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阀门技术要求

来源:会考 发布时间:2021-04-24 点击:

 电站阀门技术要求 1.1

 总要求 1.1.1

 阀门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1.1.2

 电站阀门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有关标准的规定:

 a)

 钢制阀门应符合 GB/T 12224—1989 的规定;

 b)

 闸阀应符合 GB/T 12234—1989 的规定; c)

 截止阀和止回阀应符合 GB/T 12235—1989 和 GB/T 12236—1989 的规定; d)

 球阀应符合 GB/T l2237—1989 的规定; e)

 安全阀应符合 GB/T l2241—1989、GB/T 12242—1989、GB/T 12243—1989和JB/T 9624—1999的规定; f)

 减压阀应符合 GB/T 12244—1989、GB/F 12245—1989或 GB/T 12246—1989 的规定; g)

 减温减压阀应符合 GB/T 10868—1989 的规定; h)

 调节阀应符合 GB/T 10869—1989 的规定; i)

 排污阀应符合 JB/T 6900-1993 的规定; j)

 阀门电动装置应符合 JB/T8528—1997ak JB/T8529—1997 的规定; k)

 阀门电动执行器应符合 JB/T 8219—1999 的规定; l)

 阀门气动执行器应符合 GB/T 4213—1992 的规定。

 1.1.3

 当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等)而本标准的技术要求没有覆盖到时,应进行必要的试验或经鉴定合格,得到买方认可后才能被采用。

 1.2

 材料 1.2.1

 阀门材料应根据使用条件和制造要求进行选用;螺栓、螺母等紧固件的材料应根据使用压力和温度进行选用。壳体承压件材料选用时,其最高使用温度按附录 C 的规定。密封面堆焊材料和堆焊硬度选用指南参见附录 D。

 1.2.2

 阀门承压件所选用的材料及焊接材料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订货合同中所规定的材料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屑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率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1.2.3

 铸钢件应符合 JB/T 9625—1999 或 JB/T 5263—1991的规定。

 1.2.4

 锻件应符合 JB/T 9626—1999 的规定。

 1.2.5

 奥氏体钢铸件应符合 GB/T 12230—1989 的规定。

 1.2.6

 铜合金铸件应符合 GB/T 12225—1989 的规定。

 1.2.7

 橡胶石棉垫料应符合 JC/T 67 的规定。

 1.2.8

 油浸石棉垫料应符合 JC/T 68 的规定。

 1.2.9

 柔性石墨编制填料应符合 JB/T 7370 的规定。

 1.2.10

 石棉橡胶板应符合 GB/T 3985 的规定。

 1.2.11

 缠绕式垫片应符合 GB/T 4622.1~3 的规定。

 1.2.12

 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要求,并经该产品的设计部门同意,才允许代用。

 1.3

 设计 1.3.1

 本标准提出了阀门设计最低或最基本的要求,但不是设计方面的全部要求。

 1.3.2

 阀门设计应遵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1.3.3

 阀门设计应满足买方提出的订货要求,承压件最小壁厚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1.3.4

 阀门设计应考虑阀门所在系统或装置的要求。

 1.3.5

 阀门设计时应考虑降低噪声的措施。

 1.3.6

 法兰连接尺寸和密封面型式按 GB/T 9112-1988 或GB/T 9113.1~26-1988 或 JB/T 74—1994 的有关规定。

 1.3.7

 如果买方没有另行规定,阀体两端焊接坡口的型式宜参见附录 E。

 1.3.8

 结构长度除买方特别要求外,应符合以下有关标准的规定:

 a)

 阀门通道两端为法兰连接时,其结构长度应符合GB/T 12221—1989 的规定; b)

 对焊连接、对夹连接、内螺纹和外螺纹连接的阀门的结构长度应符合 GB/T 15188.1~4—1994

 的规定; c)

 弹簧安全阀的结构长度应符合 JB/T 2203—1999 的规定; d)

 减压阀的结构长度应符合 JB/T 2205—2000 的规定。

 1.3.9

 阀门驱动装置与阀门的连接尺寸应符合 GB/T 12222—1989 或 GB/T 12223—1989 的规定。

 1.4

 焊接 承压件的焊接与锻焊结构的焊接应符合 JB/T 1613—1993的规定。

 1.5 补焊 1.5.1

 承压件缺陷的补焊包括局部缺陷补焊、局部区域的镶嵌补焊和焊缝局部缺陷的挖补。应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按评定合格的补焊工艺进行补焊工作,同一部位补焊次数不能超过3 次。

 1.5.2

 当缺陷清除后的凹坑深度超过壁厚最小值的 20%或25mm 中较小值者,或其面积等于或超过 65cm 2 时,应制定专用的补焊工艺;当缺陷平均深度超过壁厚 1/3 或面积超过100cm 2 的重缺陷,除应制定专用的补焊工艺外,还应经制造单位的主管技术负责人批准。

 1.5.3

 补焊过的部位,不得有裂纹、夹渣或焊瘤等缺陷。补焊后的无损检测方法、验收标准及焊后热处理要求与补焊前相同,不合格者应予报废。

 1.5.4

 补焊后的承压件应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热处理消除应力。对合金钢铸件或大面积补焊的碳钢铸件应作改善热影响区晶粒热处理。若材料技术条件有要求时,奥氏体不锈钢补焊后应作固溶处理。

 1.5.5

 凡属下列类型的缺陷不允许补焊,应予以报废。

 a)

 涉及面广,无法清除干净的砂眼、夹渣、气孔、缩松、贯穿性裂纹等缺陷。

 b)

 所在部位无法补焊或补焊后不能保证质量或不能采取有效的检查手段。

 c)

 精加工后发现的缺陷,经补焊不能保证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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