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政府采购网站运行专项中标公告1148

来源:澳洲移民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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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ZC20TDC05

  采

  购

  人: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中招政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 ...................................................................................................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 4 一说明 ............................................................................................................. 7 二招标文件 ..................................................................................................... 9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 10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 14 五开标及评标 ............................................................................................... 15 六确定中标 ................................................................................................... 19 第三章服务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 ................................................................. 23 第四章合同条款 ................................................................................................. 54 第五章资格审查、评标方法和标准 ................................................................. 64 第六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 70 第一部分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 70 第二部分商务及技术文件 ...........................................................................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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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 1 第一章

 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政府采购网站运行专项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鸿儒大厦 B 座一层 101 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0 年 08 月 19 日 13 点 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C20TDC05 项目名称: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政府采购网站运行专项 预算金额:544 万 最高限价(如有):544 万 采购需求:本项目旨在保障中国政府采购网不间断平稳运行及各项业务工作有序开展。具体而言,就是要实现以下几项目标:一是确保网站频道及下设栏目的信息发布、更新、维护及时有效;二是为网站和各业务系统用户提供标准化的服务支持,保障网站各项业务顺利开展;三是综合硬件、软件、数据库和网络环境等因素保证网站和各项对外服务不间断平稳运行;四是协助信息网络中心,管理各类业务数据,保障信息安全;五是协助管理省级(包括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兵团)地方分网,为地方分网提供运行支持,维护中央主网与地方分网互联互通;六是做好政府采购诚信体系管理系统的运维工作,确保诚信管理相关业务正常开展;七是不断提升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外服务能力,适应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需要。

 服务期限:中国政府采购网运维服务期为 2020 年 9 月 27 日起,2021 年 9 月 30 日止;政府采购诚信体系管理系统的运维服务的服务期为 2021 年 2 月 11 日起,2021 年 9月 30 日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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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 2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财政重要项目,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提供《公平竞争承诺书》 4、投标人不得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 年 07 月 30 日至 2020 年 08 月 05 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 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鸿儒大厦 B 座一层 101 室 方式:现场购买或网上购买 售价:800 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0 年 08 月 19 日 13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鸿儒大厦 B 座一层厚德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鼓励投标人开展信用担保、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

 2、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3、招标文件若邮购,邮寄费用到付,采购代理机构不对邮件送达时间和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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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 3 4、购买招标文件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以下资料:

 (1)单位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文件均需加盖公章,如需开票,请提供开票信息并加盖公章; (2)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应填写《购买文件登记表》方为有效,且购买招标文件时的公司名称应与投标时的公司名称一致。

 (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凡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购买文件时需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电话联系以便报名顺利,联系方式为 010-63966992-859; (4)若采用网上报名请将项目名称、供应商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手机号)单位授权委托书扫描件、经办人身份证扫描件发送至:changming@zzzcbj.com。由于邮件众多,为保证购买人能及时获取招标文件,请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期限内、邮件发送后,主动与采购代理机构购买采购文件联系人确认是否收到以上资料。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 以下方式 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27 号 联系方式:丁老师 010-638193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招政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鸿儒大厦 B 座一层 101 室 联系方式:010-63966992-85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常明、盛麟、罗文圳、刘倩倩 电 话:010-6396699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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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 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内容

 1.1 采购人: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27 号 电

 话:丁老师 010-63819308 1.2 采购代理机构:中招政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鸿儒大厦 B 座一层 101 室 业务联系人:常明、盛麟、罗文圳、刘倩倩

 电

 话:010-63966992-859 传

 真:010-63966992-830 邮

 箱:zfcg@zzzcbj.com 1.3.4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财政重要项目,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并按标书要求签署提供《公平竞争承诺书》 1.3.5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 1.3.6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1.4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 2.2 项目预算金额:544 万元;最高限价:544 万元 6.2 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不组织 12 保证金形式:√支票 √汇票 √本票√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正本 √电汇 保证金数额:10 万元

 保证金收款人:中招政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 账

 号:8110701012801943516 (请注明项目编号及用途)

 注:保证金须在开标前汇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且显账;如开标时未被采购代理机构的开户银行确认到账,将被视为投标人未提供投标保证金。

 13.1 投标有效期:90 日历日 14.1 备选方案:不接受 15.1 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的要求进行填写并单独装订成册密封):

 正本 1 份、副本 4 份 商务及技术文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的要求进行填写并单独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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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 5 密封):

 正本 1 份、副本 4 份 电子文档 1 份(U 盘,单独密封)电子文档为投标文件的 WORD 版和 PDF 版(PDF 版是投标文件的正本盖章后的扫描件)。

 注:副本应是正本清晰的复印件。投标文件应尽量采用双面打印或印刷。电子文档需单独密封,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15.3 所有投标文件装订应牢固可靠,不易散落,不得采用活页式装订。

 16.3 投标截止时间:2020 年 08 月 19 日 13 点 30 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鸿儒大厦 B 座一层厚德会议室 19.1 开标时间:2020 年 08 月 19 日 13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鸿儒大厦 B 座一层厚德会议室 21.4 核心产品:无 24.2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27 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的数量:3 28 招标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否 30.1 中标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 32.1 是否提交履约保证金:否 33 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采购代理参照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及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有关规定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用,但最低不低于8000 元。

 中标金额(万元)

 费率 100 以下 1.8% 100-500 1.3% 500-1000 1.0%

 34.4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信用担保专业的担保公司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光耀东方写字楼 9 层 联系人:李亚洲

  手机:17777809506 联系电话:010-88822502

 电子邮箱:liyz@guaranty.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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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 6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增加的信用担保公司 1.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长安兴融中心四号楼三层 联系人:

 杨阳陈浩然

  手机:13488752033

 18910210850 联系电话:

 58528750 58528760

 传真:58528757 电子邮箱:yangyang@scdb.com.cn;chenhaoran@scdb.com.cn 2.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增加的担保机构。

 其他 本招标文件中的“签字”指签字人亲笔签字,或加盖签字人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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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 7 一

 说明

  1.

 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 及投标人

 1.1 采购人: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1.2 采购代理机构:中招政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1.3 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投标人,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投标人条件的规定,遵守国家、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从采购代理机构正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3.4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3.5 如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写明。但投标人应保证所投产品已在中国关境内并已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

 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作为 无效投标被拒绝。

 1.3.6 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作为 无效投标被拒绝。

 1.4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 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4.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4.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4.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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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 8 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1.4.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作为 无效投标被拒绝。

 1.4.8 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5.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其投标将作为 无效投标被否决。

 1.5.2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为 无效投标被否决。

 1.5.3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将作为 无效投标被否决。

 1.6 采购人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1.6.1 提供虚假的资料。

 1.6.2 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1.6.3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6.4 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与采购人订立合同。

 2 2 .

 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投标邀请所述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3 .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

 适用法律

 本次招标属服务类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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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 9 二

 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构成

 5.1 要求提供服务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服务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 投标被拒绝。

 6.

 招标文件的澄清、现场考察或 召开 答疑会

 6.1 为了保证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要求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发布澄清公告,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2 现场考察或 召开 答疑会 6.2.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

 6.2.2 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参与答疑会发生的费用自理。

 6.2.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或答疑会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2.4 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相关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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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 10 代理机构将发布修改公告,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 8. .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8.1 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一包或几包服务进行投标,除非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对所投分包招标文件中“服务需求一览表”所列的所有服务进行投标,不得仅响应一包中的部分服务。

 8.2 无论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3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9. .

 投标文件构成

 9.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

 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1、

 开标一览表(格式一)

 2、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格式二)

 3、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三)

 5、 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 6、 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7、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8、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格式四)

 9、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格式五)

 10、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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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 11 第二部分

 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书(格式六)

 2、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七供参考)

 3、服务说明一览表(格式八供参考)

 4、技术条款偏离表(格式九)

 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十)

 6、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格式十一)

 7、企业类型声明函 7-1《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格式十二)

 7-2《制造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格式十三)

 7-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十四)

 8、商务符合性承诺函(格式十五)

 9、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十六)

 10、履约担保函格式(格式十七)

 11、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包括评标标准中涉及的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以及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格式自拟。)

 12、投标文件还应包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 条的所有技术文件 9.2 投标人按 按 1 9.1 条将 投标文件 分正副本分别密封 递交。投标人 应承担 装订失误 产生任何 后果 。

 9.3 所有投标人和投标服务的相关文件均应为合法、有效文件。

 9.4 上述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0. .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0.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0.2.1 服务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0.2.2 服务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各项费用价格。

 10.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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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 12 10.3 投标人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需求中指出的服务内容、服务范围以及服务标准等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

 10.4 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得为对招标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

 1 11 1. .

 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将导致其 投标被拒绝。

 11.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1.3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

 11.3.1 投标服务的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等所有费用。

 11.4 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投标人可根据本须知 11.3 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买方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1.5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 无效投标而被拒绝。

 11.6 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 1 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2.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投标的; (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31 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32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33 条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5)存在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6)存在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行贿事实的; (7)提供虚假资料的。

 12.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北京地区:汇票、支票、电汇,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可接受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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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 13 外埠:汇票、电汇,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可接受的其他形式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接受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投标担保函正本。

 12.4 投标人没有根据本须知 12.1 和第 12.3 条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被视为 无效投标被拒绝。

 12.5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6 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资金占用费。

 政府采购投标信用担保函正本不予退回。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应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 无效投标被拒绝。

 13.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

 备选方案

 14.1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允许提供备选方案,投标人可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备选投标方案及其报价,但要明确标明“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只能有一个,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如不允许提交备选方案,所有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4.2 如前款允许提交备选方案,评审过程中只考虑主方案。只有当主方案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且开标时报出报价低于主方案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主方案时,采购人才可考虑选用备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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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 14 15.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纸质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5.3 所有投标文件装订应牢固可靠,不易散落,不得采用活页式装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因装订不牢造成的文件散失不负责任。

 15.4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5.5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6.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开单独密封,且在封皮正面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6.2

  为方便开标及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内容分开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封皮正面标明“第一部分

 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或“第二部分

 商务及技术文件”字样。

 16.3

 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

 (1)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和“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6.4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文件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7.

 投标截止期

 17.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派人将投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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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 15 件递交到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

 17.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7.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投标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18.

 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8.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

 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封。

 18.2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8.3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8.4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18.5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 12 条规定处理。

 五

 开标及评标

  19.

 开标

 19.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19.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自己或所代表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备选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9.3 开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已接收的投标。

 19.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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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 16 20.

 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 员会

 20.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评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不进行评标。

 20.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及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2 21 1. .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与澄清 21.1 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1.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1.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投标人澄清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1.2.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21.2 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将被视为 无效投标被拒绝。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3 如一个分包内只有一种产品,不同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21.3.1 如本项目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以其中通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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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 17 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 投标无效。

 21.3.2 如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1.4 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核心产品品牌均相同的,按第 21.3条规定处理。

 21.5 投标人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第五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作为 无效投标被拒绝。

 21.6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至投标截止后一小时期间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作为 无效投标被拒绝。

 21.6.1 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作为 无效投标被拒绝。

 21.6.2 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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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 18 22.

 投标偏离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3.

 无效投标

 23.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属于 无效投标被拒绝。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信息发布媒体。

 23.2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作为 无效投标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作为 无效投标被拒绝:

 (1)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

 未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5)

 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妨碍其他投标人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

 (6)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7)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投标人的报价的相应百分比(百分比数值见第五章),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8)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4.

 比较与评价 24.1 经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4.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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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 19 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4.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 6%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2 25 5 .

 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即本项目的所有 投标被拒绝: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 26 6 .

 保密原则

 26.1 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6.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26.3 投标人试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 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中标

  2 27 7 .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除第 29 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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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 20 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详见第五章)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详见第五章)

 2 28 8 .

 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采购人在确定中标人前,有权根据投标人按照本须知规定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真实性审查。如果审查中出现虚假问题,采购人将保留追究中标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采购人依据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依据下列原则确定中标人: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

 2 2 9.

 采购任务取消

  当采购任务取消时,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0 .

 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结果通知书

 30.1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媒体发布中标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0.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0.3 招标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中将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3 3 1.

 签订合同

 31.1 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1.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1.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1.4 当出现法规规定的 中标无效情形时,采购人可与排名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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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 21 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招标。

 3 32 2 .

 履约保证金

 32.1 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时间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如采用保函形式,见格式十七)。

 32.2 政府采购利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中标人除 32.1 规定的情形外,也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函(见格式十八)。

 32.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1条或32.1条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3.

 中标服务费

 33.1 中标人须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

 33.2 中标服务费的支付形式包括:汇票和电汇。

 33.3 中标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支付。

 34.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34.1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中小型企业投标人可以自由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采用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

 34.2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规定。

 34.3 投标人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34.4 合格的政府采购专业信用担保公司名单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

 廉洁自律 规定

 35.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投标人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5.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6.

 人员回避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7.

 质疑与接收

 37.1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根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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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 22 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7.2

  投标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投标人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7.3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联系部门:中招政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招标项目部 联系电话:010-63966992-81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鸿儒大厦 B 座一层 1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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