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励暂行办法

来源: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2020-07-29 点击:

 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励暂行办法

 科技创新 10 佳企业嘉奖暂行办法 ?

 第 1 章 总则 ?

  第 1 条 为了进 1 步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动产品创新、产业创新,增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全面调和可延续性发展提供科技支持,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市加强发明创造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实行意见》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 2 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技创新 10 佳企业奖,嘉奖本市上年度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开辟等方面获得显著成绩并作出重大贡献的 10 家企业。

  第 3 条 市科技创新 10 佳企业奖每一年评审嘉奖 1 次。

  第 4 条 市科技创新 10 佳企业奖评审嘉奖工作由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市科技创新 10 佳企业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技创新 10 佳企业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审嘉奖的平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科学技术局。

  第 2 章 嘉奖对象和申报条件 ?

 第 5 条 凡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且符合本暂行办法嘉奖条件的工业企业,都可以申报市科技创新 10 佳企业奖。

 第 6 条 申报市科技创新 10 佳企业奖的企业,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有有效专利或地市级领先水平

 以上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

 (2)具有延续创新能力。重视科技人材的培养、引进、使用,重视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有健全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或与国内外院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建立有长时间稳定的合作关系,有专职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团队,有稳定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年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 3%以上。

 (3)具有自主品牌和带动行业作用。重视自主品牌创新,在全市同行业有知名度和较强的带动行业作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剂指点目录(鼓励类),企业主要产品的技术、质量等各项指标在全市同行业领先,新产品产值占企业申报年度总产值的 20%以上。

 (4)具有管理创新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建立有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节能减排达标,当年无重大环境背法案件;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企业对国家和地方有较大贡献,近两年,年纳增值税平均增长 10%以上,年度纳增值税50 万元以上,依法实行纳税人的义务,按时、照实办理纳税申报,近两年无税收背法行动。

  (5)具有创新发展战略。领导班子重视科技创新,已建立科技创新运行机制,并构成良好的创新环境。

 第 3 章 申报、评审、嘉奖程序 ?

  第 7 条 市科技创新 10 佳企业奖的评审嘉奖坚持客观、公然、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 8 条 申报程序 ?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向市科学技术局申报,由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申报企业将纸质的《市科技创

 新 10 佳企业奖申报表》和电子文档,并附以下材料 1 式 8 份报送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企业申报年度总结; ?

 (2)企业申报年度会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4)企业取得地市级以上科技创新荣誉证书、产品证书、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评价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新产品鉴定证书等)、科技查新报告材料复印件; ?

 (5)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干材料。

 纸质材料用 A4 规格纸打印或复印。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 9 条 评审、嘉奖程序 ?

 市科技创新 10 佳企业奖评审委员会对已过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嘉奖企业名单,报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网、**电视台公示 7 天,公示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奖。

 第 4 章 嘉奖情势及嘉奖资金来源 ?

 第 10 条 市科技创新 10 佳企业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 101 条 2013 年市科技创新 10 佳企业奖所需经费 200 万元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以后逐年增加。

 第 5 章 罚 则 ?

 第 102 条 凡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欺骗市科技创新 10 佳企业奖的企业,由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消嘉奖,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受处理的企业,

 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创新 10 佳企业奖。

 第 6 章 附则 ?

 第 103 条 取得市科技创新 10 佳企业奖的企业,不能以同 1 技术(设备)再次申报市科技创新 10 佳企业奖。

  第 104 条 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市科技创新 10 佳企业嘉奖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第 105 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 106 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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