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加拿大移民 发布时间:2020-09-06 点击:

 县市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整体卫生健康意识和管理水平,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 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兴县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卫生创建和健康创建等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基本方针。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和县直各单位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爱国卫生中长期工作计划,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所需人力、物力、财力要给予足够的保障与支持。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县、乡(镇)、城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机构和环卫队伍,由县级财政、乡(镇)政府、城区管委会给予经费保障。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行政村要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单位一把手为爱国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关键责任人,根据需要配备足够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在所在地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依托乡村环卫一体化,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各级爱国卫生机构的工作职责:

 县爱卫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全县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全县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社会卫生活动;

 (五)协调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群防群控、重大自然灾害的卫生防疫工作;

 (六)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县爱卫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宣传,执行县爱卫会的决议、决定,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督促各乡(镇)、城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所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和任务;

 (三)组织协调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

 生单位(社区、村),推动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县城病媒生物防制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四)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五)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研讨;

  (六)组织协调开展创建健康县城、健康乡(镇)、健康单位(社区、村);

 (七)承办其它爱国卫生工作。

 各基层单位爱国卫生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实施;

 (二)动员、组织本乡(镇)、本村(社区)、本部门、本单位群众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健康教育和创建卫生乡(镇)、卫生单位(社区、村)活动,开展创建健康乡(镇)、健康单位(社区、村)活动,开展环境综合治理、病媒生物防制和疾病控制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县爱卫会由卫健局、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住建局、执法局、交通局、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定兴分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教体局、公安局、文广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残联、工会、团县委、妇联、广电台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发展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全县实行下列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一)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二)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爱国卫生月”期间,应当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活动;

  (三)县城、乡(镇)、城区管委会所在地的单位、临街经营户实行门前“五包”制度,即包绿化、包净化、包亮化、包美化、包秩序,并实行定期评议制度;

  (四)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当结合实际,建立爱国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县城以创建省级、国家级卫生县城为目标,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以及省爱卫会的有关规划,制定省级、国家级卫生县城创建计划,开展省级、国家级卫生县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健康县城创建。

 第十二条 农村以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为目标,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卫生村(镇)标准》、《河北省卫生村(镇)标准》,有步骤地开展改水改厕、健康教育、环境治理和除害防病工作,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

 各乡镇、各行政村(社区)开展健康村镇创建。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开展创建卫生先进单位活动。

 第十四条 各乡(镇)、城区管委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行政村)和其他组织应健全健康教育网络,结合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增强全社会卫生意识和全民自我保健能力。广电台采取多种形式,积极

 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以及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发布卫生宣传与健康知识的公益性广告。

 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健康教育,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要求:

 (一)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污物,硬化道路交通,填平坑洼积水场地,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窨井流水畅通,有机垃圾有密闭容器并做到定点倾倒,露天物品堆放整齐,无卫生死角;

  (二)室内卫生:室内、走廊、过道、楼梯、墙面、地面清洁,窗明几净,无积尘、蛛网,无废弃杂物,办公用品放置有序。厕所水冲式,无垢、无臭、无蝇蛆、无粪便满溢,卫生工具配备齐全;

 (三)食品卫生: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要求,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上岗,食具严格消毒,防鼠、防蝇、防腐、防尘设施齐全,各类定型包装食品有生产日期、保存日期或保质期,禁止出售腐败变质食品;

 (四)公共场所卫生:空气质量、采光、噪音、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物品严格消毒;

 (五)积极开展“门前五包”和“门内达标”活动,不乱堆乱放杂物、废弃物,及时清除乱贴乱画,规整各种线缆。

 第十六条 倡导公民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单位、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开展禁烟教育,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

 第十七条 县城单位和居民要自觉按规定对犬类动物实行圈养;有关部门要加强县城犬类管理,限制养犬;公安、

 执法等部门应加大对流浪犬的捕杀力度。

 第十八条 县城社区居委会、单位要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单位和居民进行消灭蚊、蝇、鼠、蟑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治理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杀灭病媒生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进行杀灭。病媒生物防制的药品、器械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并严格管理,防止中毒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灭鼠药品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杀虫药品、器械。

 第十九条 各级爱卫会应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定期召开全委会议,建立爱国卫生机构联络员制度。完善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加强爱国卫生档案规范化管理。各级爱卫办负责组织对本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各级爱卫会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者向爱卫会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经考核评审,达到卫生乡(镇)和卫生单位(社区、村)标准的,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由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申请或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曾被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

 (二)卫生质量下降,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国家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其规定的执法部门进行处罚;规定的执法部门未予依法处理的,县爱卫会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并建议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其它情形的,由县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拒不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卫生标准规定的,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开展健康教育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单位未达到卫生要求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做好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拒不开展或者拒绝参与病媒生物防制活动或工作不到位、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五)阻挠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

 (六)其他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或者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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