区血液保障应急预案

来源:新加坡移民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X XX 区血液保障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和消除各种原因导致的采供血危机,指导和规范血液应急保障工作,迅速、有序、有效、高质量地保障临床用血需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办法》《XX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 省血液保障应急预案》《XX 市血液保障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举办各类重大活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用血量激增或采血量骤减,及气候、季节等原因造成采血减少而导致的临床供血紧张状态。

 (四)工作原则

 1.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紧急状态相结合,做好应对血液供应紧缺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职责明确的血液应急保障体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献血应急队伍建设,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安全可靠的应急供血机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和应急状态下用血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分级

 根据血液库存量、临床用血量以及突发事件重大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Ⅰ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重大(Ⅱ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因发生地震、洪灾、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造成我区采供血设施、设备遭到严重破坏,从而无法采集、制备、储存血液且 1 周内无法恢复;因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我区供血范围内临床用血激增,血站血液库存总量或某一血型库存量连续 5 个工作日处于低库存运行;因重大活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我区献血人群急剧减少,采血量连续 10天低于发血需求量。

 较大(Ⅲ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因气候、季节或重大活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导致我区临床用血激增或献血人群急剧减少,血站血液库存总量或某一血型库存量连续 5 个工作日处于低库存运行,或采血量连续 7 天低于发血需求量。

 一般(Ⅳ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因气候、季节或重大活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导致我区临床用血激增或献血人群急剧减少,血站血液库存总量或某一血型库存量连续 5 个工作日处于低库存运行,或采血量连续 5 天低于发血需求量。

 低库存是指该血站血液库存仅能维持该地区 3 天及以下临床用血量。

 二、应急保障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区卫生健康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向区政府提出成立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的建议。

 区政府根据区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区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区政府根据区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建立和启动区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服从市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统一指挥。区政府分管卫健工作的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卫健局局长担任区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对重大应急保障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置血液应急保障的重大决策。

 区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的成员主要有区卫健局、区委宣传部、区人大法制办、区精神文明办、区发改局、区文广旅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执法局、区教体局、区交通分局、区住建局、团区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区供电公司、区红十字会,各

 成员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落实本系统应急献血队伍的组建工作,做好本系统职工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区其他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开展。

 区卫健局:负责依法监督管理血液工作,调度无偿献血应急队伍采集血液,保障突发事件和采供血淡季期的医疗急救用血需要。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临床急救用血调配和各项血液应急保障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负责发布血液保障应急处置信息。

 区委宣传部:按照应急保障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宣传献血法律、血液常识和血液应急保障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

 区人大法制办: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预案的贯彻实施情况。

 区精神文明办:组织动员各级文明单位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工作。

 区发改局:配合做好血液应急状态下的相关协调工作。

 区文广旅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献血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的宣传。

 区司法局:指导各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XX 省血液保障应急预案》《XX市血液保障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的宣传,加强有关应急无偿献血方面的法制工作。

 区财政局: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加强资金的监管管理。

 区工信局:协助提供血液应急保障工作所需的技术,支持相关科技研究。

 区人社局:对在血液应急保障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区商务局:协调所属各大型商业场所,为采血车(屋)的停放和安置提供便利条件。

 区公安分局:为紧急状态下采血、供血的专用车辆提供通行保障。依法协助做好应急采血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区执法局:为应急采血场地设置、应急采血车辆的停放和开展应急采血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区教体局:对全区区属中小学校进行无偿献血应急保障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适龄学生参加应急献血工作,确保采血车辆能够顺利进入校区开展工作。

 区交通分局:确保紧急状态下采血、供血、应急献血队伍、物资运送等专用车辆的便利通行,并做好道路疏通服务工作。

 区住建局:为献血车辆和献血屋(点)开展采血活动提供支持。

  共青团区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动员、组织全区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和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和适龄健康妇女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和应急无偿献血活动。

 区供电公司:为采血车(屋)的电力需求提供有力的保障。

 区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动员、组织红十字会员参加应急无偿献血和志愿者服务活动。

 区武装部:负责指挥驻区部队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其他职责:

 各成员部门除承担以上各自职责外,还要承担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并积极组织本系统、本单位适龄健康人员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二)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区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承担全区血液应急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血液应急评估、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请示;负责向社会发布信息;负责组织协调血液的采集和供应管理、督导检查和评估预案执行情况,组织有关血液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三)专家咨询组及职责。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区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专家组由卫生监督、临床检验及临床急救专家组成,总人数为奇数。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提出预警、分级、启动预案、终止响应等意见,为应急供血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保障和现场指导工作。

 三、血液预警

 根据监测分析结果,由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可能发生的用血紧张情况进行预警,按照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血液预警级别,我区启动对应的血液预警级别。根据本预案保障事件分级,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对应如下:

 红色预警:特别重大(I 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橙色预警:重大(Ⅱ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黄色预警:较大(III 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蓝色预警:一般(IV 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四、血液应急分级响应

 接到信息报告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一)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I 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后,区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区实际,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二)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区政府根据区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启动血液应急保障指挥,负责全区血液应急保障的统一领导

 和指挥,宣布全区临床供血和用血进入紧急状态,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支持。

 1.利用新闻媒体进行紧急无偿献血宣传,呼吁广大居民加入到献血队伍;

 2.号召全区公民积极献血;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控制临床用血,限制非危急重症患者用血;

 4.当采供血设施、设备遭到严重破坏时,启动应急采血屋(点)和临时血液处置单位,承担行政区域内临床用血处置任务;

 5.当应急献血队伍急剧减少导致血源严重匮乏时,为满足医疗用血需求,动员并安排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急献血;

 6.向市卫生健康委紧急报告,并申请紧急调剂血液。

 (三)较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度属地应急献血队伍,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用血医疗机构暂停择期手术,市中心血站库存血液仅供急症使用;

 2.启动属地应急献血队伍或经区政府组织献血后仍不能恢复正常供血时,报市卫生健康委同意,根据就近支援原则,接受市内统一血液调拨;

 3.区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可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协调区卫生健康局适时启动区的应急献血队伍开展献血活动。

 (四)一般血液应急保障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度属地应急献血队伍,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用血医疗机构对择期手术患者积极开展自身储血、血液回收,限制择期手术和非手术患者用血,并动员用血患者亲属及单位职工互助献血;

 2.利用新闻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活动;

 3.当自发献血人群急剧减少时,由区政府启动应急献血队伍献血;当应急献血队伍尚不能满足需求时,根据不同的突发事件背景,由区政府组织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医务人员带头献血,协调在校大学生、解放军、武警官兵等人群积极参加献血活动,机关干部、党员、团员应带头献血;必要时可向当地有关单位下达应急献血任务指标。

 五、应急响应等级的终止和评估

 (一)终止条件。当紧急情况消失,血液供应恢复常态时,应急响应终止。特别重大保障事件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省政府或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批准后实施。重大、较大和一般保障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二)善后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区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对事件危害、应急处置、效果等进行全面评估,对应急响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今后处理类似事件制定改进措施。

 六、应急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组建

 明确应急献血志愿者招募的责任,政府各组成部门、群团组织承担本部门、本系统的宣传和应急献血队伍组建任务。全区建立不少于 300 人的应急献血梯队。区应急献血队伍建设目标,各应急队伍人员血型比例根据 A 型 25%、B 型35%、0 型 30%、AB 型 10%比例组建。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组织我区内应急梯队单位、人员建立应急献血档案。实行登记管理,将应急献血团体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应急献血志愿者姓名、单位、联系电话、血型等有关信息输入数据库,每年确认 1 次,报市卫健委应急办备案。

 (二)应急采血屋(点)设置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科学设置采血点。根据采血需要,我区将在区人员密集场所至少设置 1 个采血点,根据需要随时启动。

 (三)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采供血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及时供应所需物资。

 (四)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保障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必要工作经费。

 (五)应急宣传保障

 宣传、新闻部门在血液供应发出预警的前提下,要大力开展公益宣传和报道,配合应急启动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六)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培训。宣传、教育、文广新、广电等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影像、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献血法律法规和血液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媒体应减免无偿献血宣传资费,相关部门应简化无偿献血宣传公益活动的审批手续。区卫健局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工作,协调落实在繁华地段、区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及村医务室设立宣传栏、张贴宣传画的工作。新闻媒体每天不少于 2 次献血公益宣传。

 (七)监督检查

 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履职尽责,不折不扣地完成区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或区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任务。对血液应急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保障工

 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如因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由区卫健局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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