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水利扶贫专项方案

来源:中考 发布时间:2020-11-01 点击:

 青海省水利扶贫专项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 号)精神及其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专项方案。

 一、对象范围 全省 42 个贫困县(市、区、行委)、1622 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的 52 万贫困人口中,涉及饮水安全问题的 668 个贫困村(含易地搬迁村 592 个)、14.48 万人(其中贫困人口 9.01 万人)实施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四年集中攻坚,一年巩固提升”的总体部署,到 2018 年解决和巩固提升 14.48 万人的饮水安全。到 2020年,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体系,使贫困群众喝上更加方便、稳定和安全的饮用水,贫困地区集中供水率达到 80%,自来水普及率达到 75%,水质达标率较 2015年提高 15 个百分点。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经初步测算,精准扶贫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投资总需求约 3.14 亿元。资金来源为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从

  2 省级财政专项、地方债券、水利基金等资金中统筹解决。

 四、进度安排 2016 年,全面解决和巩固提升 19 个贫困县(同德县、河南县、都兰县、平安区、循化县、刚察县、同仁县、玛多县、玉树市、称多县、德令哈市、格尔木市、乌兰县、天峻县、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互助县、贵南县)、269 个建档立卡贫困村、2.44 万贫困人口饮水安全。

 2017 年,全面解决和巩固提升 10 个贫困县(祁连县、海晏县、尖扎县、玛沁县、久治县、杂多县、治多县、民和县、乐都区、化隆县)、228 个建档立卡贫困村、3.03 万贫困人口饮水安全。

 2018 年,全面解决和巩固提升 10 个贫困县(共和县、贵德县、兴海县、门源县、泽库县、甘德县、达日县、班玛县、囊谦县、曲麻莱县)、171 个建档立卡贫困村、3.54 万贫困人口饮水安全。

 五、政策措施 (一)实行项目储备管理。按照《青海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巩固提升“十三五”规划》等专项规划,建立以全省 668 个贫困村为基本单元的水利精准扶贫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一经完成及时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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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扎实推进项目前期。列入水利扶贫专项方案的项目,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督促贫困村所在市(州)、县水利

 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次年实施项目必须当年 12 月底前完成初设或实施方案批复,确保项目如期实施。

 (三)加大投资倾斜力度。积极争取中央投资,切实加大贫困地区水利项目投资力度,对集中供水贫困户入户部分予以全额兜底解决,确保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建立水利扶贫投资计划协调机制,优先安排列入专项方案中年度实施项目,确保项目落地、资金落地。

 (四)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严格落实饮水安全市(州)、县长负责制,确保当年项目当年完成当年见效。强化质量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切实把好原材料入场关、设备采购关、施工质量关和竣工验收关。项目建设完成后,实行验收销号制。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局等部门对验收结果随机抽查。

 (五)规范工程良性运行。健全完善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大力推行“国有水管单位+基层管理单位+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模式,不断完善“横向三类”(纯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纵向五级”〔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加大水源地保护,强化水质监管,建立良性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六、责任落实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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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项目主体责任。水利行业扶贫饮水安全工程县(市、区)级政府是责任主体,县级水利部门是实施主体,逐

  4 项落实工程责任人。市(州)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 二 )

 建立扶贫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贫困村饮水安全工程需求调查、项目储备、投资倾斜、统计分析、工作考核等机制,切实做到扶持目标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解决措施精准、扶贫效果精准。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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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工程建设合力。各级水利部门要做好水利扶贫规划、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审批项目竣工决算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牧区饮水巩固提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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