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来源:新加坡移民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根据《AA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四所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 号)精神,为规范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行政处罚(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领域)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 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行使并委托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承担的行政处罚权。
二、职责分工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领域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罚意见,负责统一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监督执行。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三、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立案查处违法行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立案调查。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按照业务范围,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证据,出具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罚意见。重大疑难案件,经分管乡(镇)领导批准,由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案件审查会讨论,研究提出处罚意见。
(二)合法性审查。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根据处罚意见,起草《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连同案件调查报告等案件卷宗提交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发文代字编号为:XX 乡(镇)建罚告字〔20**〕**号。
(三)告知听证。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听证、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组织听证,提出听证意见。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
听证意见,决定是否调整行政处罚意见。
(四)处罚执行。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根据行政处罚意见,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人,并监督执行。重大疑难案件,经乡(镇)分管领导批准,由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案件审查会讨论后,由乡(镇)主要领导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代字编号为:XX 乡(镇)建罚字〔20**〕**号。
(五)反馈归档。案件办理终结后,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将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反馈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制机构,并负责案件归档。
(六)信息公开。对于乡(镇)级办理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于案件办结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提供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须在 4 个工作日内(含收到信息当天)在乡(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依法公开处罚结果,并按要求及时归集到“信用 AA”进行公示。
四、其他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制机构接到因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关材料后,负责组织起草行政复议答复书、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派出诉讼代理人、提供全部证据和依据等工作。
附件 1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行政处罚 (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领域)流程图 (适用一般程序)
立案调查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发现应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线索,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罚意见。
合法性审查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根据处罚意见,起草《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连同案件调查报告等案件卷宗提交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告知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主持听证会,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制机构和处罚当事人参加听证会。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决定是否调整行政处罚意见。
处罚执行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调查报告等案件卷宗提交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人,并监督执行。
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反馈归档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将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反馈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制机构,并负责案件归档。
信息公开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于案件办结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提供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须在 4 个工作日内(含收到信息当天)在乡(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依法公开处罚结果,并按要求及时归集到“信用广西”进行公示。
不要求听证 要求听证
附件 2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参考样式)
编号:
:
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享有以下第
项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请自收到本告知书 3 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如要求听证,请自收到本告知书 3 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 3
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样式)
编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
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经查,你(单位)
以上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备注事项:
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_____________________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所(处)缴纳罚款,缴款后 3 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_________________换取正式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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