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来源:教师招聘 发布时间:2020-11-03 点击:

 企业集团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因此,为强化安全意识,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特规定如下:

 第一条 安全生产奖励

 职工或单位,在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劳动保护、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成绩和贡献的,给予奖励:

 1、在出现危及人身生命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重大人身伤亡、设备事故的发生,对直接有功者按贡献奖 1000 元以上。

 2、在改善劳动条件与环境,提出书面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实施后,效果显著者,每条奖励 100 元以上。

 3、机动车驾驶员行车无违章违纪无事故,均给予安全奖励,驾驶员连续安全行车 5 万公里或 1 年以上者,一次奖励奖金 2000 元。

 4、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和检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给予单位或个人奖励 500-1000

 元。

  5、各二级经营单位及职工个人的奖励根据先进事迹材料评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纳入公司统一表彰。

  第二条 安全责任事故处罚 1、因公死亡、重伤、轻伤、设备设施事故损失 2000 元以上、火灾、中毒等事故,除按事故调查小组处理意见执行外,对事故超标(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已做出规定)的单位还作如下规定:

 2、出现因公死亡事故的每发生一起处罚发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 2000 元,安全员或其他副职人员 800 元/人,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1000元,生产营运管理中心负责人2000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 2000 元。

 3、出现因公受伤事故,每超标一起视事故情节严重程度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 200-1000 元,安全员或其他副职人员100-500 元,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 500 元/人以下,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 200-800 元,生产营运管理中心负责人200-800 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 500-1000 元。

 4、发生设备设施、火灾、爆炸及其它生产责任事故,每超标一起视事故情节严重程度处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 200-2000 元,安全员或其他副职人员 100-1000 元,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与 500 元/人以上,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 200-800 元,生产营运管理中心负责人 200-1000 元,集团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 200-1000 元。

 5、公司内各种机动车辆(汽车、公司配备摩托车、员工自备交通摩托车等),驾驶人员在工作期间,因违反机动车辆安全驾驶七大禁令,造成事故的,视事故情节严重程度处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 200-1000 元,安全员或其他副职人员 100-500 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500 元/人以上的罚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 200-800 元,生产营运管理中心负责人 200-1000 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 200-1000元。

 6、员工自备交通工具,发生事故的按照《关于个人机动车辆运行范围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发生上述事故由所在单位第一时间上报安全生产办公室,并于 24 小时内出具书面《事故报告》,一式四份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生产营运管理中心负责人,隐瞒不报或 24小时未报送的每次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 500 元。

 1、 各二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并做好各项记录。安全检查每少于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方案》规定一次,处罚单位负责人 200 元,其他副职人员 100元。

 2、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在检查时开出的《隐患整改通

 知书》,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整改,不能按时整改者应提前以书面情况写明原因,否则每项处罚主要负责人 200 元,安全管理人员或其他副职人员 100 元/人。

 3、上报公司生产营运管理中心、安全生产办公室及经过集团公司领导审批,特种作业人员需要进行培训事宜,应无条件按时参加,各级单位如有实际情况,应提前 3 天写明原因,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进行审批。否则,无故不参加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所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罚款100-500 元,所属公司的副职或安全员罚款 50-200 元。

 4、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生产营运管理中心、安全生产办公室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员原则上应按时参加,确有实际情况的应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请假,予以批准的,可以委派他人参加。如不请假,擅自不参加会议的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及副职或安全员,给予罚款 50-100 元/人。

 第四条 对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现事故苗头,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者,以及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破坏现场、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责任者,未触犯法律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意见处理,触犯法律的按相关法律执行。

 第五条 事故结案后,由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写出经济处罚及事故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安全检查表是检查安全责任制落实的重要一步,在各类安全检查过程中,对导致隐患的直接责任人进行200 元罚款。

 第七条 奖罚资金由财务部统一管理,随工资进行扣除或发放。

 第七条 未尽事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督总局第 21 号令)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附则 1、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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