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讲,税务权利与义务、国际税收关系

来源:新西兰留学 发布时间:2020-09-15 点击:

 第六节

 税务权利与义务

 一、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注意以下政策:

 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 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8.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10.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 应当回避: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④近姻亲关系;⑤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注意 :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提示】保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例题 1·多选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保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

 A.商业秘密 B.个人隐私 C.税收违法行为 D.税收违法事实 【答案】AB 【例题 2·多选题】我国纳税人依法享有纳税人权利,下列属于纳税人权利的有(

 )。

 A.依法申请减税 B.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C.控告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D.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答案】ACD 三、发展涉税专业服务促进税法遵从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例题·多选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包括(

 )。

 A.税务师事务所 B.会计师事务所 C.律师事务所 D.代理记账机构 【答案】ABCD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业务内容(8 项)

 1.纳税申报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2.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3.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4.税收策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5.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6.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8.其他涉税服务。

 【例题·多选题】下列涉税服务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的有(

 )。(2019 年)

 A.税务咨询 B.税务顾问 C.纳税审查 D.税收策划 【答案】ABCD (二)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监管内容 1.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 行政登记管理。

 2.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 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3.税务机关应当建立 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4.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 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 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5.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 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 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 人员进行 信用记录。

 6.税务机关应当加强 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 工作联系制度。

 7.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 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8.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 便捷的服务,依托信息化平台为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七节

 国际税收关系

 一、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征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一)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二)国际重复征税 1.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又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强调被重复征税的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都具有同一性。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则在狭义基础上还包括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具有非同一性时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类型 产生原因 征税主体 纳税人 税源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不同征税原则 不同 相同 相同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 不同 不同 相同 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复合税制度 不同 相同 相同 【例题·单选题】以下关于国际重复征税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由于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所引起的对利润和股息的国际重复征税称为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B.复合税制度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称为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C.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 D.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答案】D 【解析】选项 A:由于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所引起的对利润和股息的国际重复征税称为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选项 B:复合税制度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称为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选项 C: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

 【注意】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 前提条件: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 根本原因: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例题·单选题】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根本原因是(

 )。

 A.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 B.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C.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D.货币结算的普及化 【答案】C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形式:

 1.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3.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提示】从现实情况来看,作为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的各种情况中,最主要的是有关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同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造成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国际重复征税产生原因的有(

 )。(2009 年)

 A.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B.居民(公民)管辖权与收入管辖权的重叠 C.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D.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答案】ACD (三)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是 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的。在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内税法的地位关系上,有两种模式:

 模式一是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 模式二是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效力等同,在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相关链接】本章税法的适用原则及税收执法。

 【例题·多选题】根据国际税收关系的有关规定,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

 )。

 A.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B.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际税法为基础的 C.世界各国各自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范围和内容是基本相同的 D.国际税收中所使用的公民概念仅包括个人 【答案】BCD

 【解析】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的,所以选项 B 错误;在国际税收领域,各国行使征税权力所采取的原则不尽相同,因此各自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范围和内容也有所不同,所以选项 C 错误;国际税收中所使用的公民概念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团体、企业或公司,是广义的公民概念,所以选项 D 错误。

 国际双重征税的免除,是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税收协定的首要任务。

 缔约国各方对避免或免除国际双重征税所采取的方法和条件,以及同意给予饶让抵免的范围和程度,都必须要在协定中明确规定,而不论缔约国各方在其国内税法中有无免除重复征税方法的规定。

 避免或免除国际双重征税一般的方法有免税法、抵免法等。

 二、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社会不仅要采取措施避免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而且也要采取措施防范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全球总纳税义务的行为。在国外,“避税”与“税务筹划”或“合法节税”基本上是一个概念,它们都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或不明之处,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一种不违法的行为。

 2013 年 8 月 27 日,中国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 56 个签约方。

 2015 年 12 月 16 日,我国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依据经合组织于 2014 年发布,并经当年 G20 布里斯班峰会核准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中的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简称 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我国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以 OECD合作伙伴身份参与 BEPS 行动计划。2017 年 6 月 7 日,我国与德英法印俄等全球 66 个国家或地区共同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BEPS 公约》)。

 《 BEPS公约》是 全球首个对所得税税收协定进行多边协调的法律文件,为在经济全球化进一步走向深入的世界大环境下,以多边税收合作法律框架的形式增强国际社会相互合作,携手打击和防范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基础设施条件。

 【例题·单选题】全球首个对所得税税收协定进行多边协调的法律文件是(

 )。

 A.《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B.《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C.《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D.《BEPS 公约》 【答案】D

  本章小结

 本章内容繁杂,有些考点不明显,考生在复习时重在理解。比较明显的考点包括:(1)税法的特点;(2)税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3)税收法律关系;(4)税法要素;(5)税收立法机关;(6)我国税法的制定;(7)我国现行税法体系;(8)税收征收管理范围;(9)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服务内容;(10)税收管辖权;(11)国际重复征税;(12)国际税收协定。

 走过泥泞的第一章 我们走过了基础班 5%的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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