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法律体系与农业法律制度

来源:新西兰留学 发布时间:2020-11-05 点击:

 中国农业法律体系与农业法律制度

  1 目 目

  录

 一、我国的法律体系 ····················································· 1

 (一)我国法的渊源 ························································· 1

 (二)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 3

 二、农业法律体系 ························································ 4

 (一)农业法律体系的概念 ················································ 4

 (二)农业法律体系的框架构成 ·········································· 5

 1、按法律效力来划分 ···································································· 5

 2、按照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或领域的不同划分 ··································· 6

 (1)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类 ······································································ 6 (2)畜牧类 ··························································································· 6 (3)渔业类 ··························································································· 7 (4)农产品质量安全类 ············································································ 7 (5)农业机械监督管理类 ········································································· 7 (6)动植物防疫检疫类 ············································································ 7 (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类 ································································ 7 (8)农业执法程序类 ··············································································· 7 三、农业法律适用原则 ·················································· 8

 (一)农业法律适用的含义 ················································ 8

 (二)农业法律适用原则 ··················································· 8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 8

 2、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原则 ··························································· 8

 3、新法优于旧法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 9

 4、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 9

 5、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 10

 6、提请有权机关裁决原则 ···························································· 10

 (三)农业行政执法依据的撤销、变更与废止 ······················ 10

 1、农业法律规范的撤销 ······························································· 11

 2、农业法律规范的变更 ······························································· 11

 3、农业行政执法依据的废止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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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1 页 一、 我国的法律 体系

 (一)我国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和适用范围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 ZF 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

 法的渊源

 制定机关

 效力位阶

 宪法(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全国人大 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称为“××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低于宪法,高于其他 行政法规(国×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称为“××条例或实施条例”)

 国×院 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其他 地方性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只在本辖区内有效。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效力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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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1 页 法的渊源

 制定机关

 效力位阶

 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称为“××条例或办法”)

 有高低之分,高于下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ZF 规章。

 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人民 ZF 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只在本辖区内有效。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 ZF 规章效力没有高低之分,高于本级地方 ZF 规章。

 行政规章(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作出的规定。一般称为“××办法或规定”)

 国×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部门规章)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 ZF 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与地方性法规效力没有高低之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ZF 和较大的市的人民 ZF(地方 ZF 规章)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省、自治区 ZF 规章和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效力没有高低之分;省、自治区的人民 ZF 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 ZF 制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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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1 页 法的渊源

 制定机关

 效力位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在民族自治地方优先适用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享有一般地方所没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享有的立法权)

 在特别行政区适用 国际条约 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 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 (二)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结构,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因此也称为部门法体系。2010 年,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法律部门,即: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及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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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1 页 施和国家政权动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民法商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3、行政法(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有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 4、经济法(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5、社会法(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6、刑法(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二、农业法律体系

 (一)农业法律体系的概念

 农业法律体系是指由不同类别、不同层次,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有序,既有一定的分工、又互相协调统一,调整农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它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农业的法律,又包括国×院颁布的有关农业的行政法规和农业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制定的有关农业的部门规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 ZF 制定的有关农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截止 2011 年,我国现行有效的农业法律有 15 部,农业行政法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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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1 页 部,农业部规章 150 多部。

 (二)农业法律体系的框架构成

 农业法律体系的框架构成也就是指农业法律法规的分类。在实际工作中,常见的有两种分类方法:

 1 1 、按法律效力来划分

 这一分类方式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情况将农业法律体系划分为五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农业法》是我国农业方面的基本法。主要就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粮食安全、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等十个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二个层次是除《农业法》之外的农业方面的法律,就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特定经济关系或某个领域的基本问题进行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等。

 第三个层次是有关农业的行政法规,就执行农业法律的规定和履行农业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作出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农药管理条例》),其效力仅次于法律。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农业部制定发布的有关农业法律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经国×院批准后,也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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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1 页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个层次是地方性农业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为贯彻执行农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促进地方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细化和补充农业法律、行政法规,如:《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

 第五个层次是规章,包括农业部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 ZF 制定的地方 ZF 规章,主要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相关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如:农业部制定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 ZF 制定的《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等。

 2 2 、按照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或领域的不同划分

 这一分类方式是将某一调整对象或领域内的同类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归为一类。

 按法律法规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本书将农业行政执法所涉及的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划分为以下几个大类 (1 1 )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类

 包括: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2 2 )畜牧类

 包括:畜牧、种畜禽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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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1 页 性文件。

 (3 3 )渔业类

 包括:渔业和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业水体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4 4 )农产品质量安全类

 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5 5 )农业机械监督管理类

 包括: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6 6 )动植物防疫检疫类

 包括:动物防疫监督、动植物检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7 7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类

 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8 8 )农业执法程序类

 包括:农业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其他还包括农业自然资源保护类(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类(植物新品种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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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1 页 三、农业法律适用原则

 (一)农业法律适用的含义

 农业法律适用是指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农业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

 农业法律适用,也就是农业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所谓农业行政执法依据,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和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农业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据以作出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一般以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法条形式表现。

 (二)农业法律适用原则

 正确适用农业法律规范,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 1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处理案件只能以客观事实作为根据,不能以主观的想象、推测或者想当然为根据。要求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开展调查,收集证据,凭借客观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为标准,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 2 、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原则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要重视实体规范(规定和确认权利、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适用,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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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1 页 还要重视程序法律规范(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改选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适用。从法律意义上说,程序法律规范与实体法律规范有着相同的法律地位,程序上违法也是违法,同时也往往导致实体上执法的无效或违法。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和前提,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才是公平正义的真正含义。

 3 3 、新法优于旧法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此原则主要是解决新旧法律规范的冲突问题,是指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即对于新法生效前发生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仍适用旧法;如果新法明确规定具有溯及力,或新法的规定有利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保护,就适用新法。

 4 4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上位法是效力等级高的执法规范,下位法是指效力等级低的法律规范。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优先适应上位法。但在上位法允许下位法对其作出变通规定,或者下位法的实施性规定没有抵触上位法时,则应作为此规则的例外而优先适用下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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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1 页 5 5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特别法与一般法是相对而言。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主体,或特定事项,或特定地域,或特定时间适用的法。一般法是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普遍适用的法。对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特别法(特别规定)与一般法(一般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

 6 6 、提请有权机关裁决原则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的,由国×院提出意见,国×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 ZF 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的,由国×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农业行政执法依据的撤销、变更与废止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应特别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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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1 页 意,不得适用已经被撤销、变更或者废止的法律规范。

 1 1 、农业法律规范的撤销

 农业规范的撤销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农业法律规范,发现其与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规范相抵触,有权机关按法定程序予以撤销。被撤销法律规范的效力,有权机关另行确定,不一定自始无效。

 2 2 、农业法律规范的变更

 农业法律规范的变更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农业法律规范,发现其不当或根据农业和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或使法律规范部分失去效力并作出新的规定。

 3 3 、农业行政执法依据的废止

 农业法律规范的废止是指农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本身并无违法或不当,但其效力不再适用的情形。被废止的法律规范,自废止之日或新的法律规范实施之日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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