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新西兰留学 发布时间:2020-09-26 点击:

  鹿城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科教兴医”战略,促进我区医学科技进步,加快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提高我区医学技术水平,创建一批达到区内领先和市内先进水平,具有特色和优势的医学重点学科(专科),促进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工作由区卫生局组织领导,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医政科,负责学科建设的宏观管理、目标规划的制订和项目实施的管理;组织考核、评估、验收以及奖惩办法的实施。重点学科(专科)建设计划项目单位负责承担本单位项目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根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兼顾布局、宁缺勿滥”的原则,择优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立的项目,定期组织考核、评估、验收,根据考核情况优胜劣汰。重点资助具有较好发展前景且在实施计划项目中成绩显著、管理有序的学科。

 第四条 实行项目管理,对建设项目实行滚动式管理,以充分调动全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学科建设的积极性。同时,以点带面,拓宽对不资助经费学科的扶植面,全面推动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医疗卫生质量。

  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在全区范围内遴选10个区级临床重点专科进行建设,包括急诊科、妇产科、肾内科、康复科、骨科、中医科、伤骨科、精神科、全科医学、 10个重点专科。在申报立项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坚持以临床应用学科为重点,结合各单位的专业特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重点学科(专科)的布局。

 2、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在保持和发展本区医疗卫生领域传统优势和特色基础上重点引导科技创新,以达到区内领先和市内先进水平为建设目标。

 3、通过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可以带动本单位和全区相关学科的发展,促进相关总体医疗水平的提高。

 4、已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单位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可能性及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目标的可行性。

 5、凡已列为区级以上的重点学科(专科)(或重点建设项目)的不再考虑。

  第六条 (一)申报重点学科基本条件:

  1、 申报学科整体优势明显, 研究方向明确, 学科水平和诊疗技术在区内领先, 市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2、 已列为申报单位重点学科发展计划, 有较好的医疗、 教学、 科研基础, 具有开展学科建设所必须的制度保证与经费支持等外围条件。

  3、具有本专业领域内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知名度、较强科研工作能力和一定现代化管理水平的学科带头人, 并有一支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 整体素质优良的专业技术队伍。

 4、近五年内具有区级或以上科研课题立项至少一项,在一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省级上医学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论文不少于2篇。

 (二)学科带头人的基本条件:

  1、具有高级(含副高) 专业技术职称,个别特别优秀可适当降至中级职称, 年龄在 55 周岁及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正式在编职工;

  2、政治思想好, 事业心强, 为人正派, 工作认真负责, 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3、基础理论深厚, 业务经验丰富, 专业技术和学术造诣较高, 在本区相关学科领域中学术声望高或具有权威性,成绩显著。

  4、掌握本专业学术技术发展最新动态和趋势, 近五年内至少在或省级2篇,且为第一作者。

  5、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有独立设计本专业科研课题和较强组织实施能力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项目申报时间由区卫生局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公布。每一周期为三年。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 专科发展规划,对照重点专科申报条件,综合评估专科优势和特色,择优推荐申报专科,并填写《鹿城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一式十份,由职能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逐级上报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评审

 1. 资格审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根据申报条件及要求对各单位的申 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技术评估。

 2. 专家评审 评估以集中答辩评审为主,必要时辅之以现场实地评估。

 (1)评估准备 领导小组办公室遵循回避和保密的原则,根据学科要求从省、市级专家中遴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2)集中答辩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专科进行评审,采用专科汇报和专家提问相结合的集中答辩形式,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科,从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目标的先进性和科学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及对我区卫生规模发展计划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

 (3)实地评估 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候选专科进行现场评估,核实专科汇报材料的真实性。主要内容包括:考察专科的场地、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项目成果;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临床记录和其他原始资料;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候选专科不予推荐。

 公示与认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评审专家组评审结果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申报专科评估得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和医疗资源布局等情况择优确定纳入建设计划的重点专科及建设单位。审议通过后,在鹿城区卫生信息网及相关媒体公示7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 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办公室负责受理并在受理后 30 天内调查处理。

 第十条 根据本管理办法第五、六条所确定的立项原则,立项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原有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基础。

 2、学科主攻(发展)方向与建设目标,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目标的先进性和科学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及对我区规模发展计划的作用等。

 3、总体计划、分年度计划和考核指标是否明确,可操作性和可考核的程度。

 4、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及学科梯队情况。

 5、所在机构为学科建设所提供的支撑条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6、经费概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 项目合同和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列入的项目,由区卫生局与项目所在单位签订建设合同书,并要求订立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书。

 第十二条 列入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计划的项目,所在单位必须承诺予以支持,并建立扶植学科建设的相关政策。经费的使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必须设立单独帐户、单独记帐、专项核算。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配套的资金,应与区级资助的经费统一安排使用。资金使用应坚持“突出重点、保证必需、注重实效”的原则,用于关键性仪器设备和实验配套条件建设,配套重点研究课题和学术梯队建设几个主要方面。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的基本内容:

 1、学科实施条件建设

 2、科研项目和专业特色发展建设

 3、学科人才队伍培养和梯队建设

 4、学科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5、所在单位的承诺意见

 第五章 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学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科任务与指标分解责任书、学科成员考核方案;

 2、带头申报并督促学科成员每年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并对各类课题进行评审和报奖、每年开展高新技术与方法的研究、每年要有在国家级或省级医学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论文。

 3、每年对学科的科研任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对学科成员进行年度考核。定期向区卫生局汇报学科建设进展情况,每年将学科有关资料上交医院科教(医教)科归档。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有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学历教育、业务培训、进修等的优先权和建议权;有引进人才和业务技术骨干的建议权;有聘任、录用、考核和淘汰学科成员的权利;有向单位申请抽调有关人员参加学科各种项目、课题的研究等工作的权利;有一定的经费使用权和分配权。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项目,区政府给予每个重点学科(专科)每年度2万元资助,项目承担单位以1:2比例配套,保证资金到位。所在单位除按确定的比例进行经费配套外,还必须对学科建设的外围进行必要的完善,提高支持能力。

 第十七条 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经费使用仅限于学科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使用范围包括:学科建设项目的启动经费(调研经费、上网费、材料样品费、资料费等);与学科建设项目有关的培训费、学术活动费;科研成果鉴定费;与项目研究、开发应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根据经批准的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的经费测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区级经费按年拨款给项目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在其他专项资金科目下设单独帐户进行核算。配套经费也按比例转入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建设经费管理使用制度。要给予学科带头人经费使用权,设定学科带头人经费使用权限,并简化审批手续。

 第七章 考核和验收

 第二十条 区卫生局对列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建设成效实行全程跟踪,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合同书的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医院科教(医教)科负责重点学科(专科)的管理工作。建立各重点学科(专科)档案。对重点学科(专科)、学科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年终根据《重点学科建设考评标准》进行考核。将检查、考核结果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学科考核结果与学科带头人、后备带头人津贴挂钩,与学科配套经费挂钩。

 第二十三条 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如下:

 计划执行情况和指标,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学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学科任务与指标分解责任书、学科成员考核方案与考核结果等。

  3、建设过程中承担的主要科研任务,取得的科技成果,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和水平情况及促进本学科发展、促进医疗技术水平提高的情况。

 4、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形成情况。

 5、经费投入、使用和配套条件建设情况。

 6、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7、学术活动开展和学术地位的变化情况。

 8、对促进医疗保健技术水平提高和技术示范、辐射作用的情况

 9、存在问题和困难的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第二十四条 区卫生局对未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要求实施建设的学科,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撤消建设计划立项、追回拨款等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有关内容由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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