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三定规定[1]

来源:澳洲移民 发布时间:2020-09-24 点击:

 卓尼县 乡( 镇 )主要职责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甘南州委、甘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通知》(##发〔2010〕##号)《中共卓尼县委办公室、卓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卓尼县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2010〕*号)精神,现将卓尼县 乡(镇)党政群机关主要职责、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党委、政府的主要职责

 党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章第八条的规定,乡(镇)党委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做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六)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各项服务事业。

 (三)依法管理本级财政、执行本级预算。

 (四)为农民提供有效的科技、教育、文化、信息、卫生育、医疗、人才开发、劳动就业、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服务。

 (五)保护国有资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力、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七)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八)管理民政行政工作,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办理兵役事项。

 (十)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党政机构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卓尼县 乡(镇)党政办事机构设置6个,即:党的建设办公室、综合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挂扶贫开发站牌子)、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党的建设办公室

 1、负责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统工联;

 2、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工作;

 3、

 4、负责党委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办公室

 1、负责各部门的综合协调、上报下达、文秘、档案、计划、统计、信访、保密、会务和机关事务后勤保障等工作;

 2、承办人大、人事、机构编制、人武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

 3、

 4、承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社会事务办公室

 1、负责指导村委会建设,协调镇各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村民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农村低保、救灾救济、优抚、拥军优属、婚姻和社团登记、移风易俗、殡葬改革等工作;

 3、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活动,兴办服务事业;负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

 4、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5、

 6、承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经济发展办公室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和农业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镇的经济发展规划、农业农村工作发展规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和管理辖区工业、商业、贸易、招商引资等方面工作,发展外向型经济;

 3、负责镇属集体资产的监管和农、林、水、土资源的保护工作;

 4、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农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有关数据的统计、编报工作;

 6、承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1、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

 2、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3、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

 4、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5、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政策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6、落实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管理好优质服务窗口等;

 7、

 8、承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1、负责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

 2、做好人民调解工作,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3、协助政法部门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4、建立健全治安防范组织,教育挽救各种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和“两劳”人员;

 5、搞好环境综合整治,积极创建文明安全村居;

 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乡村政务公开、经济环境治理;

 7、

 8、承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民代表大会、政法委、人民武装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机构按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设置并挂牌子,其工作职责交由上述相应党政机构承担。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人员编制按2002年机构改革时核定的不变,行政编制 名,其中:乡(镇)领导职数核定9名,即党委书记1名、人大主席1名、乡(镇)长1名(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专职党委副书记1名、副乡(镇)长2名、纪委书记1名、政法委书记1名、人武部部长1名。领导职数结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适当扩大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党政办事机构职数9名,其中:党的建设办公室职数2名(主任1名、副主任1名),综合办公室职数3名(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中:1名兼团委书记,1名兼妇联主席),社会事务办公室职数1名,经济发展办公室职数1名,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职数1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职数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四、乡镇管理的事业机构

  乡(镇)党委、政府管理的事业机构9个,即:农业服务中心(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村镇规划建设站、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水务站、林业环保站、财政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其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详见《 乡(镇)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表》。

 五、法律法规明确上级政府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

 法律法规明确上级政府部门设在乡镇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工商行政管理所、地方税务所、国土资源所、中小学校、卫生院人员编制分别在主管部门“三定”规定中体现。以上部门以上级政府部门管理为主,对其履行人事管理和业务工作部署、指导和考核职责,乡镇党委、政府对其履行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考核职责,其人员变动必须征得乡镇党委同意,其党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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