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来源:英国留学 发布时间:2020-09-29 点击: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校各单位及师生员工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学校科技成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年修订)》,国务院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

 〔2016〕16 号),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 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 号),教育部办公厅《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基厅函〔2016〕115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 号),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 号)和 2019 年《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 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 100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 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所有职工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有职工及学生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过程中,通过执行学校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名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理论或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和未

 -3-

 产权化的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等。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对学校所有的职务科技 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学校可以依法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上级部门审批。

 学校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指定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作为持股通道,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企业管理和运作工作,代表学校统一管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第六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受益人、成果交易估值、转化成本核算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评估和咨询等,办公室设在技术转移中心。

 第七条 学校在不增加校内编制的前提下,通过培训、市场聘任等多种方式建设专业化的技术经纪人队伍,提供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法律咨询、商务谈判、科技融资等专业化的服务。

 -4-

  第三章 转化实施

 第八条 学校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科技处提出异议。由学校成立独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于 2 个月内形成调查意见,并向申请异议人员进行反馈。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者拍卖定价的,交易或者拍卖成功后按照技术市场交易办法或者拍卖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让价格原则上不低于 10 万元;科技成 果实施许可价格原则上不低于 5 万元。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办理流程:

 1.

 成果完成人填写《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经全体成果完成人签名及成果完成人所在院部签字盖章后提交科技处。

 2.

 科技处对科技成果权属和有效性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 后,如谈判价格高于 200 万元,科技处需委托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家委员会进行成果价值论证。

 3.

 成果完成人联合科技处与意向合作方就转化条件等内容 进行协商,协商结果报学校审批。

 4.

 成果完成人起草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送科技处审核。

 -5-

 第十条 对于向他人转让或许可科技成果,实行分级审批:

 1.200 万元以下(含 200 万元),由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2.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由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批; 3.500 万元以上,由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办理流程:

 1.

 成果完成人填写《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主要技术内容、先进性、成熟性、实用性、市场前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产业化方式等),经全体成果完成人签名、学院对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科技处。

 2.

 科技处会同控股公司组织项目论证会,对通过初审项目进行专家论证。

 3.

 专家论证通过后,科技处会同控股公司及项目实施团队 (成果完成人)与合作方进行产业化项目洽谈,重点考察合作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及资信状况,就产业化实施意向内容进行协商, 协商一致后报学校审批。

 4.

 成果完成人应与其他出资者以书面形式协议约定该项成 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完成人及学校对该项技术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和违约责任等,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6-

  第十二条 对于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由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三条 通过作价入股成立项目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由控股公司委派。所派董事和监事应勤勉、忠实、诚信,维护学校和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于向境外转让、许可的科技成果,由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涉及国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及学校国有资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后,由受让方按合同条款履行付款义务;学校收到转让价款后,科技处协助成果完成人向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合同认定登记、许可合同备案及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变更等事宜。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属于学校和其他校外单位(人)共有的, 在成果转化之前,需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转化方式和价格、成本及支付方式、转化收益分配等内容。校外单位(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让。

 第十八条 学校科技成果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成果,由合作各方协商该成果的权益归属。合作各方应当签订保守技术秘密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

 -7-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成果转化受益人应是在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科研任务的正式合同、计划任务书或论文、专利及奖励证书上署名的机构和人员,或是在成果转化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 学校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由学校统一分配,分配原则如下:

 1.

 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扣除成果转移转化运行费用后的净收入按如下比例进行分配:

 (1)

 7.5 作为学校收益;

 (2)

 2.5 作为院部基金;

 (3)

 90 作为成果完成人团队奖励。

 成果转移转化运行费用是指在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发生的 科技成果中介服务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及转化相关税 费,该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核算。

 学校增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科目。由完成人团队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员的贡献情况对奖励经费进行分配并填写《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奖励发放申请表》经科技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发放。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对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相关信息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公示内容应包括: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 其中公示期限为 15 个工作日。

 -8-

  2.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学校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 的比例作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20 由控股公司代表学校持有。

 学校持有部分获得股权分红或股权交易等收益扣除国有资 本收益金后,50 由学校支配,30 奖励给团队所在院部,20 奖励给控股公司。

 3.

 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学校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参照本条第 2 款执行,或者参照本 条第 1 款学校以科技成果转让的方式直接取得现金收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不当利益。

 第五章 鼓励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将科技成果转化指标列入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体系,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对院部绩效考评的评价指标之一,学校各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绩效考核中应体现科技成果转化业绩。

 -9-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根据科研与学科发展需要,鼓励和支持院部聘请大型企业或行业骨干企业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学研究和 技术开发工作,与企业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基金,用于支持成果转移转化运行以及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突出的单位 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逐步拓展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加强与金融、投资机构的合作,通过建立和引入种子基金、创业基金、风险基金等,吸引社会企业和个人向学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投资。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第三方具有技术转移转化资质的机构、技术经纪人参与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工作,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可通过委托第三方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并对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机构或技术经纪人支付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原则上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 10 。委托中介服务须签订中介合同, 内容应包含转化成果名称、转化方式和中介费用等,由科技处审核签署。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支持在校学生创新创业,经学校同意,可

 -10-

  通过无偿许可的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学生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校内单位与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创新联盟, 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

 第三十条 学校将逐步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实现科技成果的分级分类管理;建设科技成果分级分类库;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申请和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查询、统计、使用、对外宣传与对接转化服务工作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学校各级管理人员应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工作,相关责任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 的决策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科技处在年初将上一年度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情况报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时科技处需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任何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成果完成人应对转移转化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

 -11-

 第三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实施许可使用学校职务科技成果,造成学校资产流失或损失的,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及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关单位、人员应及时向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东发〔2016〕

 49 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2-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5 月 23 日印发

推荐访问:科技成果 转化 管理办法
上一篇:反腐会计监管机制建设-会计监管论文-会计论文
下一篇: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站小型水库动态监管预警系统运行维护单一来源采购公告4646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