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公义镇人民政府彭山区公义镇城管工作托管服务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5776

来源:中考 发布时间:2020-09-30 点击:

  彭山区公义镇城管工作托管服务 供应商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

 5114222019000434

 采

 购

 人 :

  眉山市彭山区公义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 :

  四川汇明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目

 录

 目录 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函 ............................................................................................ 3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6 第三部分 评审、竞争性磋商、成交供应商确定 ............................................. 17 第四部分 商务要求 ................................................................................................. 23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 24 第六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 38

  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函

 四川汇明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眉山市彭山区公义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程序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彭山区公义镇城管工作托管服务供应商。

 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本次竞争性磋商已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了3家入围磋商供应商,其中采购人推荐了 1 家,评审专家推荐了 2 家企业, 即: :四川臻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眉山市圆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彭山区环妍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服务部 ,将通过竞争性磋商确定1家公司作为成交供应商。

 一、项目名称:彭山区公义镇城管工作托管服务

  二、采购编号:5114222019000434

 三、采购项目内容:完成彭山区公义镇城管工作托管服务

  四、磋商最高限价:44.874548万元。

  五、参与磋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报名及竞争性磋商文件领取时间、地点:

 1、报名时提供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将原件用A4纸复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留存在四川汇明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备案。

 2、报名及磋商文件领取时间:2019 年11 月11 日至11 月15 日止(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3、磋商文件领取地点:眉山市彭山区鹏利街西段49号。

 4、磋商文件领取方式:符合报名条件的磋商供应商现场购买,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办理邮购。

 5、采购文件售价:人民币300 元/份(采购文件售后不退, 报价资格不能转让)。

 七、响应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及评审开始时间:

 收件截止时间:

 2019 年 11 月 21 日上午10 :

 30 分(北京时间)

  评审开始时间:

 2019 年 11 月 21 日上午10 :

 40 分(北京时间)

 磋商供应商应于磋商日投标收件截止时间前到开标室签到,在收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响应文件,视为无效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代理机构拒收。

 八、响应文件送达及磋商地点为眉山市彭山区鹏利街西段49号。

 九、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眉山市彭山区公义镇人民政府:兰先生

  联系电话:18728328980; 2、采购人代理机构:罗女士

 联系电话:17381114688。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与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

 44.874548 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44.874548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2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 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实质性要求)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2、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影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促进残疾人就业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不提供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节能产品 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并根据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5、环境标志产品 根据《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并根据最新《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列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4 失信企业扣分(实质性要求)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5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5 拟服务地点 眉山市彭山区 6 项目完成时限 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

 7 报价须知 1、采用人民币报价。

 2、单价、总价应分别列报。

 3、所报价格应包括服务费用、税费、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8 评审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格性检查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9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磋商保证金交纳数额为人民币¥ 1000.00 (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供应商自基本账户转入到四川汇明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账户名称:四川汇明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彭山支行

 银行账号:

 2313 4001 0910 0103 095

 交纳截止时间:

 2019 9 年 11 月 21 日1 10 0 :

 30 前,以四川汇明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收到为准。

 磋商供应商在 2019 9 年 11 月 21 日1 10 0 :30 以后交纳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10 磋商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人:罗女士。

  联系电话:17381114688。

 11 采购、评审工作咨询 联系人:罗女士。

  联系电话:17381114688。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汇明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罗女士。

 联系电话:17381114688。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鹏利街西段49号。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汇明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人:罗女士。

 联系电话:17381114688。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鹏利街西段49号。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磋商采购文件的质疑由四川汇明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由四川汇明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于采购结果由四川汇明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人:罗女士。

 联系电话:17381114688。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鹏利街西段49号。

 邮编:62086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5 响应文件份数 (1) 投标文件可以密封为正本一袋,副本一个袋,单独封装的“第一次报价表”一式一份;

 (2) 密封袋按第三章中投标文件格式“密封袋格式”进行制作,密封袋投标人名称处和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 ( 法定名称) ) 鲜章。

 16 代理服务费 15000.00 元,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注:本前附表以外的相关内容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二、总

 则

 (一)有关名词解释。“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为 眉山市彭山区公义镇人民政府。“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四川汇明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

 (二)磋商费用 1、无论磋商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与参加谈判有关的全部费用。

 (三)如因重大变故造成磋商任务取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对所有报名供应商发出取消采购任务通知。

 (四)相关政策规定

 1、磋商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磋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向评审委员会、竞争性磋商评审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5)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不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服务;

  (6)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1)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 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

  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磋商文件说明

 (一)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该响应文件经评审小组裁定,将被视为作废的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领取了磋商文件后即承认了磋商文件的合法性,应按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参与投标。如对磋商文件有疑问,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对供应商的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认为必要时以书面答复形式发给所有领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三)磋商文件的修改书或补充文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合格的报名供应商,作为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四)为使供应商在准备磋商时有充分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有权适当延长谈判截止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合格的供应商。

  三、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一)响应文件组成 1、 磋商函; 2、第一次报价表; 3、磋商内容; 4、商务标正偏离表; 5、磋商供应商承诺书; 6、承诺及声明函; 7、磋商供应商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8、中小企业声明; 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0、附件:

 (1)磋商保证金缴费证明(银行回单或收据证明复印件); (2)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证明文件副本及复印件,非“三证合一”的公司则应提交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如上述文件无法提供,需提供工商局证明文件及开户银行证明文件; (3)2016年1月1日至今公司的项目业绩。

 11、磋商供应商简介;

 12、第二次报价表(空白表格加盖公司印章后不装入响应文件,留待磋商时第二次报价时填写)。

  (二)响应文件签署及规定

 1、文件打印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 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修改处加盖单位公章),响应文件中不能有加行、涂抹或改写。

 (三)响应文件打印、封装、标记 1、供应商应准备正本一份和副本二份,要求用A4幅面复印纸打印;在封面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副本都须胶装成册,副本可复印; 正本一个袋,副本一个袋, 单独封装的“第一次报价表”一式一份。正本和副本都应按要求制作并且要保持一致,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密封好的文件袋开口处应有加密封条,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年***月***日***时之前不得开启”的字样。

 3、响应文件由专人递交,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规定时间和地址送至磋商地点。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

  (四)响应文件盖章要求

  响应文件中的资料除目录表以外,每页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四、响应文件无效的规定

 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为无效文件:

 1、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2、文件未分正本、副本;

  3、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而未签的; 4、文件中 磋商函 、报价表、磋商供应商承诺书、单位简介,缺少其中之一的; 5、磋商供应商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中,以下要求缺少其中之一的。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料(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谈判时,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时,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用途为本项目名称的磋商保证金缴费证明(银行回单 证明复印件);

  (3)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非“三证合一”的公司则应提交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如上述文件无法提供,需提供工商局证明文件及开户银行证明文件; 6、报价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案的; 7、响应文件重要指标描述不清和文字、数据书写不清难以辨认的; 8、相关技术规范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 9、磋商供应商承诺的提交成果报告时间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10、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制响应文件的; 11、响应文件出现雷同的;

 12、其他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

  五、磋商保证金

  1、按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是供应商参加此项磋商的先决条件,不交纳保证金的或交纳数额不足的,无资格参与磋商 2、以个人名义交纳、其他单位代交保证金或在途资金均视为无效交纳,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4、已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参加磋商的,应于磋商日前两日内,向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不参与磋商的说明,属不可抗力原因的应附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无故不参加磋商又不通知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5、成交供应商未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签订政府采购服务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6、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或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由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7、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息退还。

 8、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服务合同签定后,凭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息退还。

 9、履约保证金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交纳履约保证金(标准为中标金额的0%-10%,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

  10、合同按期完成,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

 11、政府采购服务合同签定后,成交供应商不能按合同履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磋商签到时需另 行提交的资料

 1、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代表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参与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姓名应与企业有关资料一致; 3、非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的,应携带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4、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证明文件副本及复印件,非“三证合一”的公司则应提交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如上述文件无法提供,需提供工商局证明文件及开户银行证明文件。

 5、第二次报价表(空白表格加盖公司印章后不装入响应文件,留待磋商时第二次报价时填写)。

  以上资料装于档案袋中,档案袋注明供应商名称,磋商现场签到时提交。

  第三部分

 评审、竞争性磋商、成交供应商确定

  一、评审、竞争性磋商、成交供应商确定

 (一)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1、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召开评审磋商会议。参加会议的磋商供应商应遵守会场秩序,不准大声喧哗,手机设置为静音状态,会议进行中不准接打电话。

 2、评审开始前,供应商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磋商评审会议,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3、评审会开始后,首先由采购代理机构介绍参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开标工作人员等人员情况。

 4、公证人员(或监督人员)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唱标人拆封唱标,宣读正本报价表中的金额等内容,并作好文字记录。

 5、成立评审小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评审小组,其成员由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等以不少于3 人的单数组成,评审小组推选评审组长 1 人主持磋商评审工作。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比较。

 6、评审工作由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评审小组对评审结果负全责。

 7、资质审查。评审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中供应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等相关资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内容相关性进行审核。

 8、响应文件的符合性鉴定。评审小组负责对每个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核。实质上响应要求的响应文件,应该与磋商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规范相符。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评审小组将该响应文件视为无效文件。

 9、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中有关问题可分别向供应商进行询问、要求澄清,供应商应予以认真答复。重要或复杂的问题须以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作为回答。回答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允许供应商对技术、质量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澄清必须通过书面形式。

 10、在评审、磋商期间,参与磋商供应商不能远离会场,以便随时接受询问。供应商不得向评审小组及其他成员询问评审情况,不得进行任何影响评审结果的活动,否则评审小组将取消其磋商资格。

 1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评审小组将作出终止评审采购决定。

 12、评审结果由评审小组排序,经监督确认后进入磋商环节。

 (二)对第二次报价进行竞争性磋商

 1、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先后顺序由监督随机抽取,评审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入围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后由供应商进行第二次报价并填写第二次报价表,第二次报价即为竞争性磋商报价;。

 2、磋商邀请采购监督部门现场监督,工作人员笔录。磋商结束后,评审小组写出评审报告,经评审小组所有成员签字,监督部门确认,方为有效。

 3、竞争性磋商结束后,评审小组将竞争性磋商评审报告交采购代理机构,当场公布成交供应商、预成交价格;磋商结果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3天。

 4、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评审及竞争性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答复。

 5、竞争性磋商内容的保密。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供应商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磋商评审小组、参会监督部门人

  员、相关工作人员不应向其他供应商或与该过程无关的人员泄露。

  (三)其它说明事项

 1、在评审、竞争性磋商期间,供应商不得向评委小组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审、磋商结果的活动。

 2、评审小组不向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不退还响应文件。

 3、参与采购供应商对所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性负责,如出现虚假信息,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1、本次评标采用 综合评分法。具体评标方法和标准如下:

  (1)本次评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评审小组负责对磋商文件进行审查、评估、比较,并按照综合评分法,评委独立打分,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以综合得分多少排名次,得分最高者即确定为预成交单位。

 (2)评分标准如下:

 序号

 评分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1 投标报价 (30分)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注1 1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 财库 [2011]181 号) )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扣除 ;2 2 、落实节能环保政策。

 30

  2 项目实施计划方案 (40分)

 项目实施计划方案应当包括1、完整性:方案能对招标人提出的各项咨询服务内容进行完整、合理地阐述。2、可行性:方案的总体思路清晰、时间及进度安排科学合理。3、专业性:方案能充分体现投标人在 咨询服务方面独立处理问题能力和协助招标人完成相关工作的能力。4、投标人对于完成本项工作的保障体系和措施。

 满足要求的得40分,差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40 3 本项目组人员配备情况 (20分)

 项 目负 责人 综合考察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经验和实力:项目负责人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得3分,每增加提供一个类似业绩一个加3分,10分加完为止。

 10 项 目团队 人员配备4人以上得10分,介绍一人扣3分,扣完为止。

 10 4 类似业绩 (8分)

 2016年1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业绩:提供一个得2分,每增加提供一个业绩一个得2分,满分8分。

 8 5 投标文件规范性(2分)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无偏差的得2分;每有一项细微偏差的扣0.5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2 6 备注 1、涉及区间给分项目,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2、评审小组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份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评分,所有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每份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总得分。

 2、当第一名不能正常履约时,第二名替补,以此类推。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的供应商,应出具权威部门的证明,除此之外无故放弃履约的供应商,其保证金将被扣缴,三年内不得参与彭山区政府采购活动。如成交供应商出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况,第二名不能替补,重新组织招标。

 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报价未超过磋商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评审小组将作出终止磋商采购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合同授予

  (一)合同授予标准

  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其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和按本磋商文件规定评选出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二)成交通知书 1、磋商结束后,预成交结果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公示三天,如无异议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

 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供应商放弃成交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三年内不得参与彭山区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书的签署

 1、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供应商未按时间、地点签订合同,视为放弃,不再退还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成交供应商如不按规定履约,属于违约,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扣缴履约保证金,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出现质疑的规定

  1、参与磋商供应商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

  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供应商对参与磋商的其他供应商关于经营范围的质疑,应有工商部门出据的相关证明。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关于业绩真实性、授权真实性、检验报告真实性等相关资料真实性方面的质疑,应出据相关证据。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部分

 商务要求

  1、场镇经营秩序规范,无占道经营,商户货物摆放整齐; 2、场镇车辆停放有序,无乱停乱放; 3、场镇建筑秩序规范,无占道施工现象(居民或商户施工前须到城管办办理施工作业申请,设立警示标志,打围作业,并缴纳保证金,缺须临时占道的须报备); 4、场镇墙面、电杆及主要道路电杆上不见“牛皮癣”和小广告; 5、每周巡查各村一遍,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助镇综合执法队开展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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