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大学生犯罪特点及启示

来源:高考 发布时间:2020-09-15 点击:

 当代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及启示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身体发育和心理发展变化很大,是人生中的一个关键阶段。相对成年人而言,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模仿性强,独断、叛逆心理严重,如果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又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引导,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一大学生犯罪的现状

  大学生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社会危害性不断加大,不仅影响高校内部的安全与稳定,还危及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更重要的是对大学生群体的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长期发展下去,将不利于国家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诸多方面所需人才的教育培养。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触犯刑律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它是一种社会现象。大学生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部分,他们以各种不同方式参与社会、接触社会,因而出现犯罪行为是一种自然现象。大学生犯罪只是这一群体中的个别现象,和其他群体相比犯罪概率并不高。但是,近年来社会媒体报道的高校学生犯罪案件,尤其是一些重大恶性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从2004年云南大学马加爵三天连续杀害4名同学,到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付成励残忍砍死同校教师程春明,再到2010年西安音乐学院药家鑫驾车撞伤行人后连刺八刀致伤者死亡,大学生犯罪已经呈现多发势态,并由一般违法行为,向刑事犯罪发展,甚至不断出现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二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众多令人触目惊心的案件,令人痛心,发人深醒。大学生作为青年群体的典型代表,有着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是国家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批批大学生已经成长为现代化建设的栋梁,但也有少部分大学生由于种种原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对社会、家庭、学校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与社会其他犯罪主体对比,大学生犯罪的范围、性质及其危害并没有质的区别,但带有特定年龄阶段的身心特征和环境特点。

  1暴力犯罪比率不断上升

  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对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暴力犯罪是对社会危害最为严重的一类犯罪,青少年的暴力犯罪尤为突出。大学生作为青少年中特殊的群体,近年来在故意杀人、抢劫、伤害、投毒、放火、爆炸、破坏等暴力犯罪中的比例不断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有10大类422个罪名,目前大学生犯罪已涉及5类共10个罪名。如盗窃、抢劫、诈骗、绑架、杀人、伤害、强奸等。绑架、杀人、伤害、强奸等侵害人身权案件有所抬头的趋势。[1]云南大学马加爵杀害同学,政法大学付成励砍死同校教师,西安音乐学院药家鑫驾车撞伤并刺死行人,都属于暴力犯罪。

  2侵财犯罪依然多发

  国内外犯罪类型统计分析的相关资料表明,侵财犯罪是统计中常见的犯罪类型,尤其是盗窃公私财物的犯罪,约占全部犯罪案件50%以上,居各种犯罪类型之首。据统计,目前70%以上的大学生犯罪涉及盗窃、诈骗、抢劫等类案件,这些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都是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财产利益。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过于追逐物质和金钱带来的快乐和幸福,穿名牌用高档逐渐成为大学生追求的时尚。由于家庭经济条件的差异,同学之间物质条件差距较大,部分条件不好的学生盲目攀比,寻求刺激,满足享乐。当家庭提供的费用无法满足需求,自我获取经济收入的能力极低,又遭遇强烈的物质诱惑的情况下,一些自我控制能力不强的大学生就会选择捷径,选择无需投入而又快速成为有钱人的非法手段,因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3性侵犯罪持续增长

  性犯罪是指人在性本能的驱使下或在反社会意识的支配下,为满足性欲而对异性或同性故意采取的侵犯他人性的权力,妨害、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人际关系的性交或非性交性行为。性活动是人类的本能,以生物属性、心理属性和社会属性为基础,性行为与性冲动是青春期两性正常生理现象。大学生作为年青的群体,正处于性活跃期和性待业期,躯体的欲望、心理的渴望和现实的无法满足是造成大学生性罪错的客观因素。近年来,我国从中小学到大学都在普及性健康教育,但是传统封闭的性观念、性知识贫乏、性的伦理道德标准模糊不清、性心理的矛盾冲突、不正确的性行为方式等仍然严重影响着大学生的性行为。来自同伴间的体验、寝室的“卧谈会”、网络的黄色信息,这些非正常方式成了大学生乐于接受的实用性教育。随着西方性解放、性自由文化的传播,大学生的性观念越来越开放,从“谈性色变”的极端走到了“性爱自由”的另一个极端。自慰、同居、淫乱等非主流的性行为公开化,卖淫、嫖娼、强奸等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增长,性罪错已经严重威胁着大学生的身心健康,甚至少数人为满足极端的性欲望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2004年6月28日凌晨,7名犯罪分子在西安市义兴旺酒楼变态轮奸猥亵女青年,其中五人是某高校的在校大学生。

  4团伙犯罪屡禁不止

  团伙犯罪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一种或数种罪,也就是《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近年来,大学生团伙犯罪不断出现,屡禁不止。大学生身处他乡,为了获得渴望的群体归属感,过分追求同学情、老乡谊、哥们义气,在某些共同利益的驱使下,成为引发团伙犯罪的诱因。在大学校园里,很多大学生拉帮结伙,寻找相互的理解、支持和保护,在相互怂恿、交叉感染中结伙犯罪的意识不断强化,出现团伙性的打架斗殴,甚至纠结形成犯罪集团。2004年12月1日午夜,位于抚顺市新抚区南阳街的某高校学生寝室内发生血案,4名大一学生持械闯入大三学生寝室,砍伤2名学生,其中1名四川籍学生身中7刀。

  5智能犯罪崭露头角

  智能犯罪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利用掌握的知识、积累的经验、聪明的智慧或实用技能达到犯罪目的,在作案前表现为有计划、有预谋、有组织或在作案后有计划逃避公安机关的侦破和打击。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应用,智能犯罪向着利用高新技术和现代高科技产品实施犯罪的方向发展。大学生心智水平普遍高于同龄人,接受高等教育获得了良好的科学文化知识和高新科学技术应用的能力,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智能犯罪的行为也越来越多。犯罪大学生在思想、观念、思维水平、行为方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具有一般青少年犯罪的共性之上,更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预谋性和智能性。大学生犯罪的智能性表现在犯罪技能更为成熟,作案手段和方法较为高明,犯罪工具更为先进,犯罪心理结构更加稳定,犯罪心理更加成熟等。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很注意发挥自己的智力优势,充分运用心理学、逻辑学和科学技术在犯罪中的作用。如:侵害计算机网络、编制和传播计算机病毒、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制作和传播淫秽音像物品、利用生化知识研制毒品等等。

 三从大学生犯罪特点得到的启示

  全国各地大学生犯罪的案件不断攀升,校园及周边环境不断恶化,严重破坏了高校内部的教学秩序和治安稳定。通过分析大学生犯罪特点,为进一步研究如何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创造有利条件。

  现代犯罪学研究中,关于犯罪成因的学派有150余种,如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精神病学、犯罪生物学等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留学英国期间完成的硕士论文《社会震荡与个人失衡》[2],运用中国古代哲学思想分析阐述了新的犯罪成因,建立了社会震荡与个人失衡两个犯罪成因理论模式。社会震荡与刑事发案高峰的理论涉及“社会震荡、社会生态与道德规范多元化”三个因素,个人失衡的理论涉及“社会震荡对个人的冲击、自然条件对犯罪的触发与生理心理因素产生犯罪的潜在危险”三个因素。根据这一犯罪成因理论,“社会震荡、社会生态与道德规范多元化”是社会整体变化的因素,个体无力改变这一因素,“社会震荡对个人的冲击、自然条件对犯罪的触发与生理心理因素产生犯罪的潜在危险”。社会的变迁的过程中,个体只有适应社会才能控制和减少犯罪。

  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和“社会震荡与个人失衡”犯罪成因理论,共同提示了大学生犯罪与社会环境、家庭影响、学校教育、个体心智密切相关。社会环境受到国内外整体形势的左右,家庭影响的潜移默化又根深蒂固,这两方面都已经形成固定的态势,短时间内无法达到改变大学日常行为的程度。然而,学校教育是影响大学生心智的重要干预手段,通过对大学生犯罪特点的归纳总结,结合新时期大学生犯罪的心身特点,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教育策略,帮助大学生树立终生发展的理念,完善大学生自我人生发展的策略,已经成为预防大学生犯罪的必然需求。

  大学培养的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栋梁之才,校园的平安与稳定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发展。如何缓解大学生犯罪问题,如何预防和控制大学生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参与,需要高校师生们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邢增丰.当代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特点、原因与对策研究[OL].法律搜索网,.2010-10.21

  [2]王大伟.欧美警察科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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