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事业单位病假规定

来源:加拿大移民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

 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 “工作人员 ”病) 、

 事假、休假作如下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形成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

 况的监督。

 病假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

 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

 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 (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 )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 10 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90%(按天计发,下同 );

 (2)工作年限 11 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 10 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70%;

 (2)工作年限 11 年至 2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80%;

 (3)工作年限 21 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 6 个月以内的,

 原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

 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 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 21.5 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 “基本工资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

 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 (职务)工资之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

 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

 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

 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

 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 (补)贴和福利

 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 (试用,下同 )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

 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

 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 3 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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