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推进从严治党

来源:新西兰留学 发布时间:2020-09-13 点击:

  四种形态推进从严治党

  日前,中央纪委对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曝光。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上述7起问题大部分发生在2017年以后,有的甚至发生在党的十九大之后,是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这些问题更加突显出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形势格格不入。

 笔者认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该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将监督“触角”前移,通过践行“四种形态”,铲除腐败滋生土壤,从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

 “四种形态”体现和诠释了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要求,旨在建立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防止从纪律的底线退守到法律的底线;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着眼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深刻把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提升反腐败精准度的主动选择,是坚持纪严于法、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行动指南。各级监察机关必须准确把握、善加运用,使管党治党真正严起来、紧起来、硬起来。

 如果说,纪律是把尺子,那么“四种形态”就是刻度。标注刻度的尺子能把情况分得更清,问题看得更准。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核心和本质是全面从严治党,体现了抓早抓小的一贯执纪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认真审核把关案件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拓展执纪审理视野,加强对纪律审查过程中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的监督制约,切实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就要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完善建立相关制度,设立制度防线,做到常提醒、严预防,问题早发现,问题早整改,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真正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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