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查新委托协议

来源:会考 发布时间:2020-11-06 点击:

 科技查新委托协议:

  为了加强对科技查新(以下简称查新)的管理,规范查新活动,保证查新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独立性,维护查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协议。查新活动委托方及受理方应当明确以下各原则及规范,履行各自义务,行使各自权利。

 1.基本原则

 查新委托人在处理查新委托事务过程中;查新机构在从事查新活动中;查新咨询专家在提供查新咨询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1 自愿原则

 (1)在遵守教育部的前提下,查新委托人有权选择查新机构;查新机构有权接受或者拒绝查新委托。

 (2)在遵守教育部的前提下,查新机构有权选择查新咨询专家;专家有权接受或者拒绝担任查新咨询专家。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双方的聘请关系才能真正确立。

 1.2 依法查新原则

  依法查新是开展查新业务的一项重要原则。从事查新的机构应当是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未经科学技术部认定或者授权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查新活动。查新机构承办的一切查新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其所有活动都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涉及查新有关各方的行为活动应当遵循。

 对于因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执业的查新人员,查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予以解聘或除名。

 1.3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1.3.1 独立原则

 查新机构、查新员、查新审核员、查新咨询专家应当是与查新项目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查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独立地向查新机构提供查新咨询意见。查新机构、查新咨询专家从事的具体查新、查新咨询活动不受任何行政部门控制,也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查新委托人等的非法干预;查新咨询专家提供查新咨询意见时不受查新机构的非法干预。

 如果查新机构、查新咨询专家认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则可以拒绝进行查新、查新咨询,或中止相应的查新、查新咨询活动,或在查新报告、查新咨询专家意见表中声明。

 1.3.2 客观原则

 查新机构应当依据文献,客观地为查新委托人完成查新事务。查新报告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每一个结论,都应当以文献为依据,符合实际,不包含任何个人偏见。

 1.3.3 公正原则

 查新机构在处理查新事务的过程中,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遵照的前提下,公正地为查新委托人完成查新事务。查新机构不可因收取查新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查新委托人;查新咨询专家也不能因收取查新咨询费用而迁就查新机构。

 2.查新委托人

  查新委托人是指提出查新需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 义务

  (1)查新委托人应当据实、完整地向查新机构提供下列查新所必需的资料:

 ①查新

 项目的科学技术资料; ②技术性能指标数据; ③查新机构认为查新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查新委托人应当尽可能提供下列查新所需要的资料:

 ①参考检索词,包括中英文对照的查新关键词(含规范词、同义词、缩写词、相关词)、分类号、专利号、化学物质登记号等。关键词应当从查新项目所在专业的文献常用词中选择; ②国内外同类科学技术和相关科学技术的背景材料; ③参考文献,列出与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文献(含著者、题目、刊名、年、卷、期、页),以供查新员在检索时参考。

 (3)查新委托人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可靠,用词准确,能够满足完成查新事务的需要。

 2.2 行为规范

 (1)查新委托人只能选择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

 (2)若查新机构接受查新委托,查新委托人应当与查新机构订立查新合同。

 (3)完成查新事务的,查新委托人应当向查新机构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查新机构的事由,查新合同解除或者委托的查新事务不能完成的,查新委托人应当向查新机构支付相应的报酬。查新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

 (4)查新委托人应当保证查新机构的独立性,不得向查新机构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涉查新活动。

 (5)查新委托人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2.3 权利

 (1)查新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查新合同上商定费用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或者有价之物。

 (2)查新委托人有权向查新机构推荐查新咨询专家,明示不宜作为查新咨询专家的个人名单或者作为专家来源的组织,供查新机构在选择查新咨询专家时参考,但不得影响查新机构选择查新咨询专家的自主权。

 (3)对查新机构不负责任、敷衍了事、丢失科学技术资料、泄露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的行为等,查新委托人有权向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反映。因查新机构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查新委托人有权依法索取赔偿。

 2.4 法律责任

 查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有虚假内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3.查新机构

 查新机构是指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

 3.1 受理

  (1)查新机构应当在获准的专业范围内受理查新业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查新机构不得受理查新委托:

 ①超出查新机构受理的专业范围; ②缺少必要的数据库或者文献资源。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查新机构可以拒绝查新委托:

 ①查新委托人不能明确列示查新题目下各个查新点; ②查新委托人不能出具与查新内容相关的技术资料。

 (3)查新机构应当听取查新委托人关于查新项目的情况介绍。

 (4)若拒绝查新委托,查新机构应当立即退还查新委托人提交的所有资料。

 (5)若接受查新委托,查新机构应当与查新委托人订立查新合同。

 3.2 行为规范

  (1)查新机构应当亲自处理查新事务,处理查新事务的程序应当符合教育部的要求。

 (2)查新机构应当按照查新委托人在查新合同中给出的查新要求处理查新事务,不能按照查新要求来处理查新事务的,应当经查新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查新委托人取得联系的,查新机构应当妥善处理查新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查新委托人。

 (3)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招揽查新业务而进行误导或者虚假的广告宣传。

 (4)查新机构在处理查新事务过程中,对本机构不能解决的事项,可以聘请查新咨询专家协助完成。查新机构应当保证所聘请查新咨询专家的独立性,不得向查新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查新机构不得伪造或者涂改查新咨询专家的咨询意见表;不得向查新委托人和与查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各方透露查新咨询专家的个人意见。

 (5)查新机构在取得查新结论的过程中不能使用、依赖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关于某些特征的结论和判断;也不能使用、依赖未经充分依据支持的、认为这些特征综合在一起可能会使查新结论最好化或者最差化的判断。

 (6)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维护查新项目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向他人披露、转让查新项目所有者的科技成果。除以下人员和机构外,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和查新结论。

 ①查新委托人或者由查新委托人明确指定的人(或机构); ②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等); ③具有管辖权的专业检查组织。

 (7)查新机构受理本机构内部的查新委托时,不得对外出具查新报告。

 3.3 查新收费

 (1)查新业务实行有偿服务。查新费用的确定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2)查新机构收取的任何与查新事务有关的费用或者有价之物,都应当在查新合同中注明。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查新合同中注明的费用或者有价之物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和有价之物。

 (3)查新机构按合同约定收取查新费用,查新费用不应随最终查新结论而变动。

 3.4 法律责任

 (1)未取得查新业务资质,擅自面向社会开展查新的,其出具的查新报告无效,并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报请有关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查新业务资质的,由查新认定机关予以注销;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查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①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②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 ③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4)因不能按查新合同完成查新事务,给查新委托人 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查新委托人的事由外,查新机构应当赔偿损失。

 (5)查新机构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执业以及所聘请的查新咨询专家违法提供查新咨询服务、或者因过错给查新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查新机构因过错造成查新结论失实,给查新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查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查新机构违反查新合同,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转让查新项目的技术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当发现查新委托人在处理查新委托的事务中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其他的违法行为,查新机构应当立即中止查新;已经完成查新的,应当予以撤销,否则查新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9)涉及国家秘密的查新事务,依照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4.查新争议

 当查新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有无履行、有无违反合同、违法合同的责任由谁承担、承担责任的方式及大小等发生争议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和方法加以解决。

 4.1 解决查新争议的原则

 4.1.1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处理查新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事实真相,全面地、客观地认定争议事实和客观情况,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作为评判是非、确定责任的标准和尺度。

 目前与查新有关的主要法律有: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4.1.2 以政策为指南的原则

 在处理争议时,应当按照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贯原则,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政策。

 目前与查新有关的主要政策除教育部外,有: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4.1.3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在处理查新争议时,查新当事人之间不论经济性质、行政级别、规模大小,不论是法人、自然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有权参与辩论,论证自己的主张,驳斥对方的主张,提供有关证据。

 4.2 解决查新争议的方法

 4.2.1 和解

 提倡通过和解解决查新争议。但是,通过和解解决查新争议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利益。

 (2)当事人在和解中作出的承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对方。

 (3)在和解解决过程中,不得对另一方工作人员行贿和实施其他不正当手段。

 4.2.2 调解

 当事人对所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或者不愿通过和解解决,可自愿由第三者从中调解。调解人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事实,进行说服和协调,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2.3 仲裁

 查新合同双方或者其中的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规定:

 (1)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2)仲裁协议排除司法管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2.4 诉讼

 当事人如果在查新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一方就查新合同争议起诉另一方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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