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考卷三合同法总论:补偿性损害赔偿电子版

来源:中考 发布时间:2020-11-0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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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2020 年司法考卷三合同法总论:补偿性损害赔偿电子版 ——文章均为 WORD 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1)完全赔偿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 113 条第一款的规定,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

 ①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②可得利益的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例如获得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获得机器设备后投入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

 ①可预见规则。根据《合同法》第 113 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

 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②减损规则。根据《合同法》第 119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③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例如:委托人甲指示受托人乙抛出 A 股票,购买 B 股票,乙未按照甲的指示办理,而是购买 C 股票。3 个月后甲发现此事时,B 股票每股上涨了 100 元,C 股票每股上涨了 70 元。在计算乙对甲的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将其在 C 股票上为甲赚的钱“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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