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航空一个民企死亡“轨迹”

来源:英国移民 发布时间:2020-08-18 点击:

  东星航空一个民企死亡“轨迹”

 兰世立的获刑,与欠税有关,而东星航空的停航也与欠税有一定的关系。东星航空与它的创始人一样,经历坎坷,令人唏嘘。

  

 2011年,东星航空母公司东星集团仍在做“希望或许还有”的努力。

  3月14日,东星集团在其博客发表了一篇《以“爱”之名的无情扼杀》的文章,纪念东星航空被停航两周年。文中说:“两年前的今天,东星航空被迫停航了。一个1012天的孩子,连啼哭都来不及。”

 文章发出后的第二天,3月15日,代理东星集团起诉民航中南局一案的律师严义明接到广州白云区法院审理法官的电话,被告知由于被告申请举证延期,本案将推迟审理。

  截至3月22日,严义明仍然没有收到法院通知,也没有被告知具体延期多长时间。

  这一场航空业“民告官”案件,进入了寂寞等待期。

  东星集团于2011年2月9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民航中南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民航中南局此前作出的东星航空停飞的行政处罚无效,此案于2011年2月24日被白云区法院受理。

  东星航空破产案,再次引发强烈关注。

  

 “傍大款”之殇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航油价格暴涨,航空公司运营成本提高、运输量下降、收入锐减,这一年被称为“航空公司的灾难年”,仅中航集团旗下的国航,亏损就达91亿多元,随后,其获得了政府100亿元的补贴。

  但成立仅两年多的民营的东星航空,立即陷入了灾难。为防止经营风险,东星航空急于引进战略合作伙伴,于是向国内航空业龙头企业中航集团抛出了“绣球”。

  2009年1月7日,中航集团与东星航空签署了《关于收购东星航空的意向协议书》,拟定中航集团收购东星航空全部或部分股权。

  但随后,由于对公司资产价值的确定、入股比例、收购价格、员工安置等多方面未达成一致,东星航空不愿重组了。

  然而,形势已经发展到非东星航空能够控制的地步。

  此时,武汉市政府已走向前台,极力撮合重组。

  记者获得的一份武汉市交委下发的文件记录:2009年2月11日上午,为了加快推进中航集团重组东星航空签约,武汉市有关方面专门召开会议,研“签约前亟需解决的七大问题”,并明确各单位分工、相关责任及完成时限。“各责任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支持重组工作作为当前的大事抓紧抓好,确保20日顺利签约。如果哪个部门因工作不利签约,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在市政府的撮合下,东星航空与中航集团的谈判重启,并且由武汉市交委出面协调。

  “中航集团有什么要求都可以说,东星集团都必须无条件同意。”兰世立写道,这是市交委的态度。

  “完全把我们撇开了。”参与此次谈判的一位前东星集团员工介绍,当时她很气愤,凭什么这样代表东星航空的股东进行表态?对方回答:“你是哪的人,给我出去!”

 就此,记者拨打交委新闻发言人覃诗章办公室电话欲证实,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其手机也已呼叫转移。

  兰世立在材料中表示,这或许与此前东星集团到市交委索要欠款、多次发生严重冲突有关。东星航空与中航集团的谈判陷入僵局,2009年3月13日兰世立发表了措辞严厉的《关于拒绝与中航集团合作的严正申明》。

  

 停飞之痛

 2009年3月10日,中航集团与湖北省正式签署《关于建设武汉航空枢纽的框架协议》,中航集团承诺:2010年前通过业务合作、通程登机等方式开通武汉至巴黎、东京、新加坡等国际航班,2015年前开通洛杉矶、伦敦、柏林等国际航班;而湖北省政府将在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2009年3月14日,兰世立在广东珠海海关出境时,被边防检查部门扣下,随后被武汉市公安局抓捕。

  这一天,武汉市政府办公厅给民航中南局发出《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说“东星航空重组中遇到人为障碍”,并以“存在飞行安全隐患”、“实际控制人兰世立擅自出境被公安部门滞留”等理由,“恳请民航中南局从2009年3月15日起,全面停止东星航空公司所有航班飞行”。

  民航中南局当天以《民航明传电报》的形式,签发了《关于暂停东星航空公司飞行的通知》的行政处罚决定。东星航空9架正在从事20多条公共航空运输的大型客机从2009年3月15日起全面停飞。

  针对停航决定,东星航空向民航总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但未收到回复。

  东星航空从停航走向破产,这是为何两年后的现在东星集团起诉民航中南局的原因。

  

 破产之灾

 东星航空停飞当天,3月15日,兰世立被“监视居住”。

  半个月后,3月30日,武汉市中院宣布,于2009年3月10日收到了美国通用电气等6家公司(这些公司和东星航空有飞机融资租赁业务合作)的《破产申请书》。这一天,市中院下发[2009]武企商破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受理,并且标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时,汪彦锟和兰世立均被“监视居住”。兰世立在材料中表示,直到法院送达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的2009年3月30日,汪彦锟才得知消息,汪第二天递交了异议书。

  汪彦锟主要提出三点异议:

 一、东星航空没有达到资不抵债的条件,债权人不能提出申请破产;

 二、东星航空在通用电气等处的押金大于所欠租金,相关债权人不能提出申请破产;

 三、东星航空与通用电气等签有适用境外法律的仲裁条款,境外公司无权向境内法院提出申请破产请求。

  记者拿到的一份经过公证的东星航空资产负债表显示,东星航空净资产1.57亿元人民币,总资产8.03亿元人民币,其中未包括航空公司最核心的资产:飞行员价值、航线、公司经营许可、市场网络增值、9架飞机。东星航空在通用电气等处有8000多万元的押金,而通用电气最后所申报的债权却只有7000多万。

  武汉市中院在收到异议书后,既未驳回,也无回应。

  早在2009年3月30日这一天,武汉市中院便下发了《民事决定书》,指定武汉市交委等单位组成东星航空破产财产清算组,并且标注“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东星航空称,武汉市交委与东星航空有利害关系,《破产法》明文规定“与破产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记者获得的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08)洪民商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显示,2001年8月,东星集团旗下的湖北东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交委委托的武汉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注册组建了湖北华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宁港收费站的经营管理。由于经营不稳定,2006年12月12日双方签署了《终止合作经营协议书》,交通建设公司同意以不超过45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东天物业所持的全部华星公司股份。2008年8月18日,东天物业起诉交通建设公司和武汉市交委,要求支付这4500万元欠款。

  为了避免破产,东星航空设法联络各方营救。

  2009年4月8日,东星航空债权人中航油联合中石油、中石化向武汉市中院提交了对东星航空进行重整的申请,但法院不予受理。

  在此前后,中航油旗下南京空港油料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也以债权人的身份提交了重整申请,仍然不了了之。

  6月22日晚,东星航空第三大股东东星国旅与上海宇界实业公司宣布,当天已向武汉市中院递交了东星航空的破产重整申请。东星国旅不仅承诺愿偿还全部债务,还承诺继续以现金注入几亿元用于公司周转,武汉市中院依然不予受理。

  8月11日,东星集团又与北京信中利投资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并制定重整计划方案,向武汉市中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武汉市中院又一次做出不予受理裁定。

 

 东星集团不服,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

  8月24日,湖北省高院决定撤销此前武汉市中院对东星集团与信中利重整东星航空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要求武汉市中院重新受理此案。而此前的18家申请方的重整申请都被武汉市中院驳回。

  第二天,东星集团与信中利再次向武汉市中院递交重整申请,但不幸的是,当天就收到了武汉市中院下发的“驳回破产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2009年8月26日,武汉市中院下达了[2009]武企商破字第4-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东星航空破产,并且标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武汉市中院把自己的一审判决当成了终审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一位东星集团的律师说,《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2款明文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东星航空投诉无门,仅仅生存了1021天、不足三周岁,便寿终正寝。

  武汉市中院驳回多次重整申请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被申请人东星航空公司恢复正常经营已无可能,已经失去了重整的事实基础。”

 记者获得的武汉市中院下发的一份《民事裁定书》中明确写道:“鉴于东星航空公司的经营状况,破产管理人依法解除了东星航空公司与通用公司一方之间的飞机及发动机租赁协议。通用公司一方已依法行使了飞机及发动机的取回权,并取回了其出租给东星航空公司的飞机,且东星航空公司的大多数职工包括飞行员已得到了妥善安置。”

 “作为一个破产管理人,在公司被受理破产后,既然有18家债权人、投资人申请重整,他们又凭什么要将公司的核心资产飞机及人员进行处理?要知道,此时公司既未清算,又未召开债权人大会。”兰世立写道。

  早在2009年8月18日,东星集团和东星国旅就递交了《请求更换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书》,并附有破产管理人武汉市交委与其有严重利害关系的《民事调解书》和《终止合作经营协议书》作为证据,控诉破产管理人在未经公司所有人、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资源转让、转送其他公司。

  但自始至终,作为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成员的武汉市交委一直未被更换。

  武汉市中院最终裁定东星航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截止2009年6月30日,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共接受申报债权58.63亿元,已确认债权8.3亿元(相差竟达50多亿元)。

  更蹊跷的是,该裁定书确认东星航空资产价值的截止日期,居然是2009年3月31日,而不是确认债权的2009年6月30日。

  

 渔翁得利

 面对东星航空的破产,无论如何,债权人都要承受巨大的损失。裁定书显示,截止2009年3月31日,东星航空资产总额为3.99亿元,负债总额为10.76亿元。可供分配总额为2.43亿元,最终普通债权受偿率为15.28%。

  虽然所有债权人都损失惨重,但中航集团却赢得了机会。

  2009年11月16日,首次东星航空资产拍卖会举行,参考价为2900万元,因无人问津而流拍。两周后的11月30日,参考价下降两成,中航集团以2312万元的底价拍下。

  此外,中航集团旗下的国航湖北分公司还聘用了东星航空的大批员工。记者询问国航湖北分公司招聘东星航空的员工人数时,国航董事会秘书黄斌在和同事沟通后说,“我们招聘了东星航空的很多员工,有好几百人呢!”

 国航董事会秘书局投资者关系总经理饶昕瑜表示,国航湖北分公司的管理团队有一部分是原东星航空的员工。

  “我们原来租赁的飞机被他们涂成了国航的颜色,就变成了他们的,甚至我们以前的办公大楼现在也是他们的办公地点。”一位前东星航空员工对记者说。

  兰世立在一份材料中写道:“中航集团湖北分公司不仅无偿使用了东星航空的飞机、飞行员、空姐及所有的资产、设施、设备、办公用具,连他们使用的办公用纸和一次性水杯都是东星航空的。”不过,此时东星航空与通用电气之间的飞机租赁协议早已被破产管理人解除,因此飞机早已不属于东星航空。

  国航湖北分公司在成立仅两个多月后的2009年6月25日,便顺利实现了首航。一位民航界人士说,这与中航集团接管东星航空的市场、客户、航线等重要资源密不可分,直接聘用东星航空原有的飞行员、管理人员也是一大因素。黄斌说,“目前,国航湖北分公司队伍稳定,经营状况良好,发展前景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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