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药店内审管理相关规定(参考)

来源:新西兰留学 发布时间:2020-08-06 点击:

  药企药店内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参考)

 第一条

 内审是药品经营企业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体系)关键要素和运行状况进行审核、评价、改进等活动,保证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范》及本附录要求,开展全面内审以及专项内审。

 第三条

 全面内审是对体系进行的系统、全面的审核评价,确定企业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体系文件及计算机系统等关键要素与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确定、分析、改进体系运行中存在的缺陷。

 企业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全面内审。企业体系文件版本更新,发生严重药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被撤销认证证书等情况,也应当开展全面内审。

 设置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将非法人分支机构纳入全面内审范围之内。

 第四条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颁布或修订、 《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组织机构调整、关键设施设备更换,以及企业体系文件规定需要开展专项内审的其他情形,企业应当组织专项内审。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负责批准年度内审计划,督促内审工作的开展,批准内审报告。

 第六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审核年度内审计划,批准内审方案,审核内审报告,督促内审缺陷的整改。

 第七条

 企业质量管部门负责制定内审计划、内审方案、内审标准,组织开展内审工作,制定整改方案,并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整改情况。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内审类型、内审的目的组成内审小组,负责内审活动的具体实施,做好内审记录,提交内审报告。

 第九条

 企业内审小组成员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和相关部门指定人员组成,也可聘请外部专家,内审小组组长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内审小组成员应当回避其所在部门的内审工作。

 内审小组成员应当熟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规范》及企业基本情况,并经企业内审培训,掌握内审工作技能。

 第十条

 内审计划应当包括内审的目的、范围和内容、依据和标准、内审小组组成、内审时间安排等。

 第十一条

 内审方案应当包括实施内审的时间、涉及的部门、审核内容、审核方法、所需文件等。

 第十二条

 内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及企业经营管理实际。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内审的类型和目标,确定每次内审的审核范围及内容,内审内容应当对应《规范》及附录等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内审,应当重点审核企业相关部门及岗位实际设置与组织机构设置文件的符合性;部门及岗位设置与企业经营管理实际、经营范围的适应性;质量管理机构和岗位人员履职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

 人员资质内审,应当调阅受审部门人员花名册,确认该部门关键岗位人员,重点审核其学历、专业、就业经历、岗位任命、社保缴纳情况等资料,判断其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

 岗位技能内审,应当确定每一位员工是否经过培训且能正确理解和掌握各项培训内容;能否完整、正确讲述本岗位工作职责,并通过实际操作演示,正确开展本岗位规定的各项工作、准确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培训工作内审,应当至少涵盖培训的实施过程和培训效果,审核相关部门是否对岗位人员分别制定了岗前培训、年度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以及针对不同岗位所需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制定的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等。

 第十八条

 体系文件内审,应当主要审核文件制定的程序是

 否合规,记录是否完整;文件包含的内容是否完整,并结合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的发展变化,确定有无改进完善的方面;各岗位人员对体系文件的理解与执行情况等。

 第十九条

 设施设备内审,应当主要审核设施设备台账和档案的建立,设施设备使用、维修与保养记录的建立和保管情况,并通过现场抽查核实设施设备配备和运行状况。

 第二十条

 计算机系统内审,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一)查看质量管理部门和信息管理部门的履行相应计算系统管理职责的情况; (二)对照企业组织机构设置,检查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岗位人员是否配备专用的终端设备; (三)对照企业人员名册,抽查核实各操作岗位是否分配了专有的用户名和登陆密码;逐一检查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岗位的权限与岗位职责相符情况,各岗位操作权限不得存在超出和缺失职责的情况; (四)检查企业近 1 年内的系统工作日志和数据库日志,核实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异常登录以及其他影响系统安全的状况; (五)检查系统各类记录和数据是否按规定存储和按日备份,检查服务器和备份数据介质存放安全,确认使用备份数据恢复系统的机制的有效性;

 (六)确认计算机系统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中数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以及有效性的控制; (七)对照《规范》及其附录逐一核对企业计算机系统各项功能是否具备,且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业务经营活动内审,应当对应计算机系统流程和近 1 年内的数据、票据,对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进行全面审核。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内审,应当审核、评价现有应急预案是否与企业实际管理相适应,能否有效应对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药品储运过程中出现设施设备故障、异常天气影响以及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临床紧急救治等各类情况。

 第二十三条

 票据管理内审,应当审核发票收集情况,应付发票与随货同行单、采购记录的吻合情况,应收发票与随货同行单、销售记录吻合情况,现金收款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将批准的内审方案、内审标准发至受审部门,受审部门提前依据内审标准开展自查,并准备内审所需资料。

 第二十五条

 内审小组应当按照内审方案开展内审工作,按照内审标准对受审部门及人员以提问、查阅资料及记录、现场检查等方式,逐项审核、评价,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审核内容及

 发现的问题。形成的缺陷项目应当由被审核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被审核部门应对缺陷情况进行分析,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改进措施,反馈质量管理部门。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被审核部门的缺陷情况及其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评估,制定全面的整改方案,并监督实施整改情况。

 整改方案应当包括整改的内容、措施、完成时间等。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审小组应当对内审全过程进行总结,形成完整的内审报告,包括计划、组织、实施、记录、缺陷项目、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内审结论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评估内审情况,结合内审发现问题,组织修订相关体系文件,升级、完善计算机系统功能,改善仓储设施条件,培训相关岗位人员,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审档案,包括内审计划、内审标准、内审方案、内审记录、内审报告、整改方案检查记录等。

 内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推荐访问:药店 相关规定 内审
上一篇:安全生产监理方案--封皮
下一篇:有关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心得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