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对于调整XX市城区和江州区各镇区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公告》解读

来源: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2020-10-12 点击:

 《国家税务总局 XX 市税务局关于调整 XX 市城区和江州区各镇区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 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减轻纳税人负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7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 3 号)的有关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 XX 市税务局决定依法对 XX 市城区和江州区各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进行统一调整。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和统一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期申报的纳税期限,将房产税(包括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上半年应缴税款于当年 6 月 1-15 日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缴税款于 12 月 1-15 日前申报缴纳。

 (二)明确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次申报的纳税期限,纳税人出租房屋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在代开发票的同时,一次计算缴纳房产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 XX 市城区和江州区各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崇地税发〔2008〕3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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