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观·方法论·实践理念:习近平法治思想文化基因的三维探赜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4-27 点击:

吴雨瀚

(山东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党的二十大首次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列为单独专题写入报告,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孜孜不倦的价值追求,进一步宣示了百年大党在新征程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鲜明导向。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1]42。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1]17中而生的理论产物,必然蕴藏着深邃厚重的文化基因。

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孕育的价值旨趣与诸多传统法律价值观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对传统法律价值观的时代升华。

(一)历史超越: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传统民本观

民本思想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代表性思想。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人无心于水鉴,当与民鉴”(《尚书·康诰》)的观点,在《尚书·五子之歌》中首次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之语阐述了“民本”思想。孟子、荀子等儒家代表人物进一步丰富了“民本”内涵,更以水舟之喻强调“敬天保民”的重要性。自西汉儒家思想成为主流后,民本思想在历代王朝统治中得以沿用和发展,而且深深融入法律思想的争鸣之中。比如,柳宗元批判“圣人”制刑说,认为“受命不于天,于其人”(《柳宗元全集·贞符》),法律应当顺应人心向背而生;
黄宗羲认为“天下之治乱……在万民之忧乐”(《明夷待访录》),语出惊人地提出以天下之法取缔君主一家之法,等等。应该说,传统民本观既是一种政治理念,也是一种法律理念。“立法以便民为本”(丘浚《大学衍补义》)一直是历代法律制度创设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凝练着民本法治观的基本内涵。另一方面,传统民本观虽然提倡“以民为本”“民贵君轻”的价值理念,但终究难以逾越其代表的阶级立场,往往被统治阶级加以利用和宣传,因此从价值取向而言,传统民本观本质上是代表少数、驾驭多数的。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传统民本观进行了辩证唯物主义的“扬弃”,在吸收“重民”“爱民”精华的同时,注重对阶级桎梏的突围和转化,由此打破了以往民本观的阶级局限,实现了对传统民本观固有阶级性的历史超越。质言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2]12,始终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法治工作的价值依归,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3]。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各项法治工作,无不体现着“以人为本”的显著特点。一方面,多措并举将维护人民利益宗旨走深走实。在立法层面,加快教育医疗、食品药品、信息保护等群众急难愁盼方面立法,特别是启动编撰《民法典》,发挥《民法典》“权利百科全书”作用,以法典为引领更好保障公民正当合法利益,这不仅突破了传统民法在回答民众有何权利问题时的语焉不详、遮遮掩掩,还“放大了该理念的外延,将其延伸到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个方面”[4],有利于多维度扩大权利疆域,以完备高效的现代民法体系捍卫公民权利。在执法和司法层面,通过强化人权保障和监督,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不断以法治之力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另一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激发人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磅礴力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事业从来就不是自娱自乐的规划图,也不是自我满足的施工表,而是切实满足人民需要,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工程。人民既是依法治国的“设计者”,也是依法治国的“阅卷人”,法治建设的具体开展需要充分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始终接受人民评价和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开门立法,广泛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目前,基层立法联系点已实现省市自治区全覆盖,初步构建了国省市三级联动机制,有利于让立法工作真正飞入基层百姓家,切实防止“高处不胜寒”的立法现象,从而有效避免因立法脱离实际导致目的与效果脱节,最终引发人心涣散的危险。同时,我们充分利用人大、政协等核心政治平台,综合利用网站、社区等重点场域平台,为广大群众搭建法治工作的发声渠道和发言平台,始终以人民意愿推动法治工作的进步。

(二)历史转变: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传统和谐观

和谐一直是中华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也是中华民族不懈追求的理想境界。《礼记》中更是直接以“大同”描绘了和谐社会的蓝图。“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尚书·虞书·尧典》)、“夫若匏不材于人,共济而已”(《国语·鲁语下》)、“四海之内若一家”(《荀子·议兵》)都体现着对和谐的价值希冀。和谐的法治观念贯穿于历代法治实践,特别是汉祚之后的主流法律思想均将“法设不犯,刑设不用”作为基本方略,讲求“息讼罢争,讲信修睦”(《王阳明全集·卷十七》),旨在构建和谐安宁的社会氛围。

早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无论是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人与人的和谐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都必然会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关系。”[5]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又提出了“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6]103的新论断。从一省之域到一国之域,习近平总书记在治国理政实践中充分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以和为贵、天下无讼”的价值情怀,不断深化对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关系的思考,最终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嵌入了兼具历史传统与时代气息的和谐理念。

第一,要合理弘扬“息讼”传统以节约诉讼资源。早在2000 多年前,孔子就提倡“听讼,无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在我国人口基数大、民族种类多、幅员辽阔的基本盘没有改变,各群体各领域利益矛盾错综复杂的现实图景下,息讼仍然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7]295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着力提高调解、和解及仲裁等非诉讼渠道在化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合理运用与法律条文、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相契合的礼俗、人情、习惯、族规、民约等调解生活方面的法律纠纷,从而多快好省地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以法治为核心加强、改进和创新社会治理。一个国家是否稳定,关键要看“最后一公里”的治理成效。古代礼文化主导下的“亲亲尊尊”理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塑造一种稳定秩序,但通常只是暂时性的权宜之计,况且其在本质上与现代平等观相悖,因此现时的社会治理必须将重心转移至具体内在的基层治理。正如文化俗语表达的一样,“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是国家治理的压舱石,必须以法治为本编织治理之网,强化治理之策,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氛围。2021 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时指出:“依法治国的基础在基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通过汲取和发扬“枫桥经验”,发挥群众在基层治理中的无穷智慧和首创精神,以基层心理咨询、基层志愿服务、基层纠纷调解为切入点不断完善基层治理法律体系,社会基层治理呈现崭新局面。同时,注重以法治为核心、以自治为载体、以德治为灵魂的三维发力,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配套机制,弘扬与邻为善、和谐相处的美好德行,高度重视法治、自治、德治协同发力的影响下移,确保实现“三治”全覆盖,牢牢掌握基层治理主动权,扼杀“治权不下乡”的潜在传统隐患。

(三)历史迁移: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传统天人合一观

天人合一观是和谐观在自然领域的衍生,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人心的当下具有强烈的现实叙事性。中华民族起源、成长、壮大于自然,在自然的哺育下创造了不朽的文明,对自然有着情深意长的尊重和热爱。“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孟子·梁惠王上》)、“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张载《正蒙·乾称篇》)等耳熟能详的名言,“竭泽而渔”“网开一面”“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等脍炙人口的成语无不折射出对人与自然和谐境界的追求。殷商时期设置的“弃灰于公道罪”,西周时期颁发的《伐崇令》开启了古代环境立法之先河。除此之外,秦代《田律》还专门规定了日常捕鸟打猎的时限,北宋时期甚至设置了街道司管理城市的环境卫生,等等,都体现了古代法律制度中包含的天人合一理念。

面对长期以来粗放式发展引起的日益棘手的生态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坚定站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全局高度,主动回应生态环境保护新课题新使命,指出“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8],强调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9]。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传统“天人合一观”的传承和创新就在于以现代生态理念为指引,充分利用法治手段加大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入法治注解。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毫不动摇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将绿色原则囊括进新发展理念的核心范畴中,以攻坚战方式纵深推进污染防治,特别是在开辟绿色发展新模式新道路中以法治为指引,构建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铁壁”和“法律长城”:其一,修改并实施了“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加快制定覆盖大气、土壤、能源、野生动物等各类环境要素的法律法规,健全以环境法为龙头的环境法律体系;
其二,以立法正式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逐步由少数特别个案向常规司法实践转变;
其三,将绿色原则创造性引入《民法典》基本原则之中,以绿色原则规制广泛的民事法律活动;
其四,纵深推进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核安全、海岛保护等前沿性环境立法工作,抢抓时机补齐生态领域法律空白;
其五,全方位开展各层级环保督察,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力度,增强环境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实操性,等等。概言之,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成了对传统天人合一观的历史迁移,对其理念内涵进行了现代法治演绎,我国在法治轨道上实现了经济发展与生态培育的良性互动,完成了对“先污染后治理”发展论的修正和超越。

(四)历史改造: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传统大一统观

“大一统观”在传统文化中的分量举足轻重,可以说是最具代表性、最有中国气韵的价值观念。中华民族长期秉持的“大一统观”始终是中华民族精神图腾上的靓丽底色,有着雄厚的思想基础和历史底蕴。实现国家一体、山河一统始终是不变的价值主流,“中华民族长期的自在过程离不开‘大一统’思想的长期规约与维系”[10]。传统大一统观是多种元素的大一统,不仅是地理、民族上的形式一统,更是包含着意识形态、治理体系等诸多方面的内在统一,其中自然包含法律的大一统。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在赓续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抽取合理内核,摒弃专制糟粕,对传统大一统观完成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改造,集中表现为要始终不渝、毫不含糊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全面领导,这与传统大一统观中注重整体利益、维系“统一”的政治认同等要素不谋而合[11]。早在战国时期,以韩非、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就认为,行法治方能强国家,而行法治的前提在于以统一的是非善恶观统一人们对法令的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12]要在当代中国伟大社会变革中做好艰巨繁重的法治工作,就“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6]229,必须要有一个坚强领导力量统一步调、统一行动,凝聚各方力量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共识,激发全体人民建设法治中国的昂扬斗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6]82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构建的举国体制具有战胜险峻考验的强大韧性和优势,是“中国共产党奉行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传统中国大一统思想内在逻辑统一的必然结果”[13],也是依法治国进程中协调和引领各方所必须具有的特质。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工作的全面领导,既是对汲取传统法律大一统观精华的时代表达,也是践行新时代法律大一统观的必然要求,更是依法治国顺利与否、成功与否的“王牌”和“底线”,因而必须要将这一原则置于顶峰,让党旗所指成为法治建设的前进方向,从而“切实防止出现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现象”[6]82。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设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主任,以协调各方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瓶颈和分歧,进而在厉行法治中整合各方资源,凝聚各方力量,正是有效落实党对依法治国领导的鲜活一例。

在5000 多年的文明实践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陶冶了中华儿女独具民族特色的情操,造就了许多优秀的思维方式。这些思维方式在法治领域中发挥出独特的功效,最终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法治方法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延续了这些方法论的科学元素,并在依法治国新实践中赋予了时代新意。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实事求是”思维的延续

“实事求是”的词源出自班固《汉书》“修古好学,实事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抓住“实事求是”在传统文化与中国共产党工作方法中的共通之处,完成了对这一方法论的革新。

一方面,强调立法要从实际需要出发。法治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必须要以“实事”为依据。古代“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商君书·算地》)、“刑罚世轻世重”(《尚书·吕刑》)等都体现了这一方法。首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提供有力法治保障”[14],紧扣“两个大局”“两件大事”提高法治工作现实效能;
其次,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在法治建设中正视并化解突出的现实问题就是法治领域的“国之大者”。正所谓“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慎子·逸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法治工作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直面法治领域的焦点难点问题,不断“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努力健全国家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备的法律制度”[7]301-302,在稳步扩“量”的基础上更为强调重点领域立法“质”的提升,以重点领域立法为重要引擎来保障实现高质量发展。

另一方面,强调立法要尊重客观规律。厉行法治必须以“求是”为基础使之符合规律。古代“道法自然”“天人感应”“理直刑正”等思想都反映出尊重规律的方法。习近平总书记经常引用马克思“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一个自然科学家”[15]的名言来强调尊重规律的重要性,指出“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16]83。习近平总书记还创造性地在“有法可依”基础上提出了“科学立法”的命题,强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16]84。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辩证统一”思维的延续

虽然“辩证统一”是西方传入的名词,但传统文化中“物极必反”“福祸相依”“阴阳交融”等无不体现着朴素的辩证思想,通常以一种思维指导着古代法治运行和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成了对“辩证统一”思维的更新换代,使之更加科学化、成熟化。具体表现为:一是法治与国家兴盛的辩证统一。“奉法者强则国强”(《韩非子·有度》)、“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篇第十二》)均肯定了法治在国家兴盛中的重要作用。儒家思想也并不否定法治,呈现出“儒表内法”的特点。习近平总书记基于对中外历史的深入考察,明确提出“法治兴则国家兴……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6]225。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对实行法治与国家兴盛的关系有了更为深刻的体会,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事关民族兴旺发达的战略布局之中,慎如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向现代化进军。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1]40,这既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法治与国家兴盛关系的生动诠释。二是法治与其他治国策略的辩证统一。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有效手段,但仍有许多领域是法所不能触及或者影响较小的,这就决定了在法治之外需要其他治理方式的共振互动,最具代表性的无疑是德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议·名例》)构成了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模式,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的辩证统一,为习近平法治思想辩证的德法共治观提供了有益参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德法关系作出了“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6]165等精辟独到的辩证论述,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构建新时代德法共治全新局面。三是传承与开辟的辩证统一。“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17],法律制度从来都是在继承中发展和创新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传承与开辟新题的辩证统一,与时俱进传承和发展了我们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中所取得的法治理念成果。比如,从“法制”到“法治”、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均体现着传承与开辟的辩证统一,并且实现了语义和实践的内涵式飞跃。四是宽严相济的辩证统一。在“德礼为先而辅以刑政”(《韩愈全集·潮州请置乡校牒》)思想的指导下,法律在保持特有威严的同时更多了一份柔性和温情,呈现出宽严相济的辩证统一。“以轻代重,化死为生”(《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的慎刑恤刑原则、“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朱子语类》卷一百八)、“严者,治吏之经也;
宽者,养民之纬也”(《读通鉴论》卷八)的观点均显示出亦宽亦严的辩证取向。新时代的法治工作说到底是群众工作,要在法治工作中走好群众路线,使法治工作特别是执法工作真正走进人民群众的心里就必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到严格适用法律与照顾当事人情绪的辩证统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要搞粗暴执法”“对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格尺度、依法处理”[6]52。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对“系统观念”思维的延续

作为现代名词的“系统观念”虽然在古代文化典籍中没有直接出现,但与中国传统哲学思维具有高度契合性。阴阳五行、天干地支、四时演化、乾坤八卦等文化元素都折射出着眼全局、立足整体的系统思维。纵观整个中国法律史,自秦始皇结束多年割据导致的律令不一,奠定“法令由一统”格局以来,“法出一门,然后人知恒禁”(《艺文类聚·五四》)始终是为后世恪守的思维方式。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在对这种思维观念延承和汲取中完成了对传统系统观的迭新,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严肃的政治问题”[7]302为思维起点,不断将系统观念全方位立体式嵌入依法治国进程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6]4,必须特别关注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不仅要做到法律条文在具体内容上的衔接统一,更要做到宏观规划在贯通落实上的有机统一。具体表现为:一是在统筹法治建设目标方面,明确2035 年基本建成法治中国的远景目标,在把法治中国分类细化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同时出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2025 年中期规划,确保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一致性。二是在统筹法治运行方面,重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齐头并进、相互衔接,打造“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链条。不仅如此,在单个具体的法治运行环节也要注意统筹兼顾。例如,立法是法治运行和存在的源头,因此特别需要“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1]41。三是在统筹党领导下法治工作格局方面,以“三统一”“四善于”为路径原则,厘清党的领导与法律至上的关系。

“经世致用”一直是中华民族历来倡导和躬行的基本理念。法律思想在具体实践中得以激荡凝练,最终铸就了具有民族气派的实践理念,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宝贵镜鉴。习近平法治思想传承了这些好传统、好做法,并在全面依法治国中使之更为生动、更为科学、更为厚重。

(一)秉持革故鼎新的实干精神,将法治改革进行到底

以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大历史观之,依靠法治改革祛除旧弊一直是社会变革的主流方式。古代先贤以法治改革创造了不朽功业,留下了“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史记·商君列传》)、“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宋史·王安石列传》)等法治改革宣言。从管仲、李悝、商鞅的变法图强,到王安石、张居正的改革兴业,革故鼎新的实干作风持续启迪着后人“法与时转则治”(《韩非子·心度》)、“苟利于民,不必法古”(刘安《淮南子·氾论训》)。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实践层面正是基于革除发展痼疾的需要,将法治与改革有机结合,不断将法治改革向纵深推进,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保障作用。一是充分明确法治改革的不可替代性。一方面,法治本身漏洞需要改革补足,另一方面发展顽疾呼唤法治改革,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零敲碎打的方式修修补补,是解决不了大问题的”[6]116。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推出近180 项专业举措,以司法责任制、立案登记制、文书公开制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为代表的改革不断落地落实、见效见果,彰显了党中央将法治改革进行到底的决心和魄力。二是充分明确改革与法治的关联性。长期以来,“改革忽视考虑法治”“法治难以引领改革”两种片面观点相当程度影响了法治改革的成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亟待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18]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不断丰富完善法治改革的辩证实践观,确定了“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总基调,提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凡是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6]35-40等观点,厘清了改革与法治的逻辑关联,吹响法治与改革在国家治理和发展中的“二重奏”。

(二)秉持人法相维的教化理念,构建奉法强国新格局

“人法相维,上下安顺”(《元史·许衡传》)旨在说明人民遵守法律就能与法律共为一体,最终达成社会安宁、天下大治。公布法律使民众知晓是人法相维得以实现的前提。“法者,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法莫如显”(《韩非子·难三》)都反映出公布法律是历史的趋势和常态。兴起法律教化是人法相维得以实现的路径。西周时期“悬法象魏”(事见《周礼·秋官·大司寇》)、秦时“以吏为师”“以法为教”(事见《史记·秦始皇本纪》)展现了古代法治教育的图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16]89,大力推进全领域全覆盖全阶段的法治教育,不断培育和增强各级组织、各类团体、全体公民的法治信仰与法治意识,营造忠诚法治、崇尚法治的浓厚氛围,推动构建奉法强国新格局。从建构层次而言:一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正如《管子》所言,“守法者臣也”,领导干部作为社会治理的骨干发挥着模范带头作用,能够自上而下塑造遵纪守法的社会风气,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论及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时特别把“尊法”提到了“学法守法用法”之前,置于第一位[6]135,从而在潜意识里形塑领导干部对法治的尊崇,做到“法治”而不是“权治”。二是要抓住社会群体这个“绝大多数”。要通过法治宣传、普法志愿、宪法日活动等实践使公民接受法治文化的熏陶,让法治成为群众日用而不觉的生活观念。三是要抓住青少年群体的这个“关键多数”。青年有无法治取向决定着法治的未来走向,紧扣青年开展法治教育是不容忽视的重头戏。2021 年11 月3 日,教育部印发了《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 年)》,明确要求适当增加法治知识在高考内容中的占比,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法治专题课程,无疑是确保法治薪火代代相传、后继有人的有效做法。四是要抓住法治人才队伍这个“重中之重”。法治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法治队伍时不我待。“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一方面,要扩充法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范围,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执法司法人员,更包括律师、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人员,通过扩充范围壮大建设法治中国的人才基础;
另一方面,要扩充法治工作队伍素质的内涵外延,要求德法兼修、以德为先,更加注重道德建设和思想建设。此外,要进一步发挥高等院校特别是专门政法院校第一方阵作用,加大对法科学生的培育力度,提高法科学生的培养质量。

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法治国家,也必然是法治文明与民族品格相互适应、相得益彰的国家。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文化基因的延承为我们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树立了光辉典范。新征程上,我们要肩负起重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责任,继续厚植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文化基因,更加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自信,一以贯之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让中华法治文明虽历尽峥嵘而依旧焕发无尽光华。

猜你喜欢法治法律思想思想之光照耀奋进之路华人时刊(2022年7期)2022-06-05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今日农业(2021年9期)2021-11-26思想与“剑”当代陕西(2021年13期)2021-08-06法律解释与自然法法律方法(2021年3期)2021-03-16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永远不能丢人大建设(2019年4期)2019-07-13“思想是什么”当代陕西(2019年12期)2019-07-12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人大建设(2018年3期)2018-06-06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中国法治文化(2016年4期)2017-01-20让人死亡的法律山东青年(2016年1期)2016-02-28“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中国卫生(2015年1期)2015-11-16推荐访问:方法论 法治 价值观
上一篇:西藏卡玛多微晶菱镁矿热分解行为研究
下一篇:基于AHP的B2C跨境电商企业营销能力评价体系研究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