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购木里藏族自治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3841

来源:加拿大移民 发布时间:2020-10-14 点击:

 木里藏族自治县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八零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大学城南路 22 号 3 幢 8-2 法定代表人:刘明泽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184778678

  被投诉人:木里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木里县乔瓦镇扎昌街政府服务中心 3 楼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834-6988261

 2018 年 5 月 21 日,重庆八零贰科技有限公司投诉木里县政府采购中心在木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体育旅游局文化室音响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MLZC2018-54 号)的招投标结果使其权益受损,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投诉符合受理要求,依法予以受理,2018 年 5 月 22 日,本机关向木里县政府采购中心、四川鑫华瑞科技有限公司、木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体育旅游局送达《作出说明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其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木里县政府采购中心、木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体育

 旅游局、四川鑫华瑞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5月 24 日、5 月 27 日向我局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应资料。我局依法调阅了本次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现该投诉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重庆八零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出投诉事项为: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附表”中序号4{投标保证金【1.金额:25000 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将投标保证金分包单独密封于开标会议时现场提交,要求:封口处需打上密封条并加盖投标单位骑缝鲜章,信封正面需注明:保证金数额(大写)、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包号,投标单位授权代表及联系电话。(请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严格按照要求密封保证金,密封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将不能进入资格审查环节)。备注:本项目开标后,当场启封中标商的保证金进行查验,如出现保证金不足情况,则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依次类推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直到确定中标商为止,中标结果确认后,未中标的投标商当场退还保证金,中标商保证金缴存,待履约手续完备后无息退还。】}的规定,发现“四川鑫华瑞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保证金信封正面注明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的联系电话。

 投诉人重庆八零贰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取消四川鑫华瑞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

 针对投诉事项,被投诉人认为:四川鑫华瑞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保证金信封封面注明授权代表的联系电话属实,但根据四川省财政厅(2016)53 号《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及《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认为本次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未损害投诉人权益,不应受理投诉人的质疑请求。并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质疑答复。投诉过程中,被投诉人向本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认为四川鑫华瑞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保证金包信封封面注明授权代表的联系电话,不影响本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

 本机关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1、2018 年 4 月 10 日,木里藏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受木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体育旅游局的委托,拟对文化室音响设备建设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将招标文件予以公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日及开标日为 2018年 5 月 9 日,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投标人在投标时需将投标文件与投标保证金分包提交,投标保证金于开标日现场提供。

 2、2018 年 5 月 9 日开标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经评议,认为四川鑫华瑞科技有限公司具备中标人资格,并当场拆封清点四川鑫华瑞科技有限公司的保证金数额后,现场决定四川鑫华瑞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次采购中标人。

 3、投诉人于 2018 年 5 月 9 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及采购人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作出质疑答复。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五条、第四章第一条、第五章第

 七条对投标人资格作出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川鑫华瑞科技有限公司具备以上投标人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四川鑫华瑞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此次招标的供应商资格性审查是符合法律及招标文件规定的。

  二、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四节第 16.1 条“投标保证金”(实质性要求)中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未规定投标保证金封面的注明内容一并作为实质性要求,结合第二章第一条‘投标人须知附表’:

 “投标保证金”一栏未标注“实质性要求”,证明保证金包的密封要求不具有强制性,且保证金包的密封要求为封口处需打上密封条并加盖投标单位骑缝鲜章,信封正面的注明内容为注释信息,不应扩大解释为密封要求,更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取消中标人资格。

 综上,投诉人重庆八零贰科技有限公司对木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体育旅游局文化室音响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MLZC2018-54 号)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

 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重庆八零贰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彝族自治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木里藏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8 年 6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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