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省水利厅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日本留学 发布时间:2020-09-06 点击:

 AA 省水利厅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执行管理的资金范围,包括批复的当年预算资金、上年结转资金及追加预算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厅机关处室和厅属预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执行管理责任 第四条 厅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厅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制定预算执行管理办法,批复年度预算,组织预算资金细化,审核预算执行计划(含使用计划,下同),申请预算资金拨付,负责预算执行监管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条 厅机关处室对本处室预算执行负责,处室主要负责人是预算执行责任人,对本处室预算执行负总责。具体职责是:明确预算执行具体责任人和经办人,制定预算执行计划,分解下达专项经费,批复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批复项目的预算执行进度,对本处室专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归口管理下达的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等。

 第六条 厅属预算单位作为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单位法人是本单位预算执行责任人,对单位预算执行负总责。具体职责是:明确预算执行具体责任人和经办人,细化单位预算,制定预算执行计划,负责预算执行进度,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等。

 第三章

 预算执行前期准备 第七条 自省财政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厅财务主管部门将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进度分解批复至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预算单位。

 第八条 厅机关处室、厅属预算单位根据年初预算批复,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制定预算执行计划,细化预算执行目标,将责任落实到岗,任务明确到人。

 第九条 厅机关处室、厅属预算单位以序时进度为基础制定预算执行计划,内容包括:制定本级专项业务费使用计划,划分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方式,确定政府采购或招投标工作流程,明确本级业务专项、细化专款、待分专款等预算执行时间节点。

 第十条

 厅机关处室在接到预算批复通知10日内提出预算执行计划,经处室负责人审核、主管厅领导审批后,送厅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办理预算资金用款计划额度申请。

 第十一条

 厅属预算单位在预算批复通知或经费指标文件下达后10日内以正式文件上报专项经费使用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相关业务处室在15日内进行批复,并督促厅属预算单位按照批复内容实施。

 第十二条

 厅机关处室、厅属预算单位须提前做好预算执行中涉及招投标、政府采购、财务结算、合同管理等相关前期准备工作,为预算执行创造条件。

 第四章

 预算执行进度管理 第十三条 厅机关处室、厅属预算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年度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各单位严格按照批复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进度、合同和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严禁超预算、超进度、超范围支付资金;坚持勤俭办事,厉行节约,按照批复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支出,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程序及支付方式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预算执行任务,第二季度支出完成调整预算(包括年初预算和追加预算,下同)60%以上,第三季度支出完成调整预算80%以上,全年支出完成调整预算的95%以上。

 第十六条 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除以收定支,预留项目配套资金和不可预见费外,原则上6月30日前全部细化下达到具体项目和单位。

 第十七条 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以收定支项目,根据实际入库情况采取分批下达的办法执行预算,6月30日前下达第一批,10月底前下达第二批。

  第十八条 教育收费安排的项目支出,按照年初预算批复于11月底前全部支出完毕。

 第十九条 财政追加下达的重大水利项目资金和项目配套资金,在接到文件通知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和单位。

 第二十条 实行预算执行进度逐月通报和约谈督导制度。按月通报厅机关处室和厅属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并将通报情况抄报分管厅领导。对连续两个月项目支出进度低于序时进度5个百分点以上的预算执行责任人实行约谈,对于预算支出严重滞后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督促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二十一条 厅机关处室、厅属预算单位对于经财政批复的上年结转预算要制定详细的预算执行计划,明确时间节点,于9月30日前全部支出完毕,逾期未支付由财政收回。

 第二十二条 厅机关处室和厅属预算单位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业务经费,原则上当年全部支出完毕,不再结转;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经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计划,实行支出进度节点控制,确保年底前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结转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相衔接机制。对确需结转下年使用的资金,厅机关处室、厅属预算单位须认真预测,并及时准确编报结转资金预算。结转资金未编入部门预算或已编入但与实际结转数额偏差超过50%的,不再结转。

 第五章

 预算执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厅财务主管部门定期主持召开由机关业务处室厅属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及经办人参加的专题会议,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研究加快预算执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厅财务主管部门和厅属预算单位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AA 水利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对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认真核查,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厅财务主管部门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抽查和不定期督查等办法,监督、检查、督导预算执行,发现棚架、截留、坐支、挪用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督导检查情况纳入预算执行考核,以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做好预算绩效评价试点工作,严格按照年初确定的绩效目标执行,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形成项目安排有目标,项目实施有监控,项目结束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 按照财政要求,公开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支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预算执行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实行考核制度,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坚持预算执行进度

 与规范支出并重、考核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原则。

 第三十条

 对于预算执行进度快,资金管理规范的处室和单位,在下年度预算安排中给予倾斜;对于项目支出进度低于序时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机关处室和预算单位,原则上年度内不再安排预算追加;对于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结转资金量大、严重影响我厅部门预算执行结果的处室和单位,厅将调整下年度预算安排额度。

 第三十一条

 预算执行考核情况与水利财务工作评先挂钩。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机关处室和厅属预算单位,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罚的同时,调减下年度预算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遇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特殊因素影响预算执行的,厅机关处室、厅属预算单位须及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报厅财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省管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访问:水利厅 管理暂行办法 预算执行
上一篇:(7月整理)药剂学形考试题1(电大药本)
下一篇:广东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网站志愿者证申请指南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