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新加坡移民 发布时间:2020-09-11 点击: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避免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载人机动车和厂内机动车的安全管理以及海上作业可能涉及的交通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负责机动车辆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负责员工交通安全相关培训。

 3.2 人事行政部车队负责载人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

 3.3 建造部车间负责公司内部机动车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以及可能涉及的海上作业交通安全。

 3.4 承包商负责其所属车辆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3.5 项目管理部负责外租机动车辆的性能把关和合同签订。

 4 4 .工作指南

 4.1 对机动车车辆的要求 4.1.1 一般安全要求:

 4.1.1.1 载人机动车必须经过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领取牌号和行驶证,方准上路行驶。

 4.1.1.2 厂内机动车必须经过属地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领取牌号才能投入使用。

 4.1.1.3 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场内所有机动车辆,包括项目组的车辆,其制动器、转动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安全带等必须保持齐全、有效,并正常使用。

 4.1.2 定期检验:

 4.1.2.1 载人机动车,每年应按照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安排进行年度检验,年检不合格车辆不允许上路行驶。

 4.1.2.2 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载人机动车驾驶员审验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4.1.2.3 厂内机动车,由安全环保部与属地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来厂进行年度检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允许投入使用。

 4.2 对驾驶员及乘车人员的要求 4.2.1 对驾驶人员的安全要求:

 4.2.1.1 载人机动车驾驶员,应身体健康,必须经过系统培训,考取相关类别驾驶执照。

 4.2.1.2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应身体健康,必须经过特殊工种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4.2.1.3 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4.2.1.4 驾驶员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及其它相关证件。

 4.2.1.5 载人机动车必须由指定的专职司机驾驶,严禁非专职司机驾驶公车(包括租用的车辆)。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使用,禁止交给无驾驶执照人员驾驶。

 4.2.1.6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4.2.1.7 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4.2.2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4.3 车辆行驶前的检查 4.3.1 检查证照(牌照、行驶证、驾驶证、附加费证、养路费等)是否齐全、有效。

 4.3.2 检查车辆,达到下述要求时,才能上路行驶: 4.3.2.1 油、水、电符合要求。

 4.3.2.2 各部件连接牢固,轮胎气压正常。

 4.3.2.3 方向、灯光、刹车安全有效。

 4.3.2.4 货物装载合理,捆绑牢固。

 4.4 车辆行驶安全要求:

 4.4.1 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及其它相关的证件和票证。

 4.4.2 驾驶员要精力集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开动前,确认车辆所有人员都系好安全带。

 4.4.3 车辆必须按规定行驶或进行场内作业,不得违章超载或超员(厂内机动车不得载人)。

 4.4.4 雨、雪、雾等恶劣天气行车,要减速,勤观察,注意保持车距,雾天行车要开雾灯。

 4.4.5 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在驾驶车辆时打手机、吸烟、进食、回头与其他人闲谈或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4.5 司机要按要求填好车辆运行记录和车辆维修保养记录。

 4.6 交通事故管理:

 4.6.1 驾驶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按交通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4.6.2 非职业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4.6.3 职业驾驶员未经主管领导许可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本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4.7 车辆的维修及保养 4.7.1 机动车辆按规定进行一保、二保,小修、中修和大修。

 4.7.2 维修保养后履行检验程序以达到修保质量。

 4.8 租用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要求:

 4.8.1 租用机动车辆时,要对车辆所有者进行资质能力评估,不允许与私人签订任何形式的租用合同。

 4.8.2 租用机动车辆的随行驾驶员,纳入公司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日常安全管理范围。

 4.8.3 在公司租用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合同条款中,应满足以下要求:

 4.8.3.1 驾驶员应服从用车单位的管理,熟悉用车单位的管理要求和行车安全规范; 4.8.3.2 明确日常保养和维修的双方责任和工作范围; 4.8.3.3 保险条款和项目应完备,当发生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赔偿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额外赔偿的责任方;

 4.8.3.4 合同期内、非工作时间,车辆管理和使用的责任条款;如驾驶员工作时间之外和未经管理者同意的私自驾驶行为或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应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

 4.9 私家车管理建议 4.9.1 公司倡议私家车司机参照本程序中的安全行驶的有关要求,确保行车安全。

 4.9.2 私家车司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行车意识、驾驶技能,提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4.9.3 注意做好私家车辆的维护、保养、维修工作。

 4.10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 4.10.1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4.10.2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4.10.3 不得在港区、锚地、航 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4.10.4 相关施工设施的搬迁、拆除,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 4.10.5 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 5 5 .相关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5 号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主席令(第 7 号)

 5.4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津政令第 20 号 5.5 天津市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 31 号 5.6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 16178-1996

 6 6 .相关记录

 6.1 车辆运行与维修保养记录 6.2 隐患整改通知单 6.3 叉车运行保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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