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

来源:加拿大移民 发布时间:2020-11-19 点击:

  东莞市交通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 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促进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和《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交通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工程企业,是指从事交通工程(公路工程和市政路桥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企业。

 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交通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交通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的活动。

 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 市交通运输局 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交通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平台的建设、监督与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交通建设质监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企业履约情况的管理;负责组织监督项目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全面覆盖在建工程的履约监督检查,对当次检查发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即时扣分登记。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对各参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失信行为,及时书面报告 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进行 扣分登记。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采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评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承接业务、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通过对照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及其他行为,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信誉行为加分、失信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

 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交通工程企业信用分值由综合类分值、专业类分值、基础分值之和构成。综合类分值由企业获奖评优加分等组成;专业类分值为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的不良行为扣分分值;基础分值按 100 分计算。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市交通运输局建立交通工程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市交通运输局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与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八条

 交通工程企业信用等级按分值由高到低划分为 AA、A、B、C、D 五个等级,企业信用分在所有信用登记企业中排名前 10%(含 10%)的为 AA 级,表示信用优秀; 信用分排名前 10%-30%(含 30%)的为 A 级,表示信用良好;信用分排名前 30%-60%(含

 60%)的为 B 级,表示信用好;信用分排名前 60%~100%、且不在D 级企业范围内的为 C 级,表示信用一般;信用分值 80 分以下(不含 80 分)的为 D 级,表示信用差。

 第九条

 根据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的动态监督管理:

 (一)对被评定为 AA 级、A 级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1.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应当优先选择 AA 级、A 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2.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3.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 B 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抽查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 C 级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1.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3.其它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对 D 级企业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1.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3.不予参加政府组织本市建设工程领域各类评比表彰活动; 4.其它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第十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 C 级的企业,招标人可拒收其投标文件,或可约定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对于信用等级为 D 级的企业原则上不应通过该年度市交通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为便于对参建企业的信用管理,在我市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企业应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办理企业信用信息登记,主要登记企业资质、工程人员证件及有效期信息等基本信息,用以建立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并按标准确定信用等级。交通工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的形式,内部长期保留。

 初次进莞、且在莞未有在建交通工程业绩的企业,经办理企业信用信息登记后,直接按广东省公路、市政路桥相关主管部门最新年度信用等级确定(同时具有广东省公路、市政路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年度信用等级的,按最低等级确定)。未有广东省公路、市政路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年度信用等级的,或未办理企业信用信息登记的企业,其信用等级按 B 级确定。

 第十二条

 交通工程企业信用评分标准,由市交通运输局结合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和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行业管理实际制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

 企业良好信誉行为指交通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获得正面评价,对照信用评价评定标准中的良好信誉行为标准

 可以获得信用加分激励的行为。

 企业失信行为指交通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的情况,对照信用评价评定标准中的失信行为记分标准应当给予信用扣分惩戒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交通工程企业的失信行为须有下列文件之一才能认定: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失信行为扣分通知书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失信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实行交通工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符合。

 交通工程企业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业绩情况一经核查确认,即可对外公布。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及时整理认定企业失信行为、良好行为的文书、文件,形成企业信用行为记录,并定期录入信用信息系统,通过“东莞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对外公示。公示期 3 个工作日之内,如企业未提出申诉,则当期信用分值于公示期结束后即时生效。

 交通工程企业可及时关注“东莞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质监机构对在莞开展业务的交通工程企业中标后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现场出具检查问题文书或文件,经从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质监机构及时录入信用系统并公示,同时向省相关部门抄报核查、查处结果。

 核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地市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 (二)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施工单位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的; (四)恶意拖欠材料款,引起供应商上访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竣工资料或结算的; (六)缺陷责任期内不按合同要求对质量缺陷进行修复的;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业绩、财务信息、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良好行为加分,由从业单位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按标准给予加分。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将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通报等信息及时在东莞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媒介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良好行为和失信行为的信用信息公布有效期限为 6个月至 3 年。

  行政处罚信息和基于行政处罚形成的失信行为记分信息公布期限原则上为 1 年,但有下列情形的,可视情节延长公布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一)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拒不按要求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三)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行为信用信息的具体公布期限,由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在前述期限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明确。

 第二十条

 对失信行为已进行整改,企业可提出申请,由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进行核查,查实整改确有实效的,可以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3 个月。

 第二十一条

 交通工程企业对信用管理下列内容有异议的,可

 在公示期 3 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陈述申辩。

 (一)东莞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记录和公示的信用信息; (二)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发出的失信行为扣分文书; (四)其他由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涉及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处理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相关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书面回复陈述申辩人,对确属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工作需进行技术检测鉴定或向第三方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查回复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企业提出陈述申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陈述申辩期限的; (二)未按照要求提交资料,经一次性告知后仍不提供的; (三)对市交通运输局已作出书面回复的同一事项,以同样的理由依据再次提出陈述申辩的。

 反复申诉三次以上(含本数),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作出终止处理的回复。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具体实施细则

 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年。

 。

 附件:1.东莞市交通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2.东莞市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3.东莞市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4.东莞市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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