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来源:自考 发布时间:2020-10-24 点击:

 管委会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财政票据的领购、审验、核销和收费收入的缴库、稽查等各项工作程序,实行以票管收,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财政票据的领购及使用

 1.财政票据实行“专人负责,凭证领票,限量领购,验旧领新,票款同行,定期缴销”的管理原则。应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及时与财政票据的管理的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对接,保证财政票据的正常领购、使用、缴销。

 2.财政票据应按规定开具,合理准确使用开票项目,并定期与财政对账,保证开具的财政票据的款项及时入账,实行票款同行。票据启用前,应检查是否存在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使用时,填写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重新填写。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以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发生票据遗失、毁损的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处理。

 二、财政票据的缴销

 财政票据的缴销包括票据核销、票据清缴和票据销毁

 1.票据核销是已经使用的票据进行审验

 根据票据的使用情况,经财政同意,票据审验采取“验旧换新和定期审验”的办法,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 20 日至 25 日实施定期审验,

 以加强票据管理,并督促收入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在接受审验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好《票据审验表》,提供票据使用情况,包括核销票据的数量、号码、执收执罚资金数额、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金额等,并收集整理好票据存根联,在票据封面上详细填列好各个栏目。审验后,加盖验讫章,报财政审批。

 每年 12 月 20 日至次年元月 10 日,必须将本年度未核销的收费票据和罚没票据(含未使用过的票据)分别送县财政局票据中心、国库股进行全面核销。票款一致,且均已按规定缴交县财政的,方可申领新票据。

 2.票据清缴

 票据清缴是指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已经使用且已到保管期的票据存根进行回收清缴。

 票据一般每年清缴一次。应在每年 4 月底前将需清缴的票据或票据存根联登记造册,填制《票据缴销清单》一式三份报县财政局票据中心审核。

 3.票据销毁

 要妥善保管票据存根联,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要登记造册,送县财政局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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