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司法鉴定执业登记考核评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自考 发布时间:2020-10-24 点击:

  1 附件

 中山市司法鉴定执业登记 考核评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登记的考核评审工作,明确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流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申请准入、增加业务范围(扩项)的执业登记所需的考核适用于本办法。申请以上执业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统称为“申请人”。

 第三条 对申请人的考核评审工作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市司法鉴定协会组成“中山市司法鉴定执业登记考核评审委员会”(下称“考核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具体考核工作由考核评审委员委托市司法鉴定协会秘书处承办。考核

  2 评审结果由市司法鉴定协会统一认定,并根据考核评审结果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准入意见,考核评审未达到要求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不予行政许可。

 第四条 考核评审所需的相关费用,列入市司法行政机关财政预算,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第二章 考核程序

 第五条 对申请人的考核评审分为材料审查和现场考核两个阶段。申请人在其中一个阶段考核不通过的,需在一个月后才能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的考核从未通过的阶段继续完成余下考核项目。申请人连续两次考核评审结果被评定为不通过的,视为其不符合该执业项目的申报条件,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执业登记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申报条件,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执业登记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请人为个人的,由其所在或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同时,首次申请执业的申请人应如实填写《中山市拟执业司法鉴定人自查备案表》,随书面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第七条 考核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于 3 个工作日内反馈至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申请人应在 7 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否则视为资料审查结果不通过;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

  3 申报条件的,于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开展现场考核。

 第八条 现场考核由考核评审委员会联合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现场考核评审小组组织开展。考核评审专家组由市司法鉴定协会从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对申请机构的资料审查,主要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考核其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中所反映的资质条件、行业资格、人员配置、场地、资金、内部管理水平、仪器设备以及检测实验室认证认可情况等方面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第十条 对申请机构的现场考核评审主要是仪器设备评审,资料审查中认为需要现场确认的事项可纳入现场考核中。

  机构申请准入登记或增加业务范围(扩项)登记的,由现场考核评审小组对申请人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申请人必须自有必备的、符合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自有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方可通过考核。

 第十一条 对个人的资料审查,主要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考核其提交的书面申报

  4 材料中所反映的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以及业务成果等方面是否符合登记条件;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形;审查其《中山市拟执业司法鉴定人自查备案表》的自查结果是否符合登记要求等。

 第十二条 对个人的现场考核评审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小组根据行业对申请人的执业资质能力、专业知识水平、专业技能以及职业素质等要求,对其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一)笔试从《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考核题库》中随机抽取 50 道题目组成《司法鉴定人笔试试卷》进行考核,题库范围涵盖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职业道德等内容。申请人应熟悉掌握拟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理论、相应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知悉有关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知悉并具备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素养。

 现场考核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笔试试卷进行现场打分,总分值为 100 分。得分为 80 分以上的(含 80 分),笔试考核通过;得分少于 80 分的,笔试考核不通过。

 (二)面试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主要综合评估申请人的行为能力、专业水平是否满足开展鉴定工作需求;核

  5 查其《中山市拟执业司法鉴定人自查备案表》填写的内容;补充了解申请人在资料审查和笔试考核阶段未能反映其符合登记条件的事宜;考核专家组认为有需要的,可对申请人进行鉴定实操考核。申请人应具备独立完成鉴定的能力和职业素质,对于申请人年龄超过 60 周岁的,其身体情况应能够胜任鉴定活动和出庭作证工作任务。

 面试结束后,由考核评审专家组根据面试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填写《专家考核意见》并现场反馈至考核评审委员会及申请人。

 第四章

 考核结果认定及使用

 第十三条 考核结束后,由市司法鉴定协会对考核结果进行认定,于 3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中山市司法鉴定考核评审结果认定书》,并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准入意见。

 第十四条 经市司法鉴定协会认定考核评审结果通过的,视为符合申报条件。申请人需将资料审查通过的申报材料、《司法鉴定人笔试试卷》、《专家考核意见》以及《司法鉴定考核认定书》等相关材料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司法鉴定考核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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