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水利学院本专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银行招聘 发布时间:2020-10-24 点击: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水利学院 本专科学生奖学金 管理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锐意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和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校级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积极进取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优秀新生奖学金。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本专科学生中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比较突出的学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本专科学生中学习成绩比较突出的学生;积极进取奖学金用于奖励本专科学生中学习成绩、综合素质等进步比较大的学生;专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地质工程专业的优秀学生。优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高考成绩特别优秀、以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一年级本科生。

 第三条

 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行下列标准和比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000 元/人·年,按学生数的 3%进行评选;二等奖学金,700 元/人·年,按学生数的 5%进行评选;三等奖学金,400 元/人·年,按学生数的 15%进行评选。

 (二)学业奖学金:一等奖学金,500 元/人·年,按学生数的 3%进行评选;二等奖学金,300 元/人·年,按学生数的 5%进行评选;三等奖学金 ,200 元/人·年,按学生数的 15%进行评选。

 (三)积极进取奖学金:200 元/人·年,按学生数的 3%进行评选。

 (四)专业奖学金:800 元/人·年,按地质工程专业学生数的 20%进行评选。

 (五)优秀新生奖学金: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

  2 办法》执行。

 (六)以上所说比例按照专业人数进行计算,小数点只舍不入。

 第四条

 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积极进取奖学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计划招生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三)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本学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热爱所学专业; (五)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学年期间各门课程成绩均达到合格,且综合积分专业排名前 40%; (六)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学年期间各门课程成绩均达到合格,且学习积分专业排名前 40%; (七)申请积极进取奖学金的学生,学年期间第二学期不及格课程门次不超过 1 门,且第二学期比第一学期学习积分或综合积分的专业排名向前提升不少于 10%。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积极进取奖学金按照下列原则评定:

  (一)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三)申请者为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四)同一学年内,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获得学业奖学金; (五)同一学年内,没有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学生,

  3 可根据进步幅度申请积极进取奖学金。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积极进取奖学金按照下列程序评定:

 (一)每学年新学期初,校学生处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向各学院下达奖学金名额; (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将上学年所有学生的学分积分、综合积分按专业排名后进行公示。

  (三)由辅导员和年级(班级)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评定小组,根据综合测评得分由高到低依次确定获奖学生初选名单,由辅导员签字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学院确定初选名单后,需公示 5 个工作日,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最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以学院为单位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

 专业奖学金评审时间与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同步进行。评审细则由资源与环境学院自行制订,报学生处备案。评奖审批专业奖学金初评结果由资源与环境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校学生处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学年奖学金评奖资格:

 (一)有必修课不及格者(获得积极进取奖学金的学生除外); (二)受到纪律处分(含校、院级通报批评)者; (三)受到刑事处罚者; (四)办理休学者; (五)未缴清学费等不予注册者。

 第九条

 当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专业奖学金。

  4 第十条

 应届毕业生奖学金依据当学年第一学期综合积分排名情况进行评比,评比时间为第二学期初。评比人数比例不变,但奖学金标准减半。

 第十一条

 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定工作,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带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3—2014 学年开始在全体学生中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水利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水利学院

 2013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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