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

来源: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2020-09-06 点击:

 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提高全省水利工程管理水平,规范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56 号)和《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7〕91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阶段及常态化阶段评价工作:

 归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具体管理任务的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电站、国家基本水文站等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国有水利工程),以及由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农民用水协会)负责管理的小型水库、小型堤防、灌区等水利工程(以下简称集体水利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对象为水利工程,评价内容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养护管理、管理保障等工作开展及成效情况。

 第四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分为创建达标评价

 和常态化评价。创建达标评价为第一次评价,常态化评价为定期对已通过创建达标评价的工程进行的标准化管理再评价。

 创建评价承担单位:大型水利工程(含 2 级及以上堤防工程)、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 50m 以上的中型水库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管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国家基本水文站由省水文局负责评价;中型水利工程(含 3 级、4 级堤防工程)及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工程由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含 5 级及以下堤防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常态化评价承担单位:国家基本水文站由省水文局负责评价,省级、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工程分别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其他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国家基本水文站和农村水电站等八类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养护管理、管理保障等四类,评价标准实行千分制,按照赋分值划分为五个等级。

 (一)一级达标工程:评价得分 900 分以上(含),且各类得分率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 85%; (二)二级达标工程:评价得分 800 分以上(含)900 分以

 下,且各类得分率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 75%; (三)三级达标工程:评价得分 700 分以上(含)800 分以下,且各类得分率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 65%; (四)四级达标工程:评价得分 600 分以上(含)700 分以下,且各类得分率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 60%; (五)不达标工程:评价得分低于 600 分,或任何一类得分率低于该类总分的 60%。

 各类工程评价标准中均设有强制性标准,凡有一项强制性标准未达到的,一律视为不达标工程。

 第六条 对综合性水利工程原则上按照对应的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对其所涵盖的每个工程分别进行评分。综合性水利工程同属一个管理单位的应同步推进标准化管理。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 标准化管理评价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进行,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提问质询、查看工程现场等方式,对照评价标准逐项评价赋分。

 第八条 自查自评 创建阶段:管理责任主体按照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年度实施计划部署开展标准化管理创建工作,并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创建达标自查自评,形成创建达标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常态化阶段:工程创建达标后,管理责任主体应做好标准化管理常态化工作。每年10月底前完成自查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按第四条规定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评价 创建阶段评价:省、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管理责任主体备案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创建阶段评价工作,形成创建阶段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2)。评价报告抄送被评价责任主体。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格式见附件3)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基本水文站由省水文局评价、汇总后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常态化评价:每年11月底前,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日常检查、督查情况,采取管理责任主体交叉检查等方式,对全县(市、区)列入标准化管理名录内工程标准化管理进行常态化评价,原则上每座工程每年应评价一次,工程数量较多的县(市、区)每座工程每两年至少评价一次,形成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2),评价报告分别抄送被评价责任主体,并汇总后(格式见附件3)分别呈报至省级、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工程分别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复核评价,形成复核评价报告。国家基本水文站由省水文局负责复核评价,形成复核评价报告,汇总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抽查复核 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抽查复核。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县(市、区)自查自评和评价结果进行统一汇总把关,并开展市级抽查复核,形成复核报告(格式见附件 2),市级抽查复核工作应于每年 11 月底前完成,并于当年 12 月 5 日前将复核报告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直管试点县(市)自查自评和评价工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复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设区市(省直管县)为单位进行抽查复核,每个设区市随机抽取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原则上各县(市、区)每三年至少被抽查复核一次,所抽取的每个县(市、区)随机抽取不少于 5 个不同类型的工程(达到标准化管理一级标准的工程应全部复核)进行抽查复核。省级抽查复核工作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 鼓励各工程管理单位积极申报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部级验收单位。对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水运管[2019]53号)进行自评,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水利部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评价(复核):

 (一)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未开展年度自查自评的; (三)有一项强制性标准不达标的; (四)评价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以及自评得分或县级评价得分高于抽查复核得分 10%及以上的。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 2 月底前对上年度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结果在全省予以通报。

 第十 四条 条 在已落实的省级以上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总额内,

 评价结果运用原则如下:

 (一)对国有水利工程,通过省级、设区市评价(复核)的一级达标工程,以及通过水利部验收或复核的水管单位,下一年度省级以上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在该年度测算基数的基础上增加 20%(下同),二级达标工程不增不减;对其他水利工程,一级达标工程增加 20%,二级达标工程增加 10%,三级达标工程不增不减,四级达标减少 5%; (二)受到水利部通报批评或约谈的水利工程扣减 60%,受到水利厅通报批评或约谈或评价降级的水利工程扣减 50%; (三)对未通过年度评价(复核)的工程,取消补助; (四)未通过抽查复核的县(市、区),或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县(市、区),全省通报批评,取消下一年度该县(市、区)所有工程省级以上维修养护补助资金; (五)省级对设区市(省直管县)抽查复核的通过率为该设区市(省直管县)所有工程补助的最高比例,设区市(省直管县)省级抽查复核通过率是指通过省级抽查复核工程数与被省级抽查复核工程总数之比; (六)未通过年度评价(复核)的工程,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可申请重新复核,通过复核后下一年度可按照重新复核的结果安排省级以上维修养护补助资金。

 (七)日常不定期检查、督查情况纳入抽查复核,并与省级以上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挂钩。

 第十 五条 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中发现存在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缺陷或隐患的,组织开展验收评价的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及时书面告知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责任主体,并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发文督办,限期完成整改,将有关情况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六条 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 七条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评价办法》(赣水建管字〔2019〕50 号)、《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赣水建管字〔2016〕108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自评报告 2.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报告 3.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结果汇总表

 附件 1

 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自查自评报告 工程名称

 管理责任主体

 所属市、县

 工程类型

 详细地址

 工程责任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自评情况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得分

 分,得分率% 扣分项目及扣分原因:

 运行管理 运行管理得分

 分,得分率% 扣分项目及扣分原因:

 养护管理 养护管理得分

 分,得分率% 扣分项目及扣分原因:

 管理保障 管理保障得分

 分,得分率% 扣分项目及扣分原因:

 自评结果 自评总分______分;自评等级______级 自评结论:

  工程负责人(签字):

 (管理责任主体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 1.“管理责任主体”填写完整名称,如“上饶市大坳水库管理局”、“湾里区罗亭镇政府”等。

 2.“工程类型”按所属工程类型填写,如“大中型水库(闸)”、“泵站”等。

 3.“详细地址”要求填写工程所在的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如“袁州区飞剑潭乡下坪村”。

 4.“自评等级”填写“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附件 2 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报告 工程名称

 管理责任主体

 所属市、县

 工程类型

 评价组人数 人 评价组组长

 评价组成员

 自评情况

 评价情况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得分

 分,得分率% 扣分项目及扣分原因:

 运行管理 运行管理得分

 分,得分率% 扣分项目及扣分原因:

 养护管理 养护管理得分

 分,得分率% 扣分项目及扣分原因:

 管理保障 管理保障得分

 分,得分率% 扣分项目及扣分原因:

 评价结果 总分______分;评价等级______级

 存在的主要 问题

  标准化管理评价结果:

  评价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对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及建议:

 评价组织单位意见:

 组织单位:(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表格填写不下时,可另加附页。

 附件 3:

 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类型 责任主体 自评得分 评价得分 等级 1

  2

  合计

  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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