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日本法

来源:考研 发布时间:2020-11-11 点击:

 6 2016 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日本法

 2016 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日本法。2016 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日本宪法

  1.“明治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

  (1)历史背景:伊藤博文 1882 年欧洲考察,起草;1888 年完毕;1889 年2 月 11 日正式颁布,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性。

  (2)日本宪法的特点:

  ①基于君主主权思想,是“钦定”宪法;

  ②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46 条抄自普鲁士宪法,3 条独创);

  ③带有“大纲目”性质,对一些问题没有作出明显规定;

  ④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范围狭窄,随时可加以限制;

  ⑤君主立宪政体,却赋予天皇至高无上的权威——用议会民主外衣,掩盖天皇专制。

  2.“和平宪法”:战后,在反法西斯民主力量的推动,于 1946 年 2 月制定,1946 年 11 月 3 日颁布,1947 年 5 月 3 日正式实施;具有以下特点:

  (1)天皇成了象征性国家元首;

  (2)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

  (3)放弃战争,仅保留自卫权;

  (4)扩大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三)日本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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