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用

来源:澳洲移民 发布时间:2020-10-14 点击: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

 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内容 1、 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 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3、 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 100%;优良率按公司要 求)。

 4、 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按公司管理目标要求)。

  第三条

 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 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安全责任 1、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 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 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

 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做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资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七条

 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公司予以成本补贴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

 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九条

 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施工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 100—200 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 200 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 100 元。

 3、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 300—500 元。

 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 100—200 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 200—1000 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 10—30%。

 6、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 100 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 200 元;一次发现工地有 10 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 1000 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另处罚款 100—300 元,分包队伍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 200 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 100 元。

 3、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 200—1000 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 100—500元。

 4、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 100—200 元。

 5、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 50—200 元罚款。

 6、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合格等级工地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处以工地负责人 50—200 元罚款。

 7、甲方组织或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 100—200 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7、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 50—

 200 元。

 9、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四)

 工伤事故

  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事故班组 50—500 元,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 10—30%。

 2、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事故班组 3000—5000 元,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的 10—30%。

 3、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事故班组 5000—10000 元,扣罚事故责任者本人月工资 10—30%。

 4、 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5、 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 100—1000 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 50—500 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 1—10%罚款(不少于 100 元)。

 3、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 5—10%的罚款。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 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 50 元处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 100—500 元罚款。

 (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2、火警 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 50 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1)对火灾损失折款 100—5000 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 10%的罚款。

 (2)对于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 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 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 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5、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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