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模版

来源:教师招聘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xx 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岗位管理,提高工作绩效,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为契机,根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特点和岗位职责,制定考核办法,完善考核体系,规范考核程序。通过考核,增强岗位意识,激励广大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调动工作积极性,为各类人员的聘任、奖惩、辞退、晋升工资等提供必要的依据,进而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强化竞争意识,增强办学活力的目的。

 二、考核的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全面考查的原则;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的对象及时间要求

 (一)考核的对象 凡我校在册在岗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均应参加考核,对管理岗位人员重点考核管理实绩和工作绩效,对教学科研岗位人员重点考核教学业绩、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对工勤技能岗位人员重点考核完成技能工作情况。

 (二)考核时间要求

 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次年上半年完成,聘期考核在聘期末进行。

 四、考核的内容和等次划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 考核实行按岗位系列、岗位等级分级实施(专职辅导员制定单独的考核标准)。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各类人员的考核内容确定相应部分的分值。

 1.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从政治思想表现、教学工作、科研工作三个方面进行考核。外语教学部、体育教育部、计算机中心从事本专业的教师各部分分值比例为 2:5:3;其他单位教授、副教授各部分分值比例为 2:4:4,讲师、助教各部分分值比例为 2:5:3。

 2.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从政治思想表现、基本工作量、科研工作三个方面进行考核,各部分分值比例为 2:4:4。专职研究人员基本工作量部分按科研工作量的量化标准执行(承担教学任务的科研人员,其基本工作量可由所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折算),兼职研究人员基本工作量部分按现兼任工作岗位业绩折算。

 3.管理岗位人员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各部分分值比例为 1.5:1.5:1.5:4:1.5。

 4.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各部分分值比例为 2:2:2:4。

 考核具体内容和打分标准详见各类人员考核指标体系。

 (二)等次划分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控制在应参加考核人数的 15%以内。

 优秀: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满足单项考核合格标准且考核结果不得低于 75 分;管理、工勤及不承担科研任务的专

 业技术人员考核结果不得低于 85 分。

 合格: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满足单项考核合格标准且考核结果不得低于 60 分;管理、工勤及不承担科研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果不得低于 70 分。

 基本合格: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果不得低于 50 分;管理、工勤及不承担科研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果不得低于 60 分。

 不合格: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低于50 分;管理、工勤及不承担科研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果低于60 分。

 五、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职工的考核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有关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名单另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各处级单位成立相应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教学、教辅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 7-11 人组成,包括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其他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 5-9 人组成,包括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处级干部的考核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其余人员的考核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六、考核程序

 (一)年度考核 1.各部门进行动员部署,学习考核文件,领会文件精神。

 2.个人准备。参加考核的人员要对照相应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指

 标体系》,对自己本年度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在做好总结的基础上填写《事业单位(机关工勤)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

 3.述职和民主评议。参加考核的人员在本考核小组一定范围内以一定方式述职,然后分别由与会人员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岗位职责和《考核指标体系》的有关内容对被考核人进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确定被考核人员的分值。

 4.确定等次。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被考核人员的考核分值,按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初步确定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等次并公示结果,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等次及评语填入被考核人《考核登记表》。

 5.审批考核结果。等次划分后,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需将以下材料报送人事处:

 (1)本部门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本部门年度考核情况的书面报告

 (3)本部门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次划分名单。

 (4)每人两份《考核登记表》。

 以上材料由人事处一并报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考核结果公示。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公示期限内如对优秀等次的人员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实反映情况,并向反映人通报调查结果。

 7.通报考核结果。各考核领导小组将学校审批后的考核结果通报本人。

 (二)聘期考核 聘期考核参照年度考核程序进行。其中,处级干部的聘期考核要将其个人工作表现与所在部门的工作业绩相结合,进行综合考察评定。

 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 年度考核结果与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职称评审、晋升工资等挂钩。

 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学校的福利待遇。

 (2)在近三年考核中,连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备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工勤技能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可以考评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本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校内岗位津贴按 50%发放。

 (2)本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下年度校内岗位津贴按 50%发放;连续两个年度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停发校内岗位津贴;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视不同情况予以调整工作、解聘直至辞退。低聘或调整工作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工资待遇。

 3.无故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本年度在职称评聘和晋升工资时不予考虑,并停发岗位津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计算任职年限时,应减去未考核年度。

 4.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出台后,年度考核的运用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期考核结果的运用 聘期考核是下一聘期聘用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合格以上人员,可作为下一聘期聘任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不合格人员,视其业绩情况低聘到相应的岗位。

 八、有关政策规定

 (一)挂职或下基层锻炼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二)见习期或试用期未满的人员应参加所在单位的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转正定级、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分配工作的依据,但不确定等次。

 (三)当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和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一般应定为不合格等次。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根据表现按正常情况确定等次。

 (四)正在接受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五)调入及校内调动人员,由现所在单位进行考核。

 (六)因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年度半年或出国探亲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定等次。

 (七)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学习和培训单位提供学习、培训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工作人员,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定等次。

 (八)被考核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部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部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九)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

  九、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所有人员按所在岗位进行考核。

 (二)在进行“德”的定性考核时,其中任何一个项目不合格,

 则年度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三)科研工作量实行聘期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因科研工作量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人员,若聘期考核科研工作量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补发所扣除的岗位津贴。

 (四)学校允许的“双肩挑”人员实行党政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双重考核。管理岗位的考核按年度进行,由组织部或所在单位进行考核;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只参加聘期考核,高教系列“双肩挑”人员到任课所在单位参加专业技术岗位聘期考核,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含学生思政系列)“双肩挑”人员到学生处参加专业技术岗位考核,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双肩挑”人员到经济研究所参加专业技术岗位聘期考核,其他系列“双肩挑”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

 (五)年度和聘期内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某一方面有特别突出贡献人员,可不参加量化指标考核,由所在单位出具年度和聘期考核意见,经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考核等次。

 (六)挂靠单位及部门人员不足 5 人的,由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并入相关单位成立联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

 (七)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作为学校年度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本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不一致,按 上级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十一、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具体事项由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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