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宝山区进一步完善农业规模经营
来源: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2020-09-24 点击:
关于 宝山区 进一步 完善农业规模经营
和推进绿色 农业 发展 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7 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完善农业规模经营,推进绿色农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着眼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落实农业绿色发展的新要求,大力培育具有一定经营规模、集约化程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现代农业发展夯实基础、增添动力。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流转,公开透明。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发挥区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平台功能,依法落实流转合同审查登记与备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操作规范。
(二)自主经营,适度规模。鼓励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农场、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单位自主开展农业规模经营,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三)正确引导,农地农用。通过政策引导和考核约束,确保规模经营不转包分包、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权益、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四)吸纳人才,合作经营。鼓励本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到农业规模经营单位就业;鼓励本地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支持合作经营、集体经营、家庭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五)绿色发展,提升品质。鼓励本区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加快促进本区绿色农产品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绿色农产品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
基本要求
(一)规范流转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
1、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民委员会流转到农业规模经营单位。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区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内进行。
3、经营者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从事破坏土壤生态环境的掠夺性生产经营,不得擅自将土地转租他方,种植作物和养殖品种必须符合本区农业产业规划。
4、土地流转价格不得低于该土地上一年度的土地流转收益。土地流转收益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进行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
5、村民委员会按实际填写《流转土地面积确认表》报镇政府审核确认,镇政府审核确认后报区农委审定。经审定后,村民委员会须与规模经营单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由镇农业部门鉴证,合同必须是由市级统一印制、编号的《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下简称《流转合同》)。《流转土地面积确认表》和《流转合同》一式五份,农业规模经营单位、村委会、镇政府、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各执一份。土地流转面积发生变更时,村委会应重新填报《流转土地面积确认表》。
6、农业规模经营单位必须按《流转合同》的规定将土地流转费支付给土地发包方;由土地发包方给付给具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民。
(二)完善农业规模经营
1、农业规模经营是指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种植粮食、蔬菜、水果、花卉等作物面积达到 300 亩以上,或单独种植粮食、蔬菜面积达到 100 亩以上;持水产养殖证并进行正常水产养殖生产,面积达到 60 亩以上;家庭农场经营面积需满足市、区级相关规模要求。
2、农业规模经营单位除家庭农场外,必须是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支持合作经营、集体经营、家庭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鼓励本地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
3、加强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管理和指导,推进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提升地产农产品品质,鼓励发展多种经营,加强产销对接,拓宽营销渠道,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正确处理分配与积累的关系,提高发展再生产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三)鼓励吸纳本地农民就业
1、鼓励吸纳具有本区户籍的农民到农业规模经营单位就业。吸纳本地农民男性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2、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吸纳更多中青年专业人才到农业规模经营单位就业,鼓励就业人员根据《关于印发<宝山区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就业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职保补贴办法>的通知》(宝人社规〔2018〕2 号)要求,参加更高水平的社会保险制度。
3、享受职保的职工人数需符合农业规模经营单位土劳比核定范围。土劳比的核定原则是从事粮食作物规模经营的,按每劳力平均耕种土地不少于 25 亩的标准;从事蔬菜、水果、花卉等经济作物规模经营的,按每劳力平均耕种土地不少于 5 亩的标准。
(四)推进绿色农产品发展
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鼓励具备相关生产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获得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证书必须由有资质的认证机构颁发,其中“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必须由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颁发。
四、奖补内容及标准
(一)规模经营奖补 1、奖补范围 本区内以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符合规模经营要求的农业规模经营单位。
2、奖补标准 从事蔬菜生产的,每年每亩补贴标准 2500 元;从事粮食生产的,每亩补贴标准 1500 元;从事水果、花卉生产的,每亩补贴标准 1000 元;从事水产生产的,每亩补贴标准 900 元。区、镇财政按 7:3 比例承担。
3、奖补依据 按规模经营面积、检查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规模经营奖补金额。奖补资金可用于土地流转费补贴、职员工资补贴、生产设施设备维护等。
奖补金额计算方式:某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面积×粮食、蔬菜、林果、水产等各补贴标准×考核系数。
考核系数:考核得分 90 分(含 90 分)以上的系数为 1;考核成绩 70—89 分(含 70 分)的系数为“考核成绩÷100”;考核成绩70 分以下不享受财政奖补。
设考核优秀奖励资金。每年对从事粮食或蔬菜生产,考核分数分别名列前三,且得分在 90 分以上的规模经营单位,予以一定比例的奖励。
4、考核方式
考核由区级考核和镇级自评两部分组成,区级考核比重占80%,镇级自评比重占 20%。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对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经营情况实施区级考核,考核内容见附件《宝山区农业规模经营考核评分表》。
(二)职工参保补贴 按《关于印发<宝山区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就业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几天参加职保补贴办法>的通知》(宝人社规〔2018〕2号)文件要求实施。
(三)绿色农产品奖补 1、奖补范围 在本区注册登记且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认定)的获证组织。获证日期以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载明的日期为准。产量以认证证书上载明的产量为上限。
2、奖补标准 (1)认证费用奖补。已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在认证过程中产生的认证审核费、标志使用费、产地环境检测费、产品检测费等直接费用由市级财政予以奖补。已通过“有机农产品”认证,认证直接费用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认证费用奖补 3 万元。
(2)获证奖补 按“1+9”产业化政策文件要求,对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单个品种给予一次性 8 万元奖补,最高奖补金额30 万元;对通过“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单个品种给予一次性20 万元奖补。
(3)产品奖补 对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地产农产品给予奖补,由市、区级财政承担 80%,镇级财政配套 20%。奖补依据以认证证书上载明的产量为上限,奖补标准视不同农作物而定。
粮食:稻谷每亩补贴 500 元,大米每亩补贴 600 元。
水果(含草莓、西甜瓜):每亩补贴 1500 元。
蔬菜:对非绿叶蔬菜每吨补贴 300 元,绿叶菜每吨补贴 500 元。
食用菌:每吨补贴 500 元。
水产品:鱼类每吨补贴 8000 元,虾蟹类每吨补贴 5000 元,以证书载明的产量为准,对其他(大水面或不投喂饲料的品种)每吨补贴 1000 元。
加工类产品:获证当年以认证证书上载明的产量,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三年一次性区财政每吨补贴 200 元。
六、财政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规模经营及职工参保 1、根据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要求,规模经营奖补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区奖补资金从区“1+9”产业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2、镇财政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3、各镇每年 10 月底之前各镇完成对镇域范围内的规模经营单位的镇级考核,并上报区考核组;11 月区考核组完成区级考核后将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考核结果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各镇,镇农业部门按奖补金额计算方式核定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奖补金额,并填写《专项经费用款申请表》,报区农委审核,区农委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
4、每年根据各镇规模经营情况预拨部分规模经营奖补资金,年底经清算后将剩余奖补资金拨付至各镇财政,镇财政于每年 12月连同镇配套资金一并拨付至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流转合同》的规定将土地流转费支付给具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民。
5、职工职保补贴每半年由各镇申请区级补贴。镇农业、财政部门在严格审核农业规模经营单位享受职工职保补贴的人员的基础上,填写《专项经费用款申请表》报区农委审核,区农委审核同
意后报区财政局。
6、职工职保补贴每半年镇填报《专项经费用款申请表》申请补贴。
(二)绿色农产品 1、绿色农产品奖补资金从“1+9”产业化专项资金和“农业生态与农产品安全”专项中列支。
2、每年 7 月 30 日之前,获证日期在上一年 7 月 1 日至当年 6月 30 日的获证主体,向所在镇提出申请。由所在镇审核并向区农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农产品认证(认定)证书复印件; (2)三年内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代表性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区农委工作机构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级相关部门。经市、区审核无误后,各镇填报《专项经费用款申请表》申请奖补资金。
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区、镇农业部门负责对规模经营单位和绿色农产品获证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定期对经营面积、享受职保补贴人员、获证农产品质量进行核查。
(二)区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对各镇农业规模经营奖补资金及享受职保补贴人员补贴和绿色农产品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村委会应对土地流转收入总额及分配方案、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录用的享受职保补贴人员名单及绿色农产品奖补资金进行张榜公示。
(四)各镇必须加强规模经营奖补、享受职保补贴人员补贴及绿色农产品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每年由镇政府对规模经营奖补、享受职保补贴人员补贴及绿色农产品奖补资金进行自查,并将检查
结果上报区农委和区财政局。
(五)规模经营单位如有将土地转包、分包,或虚报土地经营面积、享受职保补贴人员人数,或发现使用违禁农药,或大面积土地抛荒未投入生产的现象等,一经查实,将追回超额补贴资金,同时停止享受相应的农业规模经营财政补贴,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绿色农产品获证单位在申请奖补资金过程中被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奖补资金拨付之后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产品中检出违禁物质或其他指标严重超标;超范围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志;违法违规用地或破坏农业环境等情况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奖补。绿色农产品奖补资金用于获证单位申请认证相关费用的补助,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八、本意见由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 9 2019 年 年 1 1 月 月 1 1 日起实行,有效期至 2 2022 年 年 12月 月 1 31 日。
附件一《宝山区农业规模经营考核评分表》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2018 年 11 月
附件:
宝山区农业规模经营考核评分表 项目类别
评分要求及标准
标准分
得分
及分值
取消享受规模经营政策的情况 1.未按要求规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虚报流转面积,扣除虚报的面积后规模达不到政策条件的。
2.发现有经营土地转包、分包的。
3.50%以上的经营土地长期抛荒,不进行生产的。
4.发现设施农用地移作他用的。
5.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现违禁农药或市、区级农药残留检测 2 次(含)以上超标的。
6.综合考核评分低于 70 分(不含)以下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10分 1.按要求规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者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种植作物和养殖品种必符合本区农业产业规划,得 5 分。反之不得分。
5
2.土地流转价格不低于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的现行指导价,得 3 分;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流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土地流转费,土地流出方应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进行分配,得 2 分。反之不得分。
5
规模经营情况,70 分 1.不虚报规模经营面积,经营面积符合规模要求的,得 5 分;有虚报面积的不得分。
5
2.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必须是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得 2 分。家庭农场须在区农业农村委登记备案,得 2 分。
2
3.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财务独立核算,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的,得3 分;加强产销对接,拓展销售渠道,每年经营收入有增长,并有一定的积累的,得 3 分。
6
4.除正常的土地修复、休耕外,80%以上的面积正常投入生产,无长期抛荒地块的,得 3 分;土地抛荒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不得分。完成区下达生产任务,得 3 分,反之不得分。渔业生产不实施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的,扣 6 分。
6
5.保持田间田貌整洁,田间无违章乱搭建的,得 4 分;沟渠畅通清洁的,得 1 分;无农资包装废弃物的,得 1 分;无垃圾堆放的,得 1 分;反之不得分。
7
规模经营情况,70 分 6.农业投入品规范管理,有专门的农资仓库,得 1 分;有专人负责,得 1 分;出入库台账清晰且符合要求,得 2 分;农药的包装物有专门的回收设备和场所的,得 2 分,反之不得分。
6
7.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全年无农残超标的,得 5 分,有一起不得分;农药规范使用 4 分,发现限用农药或非农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农药的不得分;未发现过期农药等违规使用农药行为的,得 3 分;反之不得分。
12
8.农田设施保养维护良好,不挪作他用,资产考核合格的得 5分,不合格的不得分。
5
9.生产管理信息及时准确完整规范记录,并及时录入网上信息系统,得 6 分,有执法处罚的不得分。
6
10.完成化肥农药减量指标的得 2 分,反之不得分。
2
11.年度完成有机肥、配方肥、缓释肥、绿色防控、土壤改良、绿肥和深耕等任务的,未完成一项扣 2 分,扣完为止。
4
12.提高农机机械化率,粮食综合机械化率保持 100%不降低,得 5 分,每降一个百分点扣 1 分,扣完为止;蔬菜、果树综合机械化率达到市级考核指标的,得 5 分,每降一个百分点扣 1分,扣完为止。
5
13.组织职工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人数占符合培育要求职工数的 50%以上的,得 4 分,40%以上得 3 分,30%以上得 2 分,30%以下不得分。
4
规范吸纳劳力,20 分
1.吸纳本地农民就业,按相关规定正常出工劳动,做好考勤,无吃空饷、冒名顶替现象,发现吃空饷、冒名顶替现象本项不得分。吸纳本地农民人数占农场总职工数的 80%以上的,得 10分;占总职工人数 60-80%的,得 8 分;占 40-60%的,得 6 分;20-40%的,得 4 分;10-20%的,得 2 分;10%以下或无本地劳力的,不得分;家庭农场经营者不直接参加生产经营,常年雇用其他人员的,不得分。
10
2.职工参保按规定规范操作,做好考勤,无吃空饷、冒名顶替现象的,得 10 分;发现一人扣 5 分,扣完为止。
10
总分 0 100 分
100
附加分 1. 创建标准园、示范点等,获得市级以上优秀的,加 2 分。
2. 2.参加市以上新型职业农民创新创意大赛的,加 1 分。
3. 对获得市级以上奖项的,有一项加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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