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制度:哈尔滨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来源:日本留学 发布时间:2020-03-22 点击:

  **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中心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省、市和人社局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中心入驻市民大厦、人力资源中心的工作人员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管理,定期将假条汇总至综合科,由综合科负责整理汇总考勤日志。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期间不得私自脱岗、离岗。

 第四条 工作人员婚丧假、产假、事假、病假、带薪年休假等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执行时必须按请销假制度和程序办理。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按程序办理手续的,事后应及时补办手续。

  

 第二章 事假管理

 第五条 请事假必须履行事假审批程序,事假结束要及时销假。

 第六条 工作人员请假要事前申明理由,填写《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职工请假审批单》,按审批程序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七条 因事请假程序。请假2小时以上不足4小时的以0.5天计算,超过4小时按1天计算。

 (一)科长以下岗位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科长审批,1天以上2天以内由科长报分管主任审批,超过2天由分管主任报中心主任审批。

 (二)科长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主任审批,超过1天由分管主任报中心主任审批。

 (三)中心主任、副主任请假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作人员请事假冲抵本人年度带薪年假。所请事假冲抵休假后,累计超出15个工作日的,取消本年度民主测评的评优资格。

  

 第三章 病假管理

 第九条 请病假必须履行病假审批程序,病假结束要及时销假。职工因病请假,须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并填写《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职工请假审批单》,履行分级审批程序后报综合科备案。

 第十条 无医院诊断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看病应履行事先请假,如突发疾病,在病假结束后履行相应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病假时间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 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法定部门鉴定。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患重病症的,病假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章 年休假管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一)、 (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休年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两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十九条 中心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二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但应该保证每两年安排一次年休假。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年休假办理程序

 (一)制定休假计划。每年1月31日前,科长结合个人申请统筹制定本部门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报分管主任审核,送综合科登记备案。由综合科汇总全体工作人员休假计划。

 (二)休假申请。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工作人员休假前一周办理休假手续,本人填写《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职工请假审批单》

 (请假事由填写“干部假”),报科长、分管主任、主任审批,送综合科登记备案,办理交接工作后方可休假。

  

 第五章 出勤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要按时上下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下班或需外出办理事务的,应提前向履行请假程序。请假期间,应告知联络方式,并保证联系通畅。

 第二十三条 各工作地点的负责人要加强工作人员的日常出勤管理,对无故迟到早退者要及时提出批评,并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凡在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者,计迟到1次,在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者,计早退1次(事前请假除外)。月统计迟到和早退次数累计5次(含5次)以上的,全年累计10次(含10次)以上的(通勤车晚点除外),取消本人年度民主测评的评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对岗位实行随机抽查中,发现不请假擅自离岗的,第一次由科长对其口头警告,第二次由分管主任对其警示谈话,一年内发现三次及以上的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民主测评的评优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中心召开的各种会议和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对无故缺席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第1次给予“警告”处分,两次以上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连续旷工满15**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年度民主测评等次为“不称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职工考勤情况每月5号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公示一次。对上月请假、休假、出差、迟到、早退、旷工等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公示。年终,将全年职工考勤情况统计汇总公示。

 第二十九条 年终考核时,职工的考勤情况将作为全年考核和民主测评依据。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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