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复习笔记】-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来源:新西兰留学 发布时间:2021-02-27 点击:

 目录 内容简介 目 录 部分 复习笔记 编 总论 第一的调整对象 第二概念 第三主体及其行为 第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中国经济体制改革 第六章 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编 经济法律制度变迁史 第七概念的变迁 第八国外的立法实践 第九概念的变迁 第十章 中国经济法立法实践 第三编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一宏观的一般原理 二金融 三财政 四税收 五计划 第十六章 产业调控法律制度 第四编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七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一般原理 八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九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章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二十二章 产品质量 第五编 国有经济参与法律制度

 三经济参与法的一般原理 四基础管理 五投资经营法律制度 第二十六章 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 第六编 对外经济管制法律制度 七对外经济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 八外商投资管制 第二十九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章 涉外金融管制法律制度 第三十一章 涉外税收 第七编 市场运行律制度 二市场的一般原理 三金融概述 四银行 五证券 六保险 第三十七章 期货监管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5 4 3 国人民06 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央财经大学 812 综合知识二(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4 年中山大学 825 经济法学(B 卷)考研真题及详解 5 2014 年上海海事大学 818 经济法考研真题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1.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1)经济法学是一门部门法学,其研究方法遵循法学研究的固有传统,即概念研究是其部门法学论著的开篇,为随后的论述奠定基础。

 (2)将概念作为研究的起点,就是以概念的构成要素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在法学领域里,调整对象被认为是区分部门法的根本特征,故我们主张在研究经济法的概念之前应该首先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 (1)在法学研究的学术传统中,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实际上是该部门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只有准确界定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才能准确定义该部门法的概念,并同时勾勒出该部门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基本框架,从而奠定本部门法研究的理论基石。

 (2)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问题实际上都是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必然延伸,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也就是经济法的构成体系问题。

 二、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兼论经济法的地位 1.关于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两种不同观点 (1)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否定说”)。具体有以下几种学说:

 ①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②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③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其中调整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2)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肯定说”)。肯定说认为,经济法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具体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的学说:

 ①20 世纪 80 年代,主要又分为以下两种学说:

 a.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b.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1992 年以后,主要有以下五种学说:

 a.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

 b.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c.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d.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

 e.社会公共性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

 2.论争的症结 法理学的一般观点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同时还应适当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从传统理论出发进行逻辑推演,否定说更合理,从现实实践出发

 进行归纳概括,肯定说更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两派无法统一意见,这就是论争的真正症结所在。要解决这一症结,要对传统理论进行批判和修正,以令其适应现实生活的张力。

 3.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与超越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仍是“独立的调整对象”,只是这一“独立”并不意味着“绝对专有”,而应理解为一种“共性”,这一“共性”应根据现实的需要和历史的沉淀进行抽象。法律部门的划分应是立体式的,其标准是多元的。从这一意义上讲,“划分”的提法本身是不够准确的,在现代法律实践条件下,与其称为“划分法律部门”,不如称之为“构建法律部门”,而“构建”的核心就是我们所讲的“共性”,即所谓的“独立的调整对象”。

 4.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经济法应是与民商法、行政法等能够并列的基本法律部门,地位仅次于宪法。其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应为子法与母法的关系。

 (1)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 ①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两者互不隶属、互为补充,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

 ②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外延争议主要发生在商法领域,商法是调整商组织与商行为的法,而经济法则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两者是不同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将经济法作为行政法的一部分即“经济行政法”,实质上是不对的,理由有三:

 ①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中的一个原则就是“均衡原则”,把经济法定义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本身并无不可,但违反了均衡原则,使其调整对象过泛,抽象困难,从而导致理论混乱,最终缩小至“国家管理经济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范围内。

 ②就目前不同部门法学的研究及教育平台的知识结构来看,当前的行政法学界似乎暂时还难以担当目前由经济法学界所承担的责任,经济行政法论还没有足够的底蕴从整体上替代经济法理论。从这一点来讲,肢解经济法、否认经济法的独立性是不明智的,是一种倒退。

 ③经济行政法的确还无法与经济法实现完全的对接,就理论包容性和适应性而言,经济行政法论也远不如经济法理论。

 (3)经济法中的“软法”辨析 ①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进步,出现了一些既不是民事法律规范又不是刑事法律规的特殊的法律规范,即“软法”。至少有三类法律规范具备这种性质:

 a.宏观调控法上的指导性、劝导性法律规范; b.市场管理法上的鼓励性、奖励性规范; c.中介组织法上的自律性法律规范。

 ②经济法中的“软法”,应该是行政法律规范新的发展形式。

 三、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兼论经济法的体系 1.观点的评述 关于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较为流行的学说有以下几种:

 (1)经济协调关系说。该说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

 ①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②市场管理 ③宏观调控; ④社会保障关系。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具体有:

 ①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②市场调控关系; ③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④社会分配关系。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具体分为:

 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②市场运行关系; 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④涉外经济关系。

 (4)社会公共性说。具体包括:

 ①市场管理关系; ②宏观; ③对外经济管理关系。

 (5)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具体包括:

 ①市场规制关系; ②国家投资经营关系; ③宏观调控关系。

 (6)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具体包括:

 ①经济管理关系; ②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③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7)来自经济行政法论的观点。具体分为:

 ①宏观调控法;

 ②市场管理法; ③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法。

 2.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 经济法应当具体调整以下五种关系,这五类调整对象是有主从之分的,其中宏观调控关系居核心与灵魂地位,其他关系服从于宏观调控。

 (1)宏观调控关系 ①由国家引导和促进经济产生的关系就是“宏观调控关系”。调整这类经济关系的法律就是“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

 a.财政、预算、税收、政府采购、国债法律制度; b.央行、政策性银行、货币政策、利率、汇率、外债法律制度; c.计划和经济增长、固定资产投资、物价法律制度等。

 ②宏观调控的方式,主要是在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与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与积极稳健的货币政策之间进行选择。而宏观调控手段,包括产业政策、税率、利率、汇率、长中短期计划的制定、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及其货币政策手段、价格政策、地区开发政策、外贸进出口政策等方面亟需法制化,以便形成对相关行为的强力约束。

 (2)市场秩序规制关系 ①市场上长期自由竞争必然会拉开主体之间的差距,当部分主体的力量积聚到一定程度后,垄断与限制竞争就产生了。而由于垄断组织势力强大,不正当竞争普遍猖獗,为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法律多以强行性规范为主。这部分的经济法律规范人们称之为市场秩序规制法。

 ②对于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各国一般都规定了统一的综合性法律,并辅之以若干单行性法律法规。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

 a.在反垄断法方面,2007 年 8 月 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b.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1993 年我国第一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施行。

 c.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方面,我国 1993 年 10 月 31 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 年 2 月 22 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于 2000 年 7 月 8 日进行了修正。

 (3)国有经济参与关系 ①国有经济参与是国家基于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动用财政力量进行社会投资比例再分配的一系列活动。国有经济管理体制仍处于改革之中,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国有经济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国有资产界定法;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法;国有资产评估

 法;国有资产登记法;国有资产投资法;国有资产经营法;国有资产转让法;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法;国有资产监管法等。

 ②总体而言,在当前国有资产立法框架下,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③理想的国有经济法律体系也应该相应地由国有资产监管法、国有资本运营法和国有企业改革法有机构成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法律新框架。

 (4)涉外经济管制关系 ①涉外经济管制法属于经济法的特别法领域,其共性在于“涉外因素”。

 ②随着 WTO 系统与我国经济法系统必将在更深层次上实现融合与共生,涉外经济管理上的特殊色彩必将逐渐淡化。

 (5)市场监管关系 ①市场监管就是保证国家经济意图的正确贯彻和顺利实施需要国家对市场继续予以关注,并不断作出调整,确保市场对宏观调控要素作出适当而又积极的反应,从而避免社会成本的无端浪费。

 ②虽然市场监管本应分属于宏观和微观两个领域,是两者的结合,但鉴于现实课题的挑战,无论把它归属于宏观调控法领域还是微观的市场秩序规制法领域都不足以很好地表彰其独有的内在特性与极端重要性。

 ③将市场监管法在经济法系统中予以单列研究,必将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和把握市场监营的内在系统特质,有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社会组织市场监管职能的进一步完善。

 ④市场监管法应包括以下几种:金融监管法;工商行政监管法;会计监管法;审计监管法。

 第二章

 经济法概念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经济法概念的历史考察 1.国外经济法概念的历史形成 (1)国外经济法概念的萌芽与发展 ①理念中的经济法概念萌芽于法国,但由于不具备相对应的经济基础,并未得到实际推行。

 ②实际颁行的经济法肇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是为战争服务,以达到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目的。

 (2)国外经济法概念的初步形成 二战结束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经济法的研究出现了第二次历史高潮。这一时期的经济法根据各国经济的客观需要分为两大分支:

 ①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研究

 这些研究主要特点是多数西方学者已经明确将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法的现实经济基础,把经济法定位为国家干预、规制市场的法律,并试图为其与民商法、行政法等相邻法部门进行恰当的划分,从而为理念中的经济法定义出一个更为清晰的概念。

 ②以苏联学者为代表的经济法研究 其特点是基于中央计划经济的要求,否定经济的市场自主性,实际上认为经济法涵盖了一切经济关系,而且这些经济关系都应处于国家的统制之下。

 2.中国经济法概念的历史形成 (1)中国经济法概念的萌芽与发展 经济法的概念最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传入中国,但开始系统研究则迟至 70 年代末且是由官方提出的。这一时期的经济法研究体现了当时计划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转化的发展要求,同时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主观偏好与认识水平而在较大程度上承继了苏联学者的理论架构。

 (2)中国经济法概念的初步形成 中国经济法研究的第二次历史高潮勃兴于 1992 年邓小平南方讲话以及随后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二次推动。这一时期的经济法概念研究已经进入一个崭新的高度,已经贴近当前的社会现实,是较为准确的。

 3.经济法概念历史考察的结论 (1)经济法概念最初是非常模糊不定的,在经济法概念研究的后期,虽然“经济法”这一可此可彼的提法本身并未改变,但是现实的发展与理论的成熟将经济法概念的研究推进到了一个新境界。

 (2)将“经济法”解释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即“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干预(调节、协调)社会关系过程中而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根源及其经济学理论基础 经济法的发展史是国家与市场互动互抑的关系史。有以下几点表现:

 1.经济自由主义时期对市场与国家关系的认识 这一时期是市场优先于政府的时期,以亚当·斯密、萨伊等人为代表人物,认为市场是促进经济发展最重要的手段,该理论认为政府的职责有以下三方面:

 (1)保护社会,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 (2)尽可能地保护社会上的每个人,使其不受社会上任何他人的侵害和压迫; (3)建设并维护某些公共事业和某些公共设施。

 2.国家干预经济时期对市场与国家关系的认识 (1)以庇古和凯恩斯为代表人物,分别从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领域分析和反思了市场的内在缺陷。故应运用国家财政金融政策拉动总需求,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2)从 20 世纪 90 年代到 70 年代,政府在经济领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相关的法律被大量制定,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这一时期是政府优先于市场的时期。

 3.新经济自由主义时期对市场与国家关系的认识 (1)从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遵循凯恩斯主义的国家进入“滞胀’’并存的困境,而东方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也出现了僵化与低效率的弱点,在这双重经济背景互为诠释的条件下,自由主义思潮兴盛起来。

 (2)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说对于正确认识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具有积极意义,并已逐渐为现代经济实践所证实。适度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在宏观经济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更加注意发挥和尊重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历史进入了一个市场与政府交替并重的时代。

 4.经济法的社会历史根源考察对经济法概念的意义 (1)经济法须奠基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与市场自主相互作用的产物,但是足以抵御政治国家权力侵袭的市场只有在自由资本主义时候才开始存在并得到强化。

 (2)经济法须是国家干预市场和市场干预国家的有机统一体 经济法表现为国家干预市场的法,但这一干预又是表现为国家对市场缺陷的修复与弥补,仅仅局限在市场缺陷的领域里,不可随意超出,否则即构成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在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中,市场是主要的、常态的、优先的,而国家则是辅助的、非常态的、候补的。

 (3)经济法的政府管理职能具有现代性 ①经济法所体现的政府管理职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事实情况灵活转换的,但整体上应体现不断扩大市场作用的趋势,从而表现出一定的“现代性”。

 ②不仅政府的干预不是永恒的,而且一个好的政府还应该主动培育自己的对立面——市场,并为其创造条件,引导它在经济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主要包括:

 a.政府的信息能力与资源能力在一定时期内有一个相对固定的量,在同一时空维度里,扩大干预的领域与削弱干预的能力是成正比的。

 b.推崇市场作用的另一面就是限制政府管制,这是经济法长期忽略而又大有可为的一个领域。无论是扩大政府干预还是减少政府干预,经济法都具备十分广大的活动空间。

 三、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1.法的主导价值 法的主导价值为效益价值。效益是指人类活动的有效性以及人类活动的有益性。只有效益价值才决定了事物矛盾发展的方向,是法律的主导价值。

 2.经济法的价值

 (1)经济法基于其固有的目的与使命,效益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最高价值目标,所以把效益作为经济法的最高的价值目标是合乎逻辑的。

 (2)经济法统揽全局,对经济格局作出统筹安排,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调控,对经济机制的有害因素进行剔除,所以经济法关注的效益是更高层次的宏观上的效益,那就是“社会整体效益”。

 (3)当今的经济法功能已不满足于经济的协调,还在于如何成为经济尽可能快增长的助推力。现代经济法的价值与其表述为“社会整体效益”,不如表述为“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因为它不仅追求效益的简单循环实现,更追求效益的不断复合增生。

 (4)过分强调效益,可能忽略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作为一种宏观把握经济脉搏的法,其价值问题实际上是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问题。因此经济法的价值可以最终表述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

 3.经济法价值的内涵分析 “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的提法至少包含了以下三层含义:

 (1)经济法的价值体现了市场个体之间的协调 ①过度的贫富悬殊也不利于扩大再生产,不公平是具有边际性的,一旦超过了限度,社会整体效益将呈现负增长而无法达到可持续发展,这是公平对效益的牵制。经济法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公平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即在经济法中,公平价值并没有被抛弃,只是被赋予了一种全新的含义。

 ②经济法对公平价值的含摄并不排斥它对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终极追求,无论怎样作出倾斜,经济法都不会最终成为绝对公平的工具。

 ③在现阶段,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当前所面临的社会矛盾,着力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与经济法的价值是完全吻合的。

 (2)经济法的价值体现了人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协调 ①人本主义的极度扩张,造成的矛盾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还包括人与自然环境资源之间的。放任矛盾的发展与激化,则最终会危及我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导致整体效益的实现不能。

 ②“可持续发展”的主体应该是繁衍不息的全人类,而非仅指当代人。所以可持续发展又含摄了另一种“公平”价值,即代际公平。

 (3)经济法的价值体现部门、地区经济结构与资源宏观配置的合理化 ①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交换经济,交换存在着价值实现的问题。部门间生产结构的安排、资源宏观配置的合理与否会对生产目的的最终实现与社会再生产的良性循环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实现。

 ②地区资源的倾斜性投入虽然是我国特定条件下推动经济发展的必经战略步骤,但放任下去会引致更大的社会结构性矛盾,从而极大地威胁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实现。

 ③为实现资源的合理配,应作出以下调整:

 a.从部门结构上看,我国经济法应有意识优化产业结构,稳步发展农业和基础设施产业,实现产业结构的高级化与合理化,为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b.从地区经济结构上看,我国经济法应适时制定中西部发展战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投入,改善内地投资环境,真正把“共同富裕”的理想落到实处。

 ④经济法的价值实际上是“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它指向效益,又决不是机械地强调效益,而是把效益放在整个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大环境下历史地、辩证地看待和处理的。经济法的发展过程,是人类在社会经济领域从自发到自觉,从必然到自由的历史发展过程。

 4.经济法价值的内涵延伸 (1)抽象地看,经济法是在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人们自觉地对经济生活中的“私权力”进行一定的自我限制,然后基于某种共同的利益或为实现某种共同的目标,把这些限制后的权力真空交给“公权力”,由其进行统筹安排,而对公权力可能滥用的制约,则更大程度上依赖于政治民主生活的建立和法制建设的完备。

 (2)经济法的建立基础有二,一为市场经济,二为民主政治。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市场干预政府最终不过是一句空话而已。

 (3)实践表明,当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遇到难以突破的阻力时,政治体制改革的话题就会浮出水面。经济法学研究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扮演更为重要和积极的角色,因为经济法研究的领域决定了它更多地代表着来自经济基础的内在呼声,更少地直接插足纯粹意识形态的争斗,从而也更易于为不同观点的群体所接受。

 四、现代经济法概念 1.现代经济法的含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故经济法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和应用性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外延的二次界定 经济法是以经济法律规范为核心或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机总和。

 3.关于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关系的提法 关于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应当用“管理”的提法,理由如下:

 (1)“协调”、“调节”和“干预”的提法不能用于表达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①“协调”、“调节”和“干预”这些动词的动作发生主体是国家,动作受体却是“经济关系”,并非市场主体。

 ②使用“管理”提法,其动作主体为国家,而动作受体则既可以为“市场”,亦可为“市场主体”,是较为恰当的。

 (2)“协调”、“调节”和“干预”的提法不足以全面概括现代国家经济职能的内涵 ①在微观规制领域中,国家对垄断的调整手段往往是较为强硬的,其行政意志明显凌驾于违规的市场主体之上,这时候两者之间的关系无论如何也称不上是“协调”或“调节”。

 ②在宏观调控领域中,国家对市场主体的作用方法往往是间接性、引导性的,这时使用“干预”这种直接性调整色彩较为强烈的提法显然不太合适。

 ③“管理”提法的内涵却相当广泛,无论是宏观调控、微观规制,还是国有经济参与、涉外经济管制、市场监管,都可以用“管理”予以总括。

 (3)“管理”不等于“命令与服从,现代经济管理具有更丰寓的内涵 ①在市场经济时代,人们对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的认识已经发生了变化,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是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进亦有所出,手段综合而灵活。

 ②而作为独立部门法意义上的行政法并不应该等同于行政性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应主要限定于行政组织法和行政救济法的范畴内,其要义在于约束政府权力的合法、合理运用,在于限权。

 ③所谓的“命令与服从”也是部分经济法学者对于现代行政法真正内涵的片面理解,是落后于时代发展的管理观念。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概述 1.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含义 (1)定义:国家及其政府在管理经济过程中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符合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称为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

 (2)法律特征:

 ①须由经济法确认; ②最终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但就国家这一方主体来讲往往表现为权力或权限; ③一方主体恒定为国家。

 2.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定义: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经济法律关系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②主体包括两大对应主体: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管理者是国家,而被管理者则包括各种经济运行过程的参与者。

 ③根据市场主体在国家管理经济过程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和不同的权利义务,可以将市场主体区分为两大类:

 a.一般市场的被管理主体,即狭义上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企业等经济组织; b.中介组织,即上述主体之外的广义上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其不仅作为被管理者受到国家的管理,还作为管理者管理第一类市场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①定义: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参加该法律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②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利,也承担不同的义务,具体如下:

 a.作为管理者的国家及其政府,由于处于高于其他主体的地位,故其享有的经济权利体现为一种经济权力,即经济管理权。但政府的这一经济管理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因此政府的经济权利又表现为一种经济权限。

 b.作为被管理者的一般市场主体,虽然其受到国家的管理,处于一定的被动与服从的地位,但其权利和义务仍是充分对应的。这些主要表现为市场主体对国家管理主体非法干预的抗辩权和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权,这些经济权利是不可剥夺的。

 c.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处于特殊地位的中介组织,其权利与义务较为复杂。当中介组织作为被管理者时,这时其权利与义务从形式上基本与一般市场主体相同;当中介组织作为准管理者时,又从形式上趋同于国家的经济管理权。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定义: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②不管法律关系中主体的行为具有对象物还是仅仅为纯粹行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而不包括物和智力成果。

 ③具体包括国家的经济管理行为、一般市场主体的接受、配合管理行为和抗辩、救济行为以及中介组织的接受与配合管理行为、自律管理行为和抗辩、救济行为等。

 二、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国家(政府)及其行为 1.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历史演变 (1)前资本主义时期,国家一般在土地制度、农业、矿业和赋税等领域实施较为严格的管理。

 (2)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对经济的各种管制逐渐转向对市场的完善方面,并从此奠定现代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的基调。

 (3)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主模式的合理性决定了国家对市场干预是具有一定的法理与道德基础的,并且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这两者的合理结合就是我们所要倡导的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的基本内涵。

 2.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分类 (1)从横向上看,作为经济法管理主体的国家机关应包括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 ①行政机关即政府,其职能决定了它应该是最主要的经济法管理主体。

 ②在我国,人大不仅是我国的立法机关,更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我国宪法实际上已经赋予了权力机关广泛的经济领域管理权。

 (2)从纵向上看,经济法管理主体应包括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这里所说的中央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①我国是单一制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模式的国家,中央机关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是重要的经济法管理主体。

 ②地方机关也是十分重要的经济法主体。目前,我国的经济法立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a.在全国性的经济立法中,地方机关的应有地位得不到确认。这是我国的集权传统导致的忽视地方利益的反映。

 b.与全国性立法对地方的忽略相对应的是地方性立法中地方主义的强烈抬头。

 (3地方级别上广义上经济法管理主体应包括所有级别的地方机关 (4)从行政机关的内部来看,经济法管理主体应包括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经济管理职能机关和部门性管理机关 3.国家及其政府在经济法上的经济管理行为 (1)宏观调控行为 在国家管理经济的领域中,宏观调控法处于核心的地位,因此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也应是经济法首要关注并予以调整的客体之一。

 (2)市场秩序规制行为 主要包括反垄断行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等弱者的国家倾斜保护行为以及产品质量管理行为、广告管理行为等。

 (3)国有经济参与行为 国有经济参与行为主要应集中在国有资产的管理行为,包括国家投资行为、国有资本运营行为等方面。

 (4)涉外经济管制行为 涉外经济管制行为应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对内管理行为有共性的行为;另一部分是对外资、外贸进行特别管理的行为。

 (5)市场监管行为市场监管行为 现代经济国家的主要市场监管行为包括从最简单的商品市场监管到最复杂的金融市场监管。

 三、中介组织、市场主体及其行为 1.中国中介组织的发展历程 (1)唐宋时期就出现了以行会为代表的中介组织,明清时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2)到 20 世纪二三十年代,经济发达的上海等城市开始组建商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济发达的城市都广泛建立了商会,中介服务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中介服务业发展较快,中介组织作用日趋重要。

 (5)在我国中介组织的发展中,不能忽略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等直接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性中介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的重要作用。

 2.双重性格的经济法主体——中介组织 (1)中介组织的内涵 指在经济法实现机制中,介于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的辅助管理主体。从经济意义上看,这一类主体在市场经济的价值实现机制中是处于一种中介的地位。

 (2)中介组织的分类 ①中介自律组织 中介自律组织包括社会经济团体和其他一些自律性组织:

 a.社会经济团体,主要是指各种综合性和专门性的行业协会,如证券业协会、轻工总会等。

 b.其他一些自律性组织,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以及消费者协会、工会等。

 ②中介服务机构 指在市场经济中提供各种服务的中介组织,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这些中介组织一般都属于营利性组织。

 3.中介组织的行为 (1)中介自律组织的行为 ①自律管理行为 指中介自律组织通过内部组织机制的运行,规范组织成员的行为,维持组织内部的良好秩序,并使其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相协调的行为。

 ②授权管理行为 指中介自律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或有权机关的依法决定,对组织成员和其他相关的市场主体进行管理的行为。

 ③团体利益代理行为 指为组织成员谋求利益的行为,其实中介自律组织出现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组织成员的集体利益。

 ④接受管理行为 指接受国家管理的行为。只有管好中介自律组织,国家才能真正管好市场。

 (2)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 ①中介服务监管行为 中介服务机构在国家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微观管理中起到了辅助监管的作用,所以中介监管行为应是中介服务机构在经济法上的主要行为之一。

 ②接受管理行为 指中介服务机构应受管理主体管理的行为,包括了积极行为、消极行为和抗辩救济行为等。

 4.市场主体及其行为 (1)作为经济被管理主体的市场主体 是指与国家管理主体相对应的、除中介组织之外的其他市场主体。当这些市场主体与国家或中介组织之间发生了经济法上的权利与义务时,它就成为经济被管理主体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2)作为经济被管理主体的市场主体的行为 ①接受管理行为 作为国家、中介组织管理行为的最终受体,市场主体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对管理者的管理予以接受。

 ②抗辩及救济行为 如果管理主体超出法定范围滥用其管理权,市场主体也拥有抗辩权和寻求救济权,具体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复议请求行为、行政诉讼行为、申诉行为、控告行为等。

 第四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作用、标准 1.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始终的根本准则,是对作为经济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国家履行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经济领域所施行政策的既有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促进经济法体系的完善以及制度规范的协调一致;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准则和司法机关的审判依据经济法法律规范是适应经济生活需要,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

 3.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1)经济祛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法的范畴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其他领域的原则。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调整的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普遍适用的原则,而不是某一领域的局部性原则。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不是经济法基础理论领域内的其他问题。

 4.经济法应包括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经济民主原则;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3)可持续发展原则; (4)经济公正原则; (5)国家经济安全原则。

 二、经济民主原则 1.经济民主的含义 经济民主是指给经济主体更多的经济自由和尽可能多的经济平等。经济只有和经济自由相联系,才具有比较实在的意义,即有了经济自由才有追求经济平等的可能,但平等在特定情况下也限制着自由。

 2.经济民主原则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1)经济民主体现在宏观调控领域。政府通过独资、控股、参股的形式直接投资于公共产品部门,在“市场失效”领域履行经济管理职能,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为市场主体创造参与经济活动的同等经济环境,践行着平等理念的客观要求。

 (2)经济民主体现在政府对市场机制运行进行内部调整的微观规制领域。市场经济鼓励市场主体采用正当的竞争手段自由地参与竞争,并保护其在正当的竞争行为下占据的市场份额。

 (3)经济法领域首次倡导的保护弱者理念也秉承了经济民主原则的精髓。经济法以保护弱势主体的身份出现,设定了全新的制度规范以弥补民法的缺陷。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含义 (1)含义:效率与公平都是法所追求的价值,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两者之间特定的主次关系成为指导经济主体行为的准则。

 (2)地位:经济自由位于效率之前发挥作用。经济平等居于公平之前设定目标,经济民主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逻辑起点。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1)在宏观经济领域,国家通过政府运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手段在收入分配领域充分贯彻着该原则。

 (2)微观规制领域,反垄断法的规制原则由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的转变,深刻反映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含义:

 现代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对社会发展不仅要求“量”的增多,更注重“质”的提高。强调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动态地维护经济发展强度与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协调,还包括维护经济发展的安全。

 2.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1)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中国家对“市场失效”领域行使经济管理职能之法,以促进经济整体协调、稳定、健康发展为任。

 (2)国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社会发展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进行全盘考虑,贯彻可持续立法理念,提高社会发展的质量。

 五、经济公正原则 1.公正的内涵:

 (1)实体,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分配正义的问题; (2)程序公正(诉讼正义),是社会争端和冲突解决的正义问题。

 2.对经济公正的理解:

 (1)经济公正原则针对的是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中,排除政府行为的任意性,严格依法行政,对行政行为指向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给予同等待遇。

 (2)其次,经济公正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履行裁判职能时,应当将实体法中的制度观念贯彻到审判结果中,体现出经济审判的特殊性。

 六、国家经济安全原则 1.国家经济安全原则的内涵 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是指一国作为一个主权独立的经济体的最为根本的经济利益不受伤害。这些根本利益应当是事关一个国家经济前途和命运的战略利益。

 2.国家经济安全原则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1)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是政府弥补市场缺陷,协调市场供给关系的基本立足点。

 (2)在微观的市场规制领域,同样需要体现国家经济安全的精神。例如国家安全审查,是强调尊重国家主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准则。

 第五章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 1.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形成 (1)从新中国成立到 1950 年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召开,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雏形构建阶段。

 (2)从 1953 年初起,党和政府开始把注意力转移到有计划的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上来,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3)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在中国完全建立。

 2.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大统一小自由、大集中小分散)

 (1)从所有制角度看,我国长期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格局。

 (2)从计划制度的特点来看,我国长期实行的是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计划制度受所有制多元化的直接影响,我国的计划制度也相应较为灵活多变,也相对较为重视经济杠杆的积极作用。

 (3)从经济管理体系来看,我国主要按照部门垂直管理为主。地方分块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

 3.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及其经济学分析 (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 我国计划经济的形成是我国移植苏联创制的高度集中的僵化计划体制和我国基本国情共同作用的结果。具体国情如下:

 ①中国小农经济基础和传统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②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经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③社会主义企业的原有经济管理传统对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历史根源的经济学分析 ①由于当时中国所面临的环境约束。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面临着巨大的战争压力,富国强兵是重要目标。

 ②所面临的制度知识的约束。对苏联经济体制的模仿上,实施“赶超战略”。

 ③中国领导人的意识形态和哲学观的约束。共产主义理想的长期熏陶使“道德人”假设构成体制选择的重要前提。

 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 1.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动因 (1)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近三十年的推行没有给中国带来预料中的富强,反而大量人口依旧生活在贫困之中,尤其是经过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国民经济已经处于崩溃的边缘。

 (2)同一时期,当初与中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的周边国家和地区却因实施不同的经济体制和发展战略而快速发展起来,从而与中国的经济困境形成强烈的对比反差。

 (3)到了 20 世纪 70 年代末,社会矛盾已经发展到了极其尖锐的地步,中国面临巨大的改革压力。

 2.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 从 1978 年到现在,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78 年年底到 1984 年 10 月,改革重点为微观经营机制。

 (284 年 10 月到 1991 年年底,重点是改革中国的资源配置制度。

 (3从 1992 年到 20 世纪末,主要是改革宏观政策环境。

 (4)从本世纪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到 2013 年年初重启改革。

 3.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模式及其经济学分析 (1)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一种渐进式的改革模式,改革从微观领域搞活着手,逐渐递延到宏观领域,在逻辑上具有不可逆性。

 (2)改革模式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这是因为:

 ①这种改革模式有利于充分利用已有的组织资源,从而可以保持制度创新过程中制度的相对稳定和有效衔接。

 ②这种改革模式有利于把改革的成本分摊到一个较长的时期,有利于化解改革的阻力,以最小的成本寻找到改革的突破口,并及时修正改革路径。

 ③这种改革模式有利于对市场化进程的调控。

 ④当政府受制度知识的约束无法确认改革路径时,可以通过放松控制来激励社会成员的自发改革热情特别是试点成功的示范效应可以节约学习的成本和弱化改革的阻力。

 ⑤新体制的逐步成长可以节约改革中的补偿成本。

 三、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 (1)从 1979 年到 1991 年,中国一直没有真正放弃计划经济的模式,仍然是一种“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2)1992 年初,通过邓小平南方讲话,我国终于在理论上确立了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那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1992 年秋,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明确提出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理论突破表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已经确立。

 2.进一步推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 经济体制改革的主线应从放开搞活转向建立科学和透明的制度规范。

 3.警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误区 要警惕利用转轨时期的混乱经济体制浑水摸鱼的新的既得利益者,他们不愿意看到规范化与平等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是希望维持甚至扩大目前的市场混乱和行政权力随意干预市场的状态,以便继续利用特殊地位牟取暴利。

 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 1.经济体制与经济法之间关系的本质属性 经济体制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从哲学本质上讲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经济体制实际上就是抽象意义上的生产关系,而一定历史阶段的经济体制的总和也就是所谓的经济基础。

 2.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之间关系的经济学解说

 (1)在一定的历史横断面上,制度才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决不会自发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2)这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是一场制度的改革,它的核心是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要根据现实发展的需要建立起一整套具备市场经济体制内在质素的经济法律制度。

 3.继续推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必须高度重视经济法的核心作用 (1)现在中国经济现实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不再是市场主体缺乏活力和创新精神,而是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与市场竞争的无序化。

 (2)现阶段我国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应放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上,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核心部分,其重要性亦应予以彰显。

 (3)中国应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一整套公正透明的经济法律制度,依以引进和消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主,以适度的制度创新为辅,充分利用法律制度(特别是经济法)对经济基础变革的强大反作用力。

 4.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与 WTO 的互动并不意味着“经济法的全球化” (1)WTO 法的颁布与执行并不意味着各国经济法律已经实现了全球化,更不意味着在国际经济法律领域已经出现了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

 (2)在国际法律实践的素材还不足以支持证明已经出现并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全球最高权力机构之前,任何自动放弃国家主权原则、主张法律全球化的理论都是有害的。

 (3)对于中国经济法来讲,WTO 规则在最终意义上也只是为我所用的一种国际经济规则。

 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经济法的制定 1.经济法制定的意义 (1)经济法的制定对于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意义。

 (2)制定完善的经济法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2.经济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 ①经济法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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