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范例案例
来源:日本留学 发布时间:2020-03-24 点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
地 址:*********************
联系电话: ***********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地 址:*******************
公司联系电话: ********* 物业项目联系电话:************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 ********* 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物业名称)的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商业
座落位置:**********8
四至范围(规划平面图):
东 南岭路 ,南 金朱路 ,西 体育公园 ,北 其他项目用地
占地面积: ********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商业********平方米;
物业构成见附件一。
第二条 甲方应于 2012年12月31日前 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136平方米,位于A栋五层。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三条 物业专有部分的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损坏时,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公共服务内容:
(一)物业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和管理;
(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维护与管理;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五)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六)物业服务标准:按照物业服务行业壹级标准提供。
第五条 甲方将物业交付业主前,应会同乙方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甲、乙双方办理物业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第六条 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用。
商业物业服务费按8.00元/月·平方米;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的费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的费用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分摊。
第七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物业出售并交付物业买受人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自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之日的次月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买卖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甲方承担。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以及甲方未交付给业主的物业,由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八条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每两年按5%的标准上调一次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乙方按下述第(一)种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一)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二)酬金制。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下述第--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按月交纳,业主应在每月1日- 5日履行交纳义务。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违约金的支付约定如下: 每月百分之十支付违约金 。
第十一条 停车场(库)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一)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以及经全体业主同意除规划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位使用人应按当地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 30 %的标准提取物业服务费,乙方提取上述物业服务费后所剩下的停车场(库)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保质期届满后公共部分的维修支出。
(二)停车场(库)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使用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当地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 30 %的标准提取物业服务费,乙方提取上述物业服务费后所剩下的停车场(库)的经营收益,归甲方所有。
(三)停车场(库)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车**位 60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 业主或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按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库),由乙方进行管理和维护;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相关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停车场(库)的照明、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建筑区划内依法、依约归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如委托乙方经营的,乙方应当就上述共有部分的经营所得收入单独列帐,并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经营所得收入的收支情况。经营所得收入扣除乙方经营成本,收益按4:6分成,四成归乙方,其剩下六成收益归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所有。
本建筑区划内属甲方所有的会所及相关设施,其经营管理收费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甲方、乙方、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存、管理、使用、续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乙方应当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陆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有关费用。前款费用属于业主自用的,由业主承担;属于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属于乙方使用的,由乙方承担。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七条 乙方接受全体业主的委托,代全体业主向保险公司办理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协助业主配合有关部门、单位作好建筑区划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犬只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建筑区划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乙方、业主、使用人不得阻挠。
第十九条 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并将其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二)在物业销售前,应在其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中向业主明示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要求等事项;甲方未尽此义务而给乙方或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授权乙方对业主、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
(四)保证本建筑区划内的附属设施设备符合《**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完善本建筑区划内的其他配套设施和配套设备,包括物业的安全防范和消防设施、标识系统、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房等;
(五)按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交存、补存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
(六)按照法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七)审查和批准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预算、决算报告,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八)当业主、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协助乙方催收。
(九)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十)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
(十一)按规定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必要经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物业服务工作,并委派相应专业的物业服务人员履行本合同;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
(四)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公开制度。
(五)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业主公告本建筑区划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年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一次按实结算项目的物业服务资金收支帐目;
(六)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预算和决算报告;
(七)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 保洁、绿化 、 消防、电梯 的专项服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并对专业公司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八)维护建筑区划内公共区域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
(九)提前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并按规定与业主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十)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的用途;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应与甲方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十一)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
(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三)因维修养护物业共有部分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四)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信息、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的物业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的,应以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向全体业主或相应业主支付 每日万分之5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业主、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3万 元,作为乙方履行合同的保证。
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被动用后,乙方应当自上述履约保证金被动用之日起15日内足额补存。
本合同执行期届满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履行本合同,且无违约行为发生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执行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含本金和利息)如数退还乙方;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履行本合同,有违约行为发生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抵扣。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维护公共区域秩序,造成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金可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抵扣。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业主有权要求乙方 双 倍返还。
第二十六条 甲方拒绝或拖延履行物业保修义务的,业主、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维修,维修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按规定交存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物业维修费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从保修金中垫支。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以物业服务费为基数向乙方支付 5% 的违约金,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致使不能完成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的,甲方应依法解除本合同,乙方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或物业服务费用应当返还给相应业主、使用人;造成业主、使用人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经济赔偿。
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的合理时间内与甲方作为招标人选聘或全体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完成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并在 30 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共 7 页,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调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选举
产生的,移交给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并按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移交和项目退出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自 2011年10月1日 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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