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陶俑最多的时期是汉代和唐代_汉代女性不怕离婚/唐代法律中的“冷漠罪”

来源: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2019-05-03 点击:

  汉代女性不怕离婚   文/方宏   现代社会,女性提出离婚是件极平常的事儿,但这在古代是难以想象的。不过也有例外,在我国汉代,人们对恋爱、婚姻竟也持自由和开放态度,妇女离婚、寡妇再婚在当时还颇为流行呢。
  寡妇再嫁,在汉代也被认为是合理的事情。据史书记载,汉武帝的姐姐平阳公主初嫁平阳侯曹时,曹死后再嫁大将军卫青;汉宣帝的女儿敬武公主初嫁富平侯张临,再嫁临平侯赵钦,赵钦死后,又嫁给高阳侯薛宣;汉元帝冯昭仪之母初嫁冯昭仪父,再嫁郑翁;汉桓帝刘志的邓皇后之母初嫁邓香,再嫁梁纪等等。由此可见,寡妇再嫁犹如家常便饭。
  因为寡妇不愁再嫁,所以当时女子要求离婚的现象也很普遍。据《汉书・朱买臣传》记载,朱买臣家贫,卖柴为生,常担柴道中,诵书歌讴,“妻羞之,求去”,“买臣不能留,即听去。”后来前妻与其夫家一同上坟,见朱买臣依然饥寒,还曾经“呼饭炊之”。朱买臣之妻敢于主动提出离婚,这在汉代以后的封建社会里是难得一见的。所以大诗人李白曾有《妾薄命》一诗云:“雨落不上天,覆水难再收。君情与妾意,各自东西流。”
  当时不单盛行寡妇再嫁和离婚,还有女追男、甚至追求有妇之夫的现象。汉光武帝刘秀,其大姐湖阳公主新寡,刘秀有心试探其意向。公主说:“宋公威容德器,群臣莫及。”表示对大臣宋弘的爱慕。刘秀当即愿意撮合,为此专门接见了宋弘,让大姐坐在屏风后面,刘秀问宋弘:“都说人一尊贵就会换朋友,一富裕就会换妻子,这也是人之常情吧?”宋弘道:“臣闻贫贱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刘秀失望地告诉其姐:“此事没戏矣。”虽然宋弘明确拒绝了公主的“单相思”,但湖阳公主敢于主动追求有妇之夫的行为,足以反映当时女性的社会地位与社会风气。
  
  唐代法律中的“冷漠罪”
  文/王东峰
  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以及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人道主义精神千百年来已在中华民族心灵深处打上了不可磨灭的烙印。然而自古以来,也有一些人,从利己主义立场出发,面对邪恶势力及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不敢挺身而出,而是无动于衷或缩手缩脚。现在,这种现象仍屡见不鲜。现今法律,无法将这些冷漠的旁观者绳之以法,人们只能在道义和良心上对他们进行谴责。但在唐代,这些冷漠的旁观者则要受到法律制裁。
  《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发生抢盗及杀人案件时,被害之家及邻舍,“同伍”(五户为一伍)及“比伍”(邻近的五户)都必须立即向官府报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若是盗窃罪,则比照这一刑罚,减刑二等。当罪犯劫持人质时,“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意思是说:当看见有犯罪分子劫持人质时,“警察”及邻居不冲上前去搏斗捉拿犯罪嫌疑人者,判刑二年。
  《唐律疏议・捕亡律》规定:“公安人员”在道路上追捕罪犯,当追捕者因势单力薄而无法制服擒拿罪犯,因而求助于道路上的行人时,“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邻居之间也有挺身而出抓捕犯罪分子的义务,“诸邻里被抢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
  如果看见发生火灾,却不报告不扑救,也要治罪。《唐律疏议・杂律》载:“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其刑罚比照失火罪减二等执行。假如说失火罪徒刑二年,那么发现火灾不报告或不扑救者则要判一年徒刑。

推荐访问:汉代 唐代 离婚 冷漠
上一篇:长寿老人的六大饮食特点/冬天怎么饮食御寒:138岁老人长寿的秘诀
下一篇: 有些“卫生”习惯不卫生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