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法与科技理论的创新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4-15 点击:

杜俊华 索海杰

(重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44)

科技与法律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国改革开放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法与科技理论进行了中国化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辉煌成就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学界对之论述较少,因此,值得深入研究。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马克思和恩格斯高度肯定了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及对法律的影响。马克思在法与科技关系的论述中,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科学论断。

他认为生产力由物质形态因素和知识形态存在的科学技术因素构成。

随着机器被广泛地运用,科学技术对社会财富的贡献率越来越高,成为资本家积累财富的主要手段之一,同时也带来劳动效率和生产方式质的飞跃。

正因如此,马克思把科学视为一种能够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革命力量。法律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实质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新社会制度的形成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从而影响了法律的产生、发展、变革。

正如恩格斯所言:“没有机器生产就不会有宪章运动”[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继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理论,高度重视并不断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始终坚持把科学技术作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积极探索科学技术与法律法规、社会发展的互动规律,不断丰富和深化马克思主义关于法与科技关系理论。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结合我国科技现状相对落后的情况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世界科技发展趋势,充分肯定科学技术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要实现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要能上去”[2]40。

美国著名学者罗兹曼在《中国的现代化》一书提到,现代化是各社会在科学技术革命的冲击下,业已经历或正在进行的转变过程[3]。

而实现现代化,必须有发达的科学技术支撑。

因此必须进一步高度重视科学技术的力量。

1978 年,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邓小平同志又强调,国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技的发展,科技发展了才能实现国民经济的发展[2]86。这些讲话体现了党对科技的极大重视以及对科技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重要作用的充分肯定。

基于对全球科技发展趋势的把握,邓小平同志还对科学技术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做了新的论述。

他认为,马克思之前提到的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是正确的,但是世界在变化,我们的思想也要随之发生变化。

对此,他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4]274的新论断,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生产力水平,进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路径。邓小平同志还特别强调生产力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

他认为,四个现代化不能只顾经济的发展,忽视法制建设,而是要两手一起抓。

“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4]154在这一正确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科技方面的一些法规也应运而生,为我国后期科技法规发展建构了基本框架。

例如:我国首部《专利法》《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有关矿产资源利用、交通、航天、卫生等方面的法规纷纷出台。

20 世纪90 年代,江泽民同志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生产力是否先进主要看科学技术的先进程度”[5]的论断。

进入21 世纪,世界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各种高技术及其产业风起云涌,尤其是以先进制造技术、新能源运用、信息技术为标志的高技术产业越来越体现着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水平。

对此,胡锦涛同志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为推动我国科技与法治发展提供了新的战略思想。

胡锦涛同志高度肯定了科学技术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认为立法也必须要紧跟实际及时出台,否则就无法面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他指出,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世界各国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加速了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换的速度,推动了全球范围内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将进一步影响世界经济格局的调整,尤其是战略高技术已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6]387。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基于当今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社会发展实际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思考,提出把“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7]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度”向“高质量”发展模式转变的核心,同时利用科技创新对立法的影响来不断开辟新的立法领域,进一步深化了中国共产党对科技创新发展、生产力以及法律发展规律的认识。

首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学技术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作用。他曾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从而提出“中国要强,中国人民生活要好,必须有强大科技”[8]的重要论断,特别彰显了科技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意义。

其次,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最新形势作了判断。

他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恰逢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这对我们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但是,不足的是我国科技总是停留在附加值最低的制造环节而占领不了附加值高的研发和销售这两端,科技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9]26。

对此,他首创性提出了“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他认为之前傲立于世界的一些古代帝国最终走向解体和衰败的原因之一就是创新不足和技术停滞。

因此,要不断推进科技创新,发挥科学技术的革命力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9]30。

但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所带来的科技产品都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因此科技创新的发展对传统法律也提出了改变和更进的要求,不然就可能阻碍生产力发展与社会进步。

而要保护科技创新发展,就必须利用好科技创新对法律的反作用,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积极开辟科技创新立法的新领域。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推进科技创新等重要领域立法[10],积极发现和利用科技创新发展为法律法规建设所做出的扩充,这种扩充就是新科技出现之后反过来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所做出的变更和调整。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动力[11]。

科学技术推动社会进步在现阶段的体现就是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没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就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11]。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坚持独立自主的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为第一动力不断推动社会进步,其实质就是人类利用前沿的科学技术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以解决社会主要矛盾为目的所进行的独立自主的物质技术的创新探索。

独立自主的科技创新就是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中,面对技术基础不牢而又急需突破技术壁垒、“卡脖子”技术所提出的迫切要求。

因此,在科技创新道路的选择上,我国应根据客观实际,独立自主地“以满腔热忱对待一切新生事物,不断拓展认识的广度和深度”[11],积极主动地回答时代和实践所提出的新问题。

在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国家层面重要举措的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要在科技创新的实践中推进法治建设、深化法律法规体系,切实促进科技与法律的深度融合及良性互动,塑造科技创新与法治建设新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分析了科技创新与法规制度创新的内在逻辑关系,认为科技创新与法规制度创新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个轮子共同转动,才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9]65,不断推进科技创新与法治建设的深度融合。

“长期化、系统性建设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之后我国科技法律发展的一个重大特点”[12],持续性推进法治建设与科技创新实践、改革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实现科技创新实践、改革于法有据,促使法律更好地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

总之,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共产党人继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理论,始终将科技发展作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并根据时代变化要求,更加深刻地认识科技发展与社会互动的规律,尽可能使科技释放出巨大能量,从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党对科学技术的社会历史作用规律的深刻把握,也推动着我国各项科技法规不断完善。

法律对科技发展的作用是十分显著的。

马克思认为,生产力对上层建筑能起到决定作用,但是上层建筑对生产力也能起到反作用,所以法律对科学技术也就起到了反作用。

具体说来就是:先进的上层建筑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落后的上层建筑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起着消极的阻碍作用。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环境污染、生态危机、战争和恐怖活动、生化武器威胁以及个人信息的泄露等问题。

恩格斯就曾在《自然辩证法》中提到:“人们不能过分地沉醉于对自然界所取得的胜利,这样的胜利会使得我们遭到自然界的报复。

”[13]对此,他还举例讲到,美索不达米亚附近的居民为了更多耕地砍掉了当地所有的森林,而令他们不敢相信的是今天这个地方竟成了荒芜之地。

英国学者汤因比也曾担忧科技的强大威力,认为人类的生存没有比今天更危险的时代了,如果人类滥用科学技术,把科学技术用于私欲和邪恶,那么就会对人们产生致命的危害。

正因如此,科学技术才远比洪水猛兽、细菌病毒等自然灾害更加可怕、更具危险性[14]。

所以,针对科学技术的这个缺陷,应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科技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嬗变。

中国改革开放初期,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我国科研机构因旧的科研体制和规章制度所导致缺乏科技发展自主权的现实, 指出必须改革科技体制,才能真正促进科技的繁荣发展。

1977 年,邓小平在谈到科研部门整顿问题时指出,制定适合的、合理的体制是能够提高人们的积极性的[2]54。

1978 年9 月,邓小平同志视察东北时又提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就是能够允许社会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

”[2]128邓小平同志这一论述从侧面肯定了法规制度对科技的促进作用,加快了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进程。1985 年,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此次改革的目的是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打通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换的渠道,最终实现生产力的解放,从而带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通过改革的稳步推进,关于科技方面的法规也相继出台。

例如,1984 年3 月,我国第一部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出台,9 月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旨在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护科技创新者的权益,提高科学技术领域人才进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总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科技法制建设逐渐恢复并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运用科技法规来保障和促进科技发展的手段也越来越成熟。

江泽民同志也充分认识到了法律对科技的重要作用,并对我国科技体制改革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他指出: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新机制,是科技体制改革最关键的一环[15]22。胡锦涛同志对未来世界科学技术将出现的重大变革做出了新的判断,提出要加强科技体制改革。胡锦涛同志指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前提是必须加快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和条例。

对于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他指出:科学管理是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至关重要的一环,必须始终坚持科学管理,不断增强科学管理能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7]388。

这就要求科技管理体制、法规条例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注重科技发展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同时要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分配机制和评价机制,促进科技资源成果的开放和共享;
最后还要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形成能够持续性促进科技成果向经济发展转化的良好机制。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之下,我国各项科技法规制度相继出台。例如,2004 年修订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增加了多项对科技创新作出贡献的工作者给予奖励的条例。

科学技术部颁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由谁处罚、怎么处罚、处罚过程等作了规定。

与此同时,科学技术部还修改、制定了科学技术奖与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进一步促进和保障科技的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了科技体制改革对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但是,科技创新机制不畅通已成为长期困扰我国科技创新的一大痼疾。

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要取得突破,不仅需要基础设施等‘硬件’支撑,更需要制度等‘软件’保障。

”[9]59对于如何做好“软件”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方面要“破除一切制约科技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为科技创新“减负”;
另一方面就是要“着力完善科技创新基础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国家创新体系”,为科技创新“赋能”[9]62-64。

在这一正确理论指导下,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体制机制改革文件,对深化改革谋篇布局,为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

例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接连印发的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都是以清除创新体制机制的障碍为着力点,旨在为科技创新“赋能”与“减负”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另外,中共中央国务院还印发了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完善科研管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规范科技良性发展等各方面的法规,科技法规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11]法律保障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实质,就是高质量法治建设保障科技创新的高质量发展。

高质量法律法规是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的有力支撑,是新时代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鲜明特征。首先,高质量立法是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软件工程”。高质量立法就是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11],对于科技立法而言,就是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找准重点、抓住关键、攻克难点。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科技领域的与时俱进,不断推进科技创新体制改革,深化科技创新评估体系改革,加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的法治保障,为推进全面创新提供坚实的“软件”制度保障。

其次,科学执法是保障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强硬手段”,相比于导向性的政策和道德,只有法律才能切实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以其自身的特征和功能弥补道德规范和政策在调整范围及力度的不足,为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插上腾飞的“翅膀”。

最后,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法律为科技创新赋能,以法律规范科技创新活动、保障科学创新权益。

因此,法律保障和促进科技的发展就是要坚持把高质量立法与科学执法贯穿科技创新全方位、全过程,坚持在科技创新的实践中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以良法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保障善治。

总之,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以及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中,深刻认识到了上层建筑对生产力的反作用,十分注重通过建设和完善法规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规范科技进步以对社会发展产生良性影响。

科学技术是实现人的基本价值的重要手段,必须要遵循“以人为本”的价值原则。

马克思认为,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发展,是建立在关注贫苦民众利益基础之上的。19 世纪40 年代,随着工业革命席卷整个欧洲,普鲁士统治阶级为了快速完成资本的积累,便利用他们政治上的优势,制定了专门保护自己利益的法律法规,对森林和草地进行了大规模的掠夺。

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中,委员会提议,“凡是用切割工具砍倒或截断活树者,凡用锯子代替斧头者,一律加治重罪”[16]246,但当涉及他人利益时,省议会却连枯木和树木也不区分。

对此,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对这种评判标准展开了猛烈的批判,他认为,省议会为了维护林木者私有利益而牺牲了人的权利, 这就使得人在林木面前只能是成为牺牲品而不得不遭受失败![16]243贫困民众使用切割工具或锯子砍伐树木是一种科技的进步,但却被林木所有者视为是对森林的破坏,贫困民众的基本生活失去保障。

因此,马克思主张森林立法应改要坚持以人为本,坚决捍卫政治上和社会上备受压迫的贫困群众的利益。

1843 年开始,恩格斯在英国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调查,撰写了《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深入分析了由工业革命引起的社会关系深化以及社会阶级分化和重新组合。

他认为,工业革命在英国的发展使资产阶级积累了大量的财富,而极其贫困的工人们不得不起来反抗。

然而,对这些起来反抗现存制度的工人们来说,资产阶级为工人所考虑的也只是法律,在工人们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与资产阶级斗争抗衡时,资产阶级就会用这些为工人所考虑的法律来对付工人[17]。1824 年以后,英国工人阶级利用法律许可的结社权,有组织地广泛开展了以罢工为主要斗争的反抗,最终发展成为宪章运动。

在运动中,工人阶级通过表达自己的诉求,促使政府颁布了保障贫困民众生活的法律制度。

科技的发展为资产阶级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但“资本是不关心工人的健康和寿命的,除非社会迫使它去关心”[18]。

恩格斯进而认为,正是由于工人阶级的反抗,才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资产阶级无节制地压榨贫困人民的欲望,干涉了资产阶级对于法律的制定。工人与资本家通过数个世纪的斗争才取得了规定正常工作日的成果[19]。英国工人阶级通过与资本家的斗争取得了10 小时工作日法案,促进了欧洲大陆对英国工厂法的使用。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提出必须通过制订和完善科技法规条例,使科技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物质需要。

他指出:我们国家引进先进技术的目的是提高生产力水平,增进人民福祉,这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有利的,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也是有利的[2]133。

1981 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科委党组《关于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方针的汇报提纲》的通知中提到:“要大力抓好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要尽可能地把军用科研成果转移到民用方面来。

”[20]为了确保各项科技成果能够推动经济发展,服务于人民大众,1984 年科技部还出台了《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

各部门也都相继颁发了科研成果管理办法,例如:1983 年开始相继出台了《卫生部关于对中外合资制药企业有关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实施细则》《航空工业部发明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化工研究院(所)安全管理暂行制度》等。

1986 年4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其中第二十四章就特意强调了“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要推行“星火计划”,抓好一批为振兴地方经济的乡镇企业科技示范项目[21]。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科学技术成果被大量运用于人类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同时,空气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基因伦理等问题层出不穷。

对此,江泽民同志指出: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最终是为人类服务,维护整个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而不是反过来危害人类自己,对于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利用都要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相符合, 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予以引导[15]217。

这为我国科技立法提供了价值遵循,加强了我国科技管理法规制度的建设。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出台了《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放射环境管理办法》《医药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 等;

在卫生食品方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
在科技伦理方面出台了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分泌型基因重组人生长素使用商品名的批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

胡锦涛同志从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我国实践经验,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战略思想下的科技法制观的核心理念,就是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让科技发展为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增进人民福祉。

胡锦涛同志指出,进入21 世纪,世界新科技革命进入了一个不断创新的时期,科学技术对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尤其是生物科技的进步。

因此,要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作为我国科技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让科技发展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提高人民科学文化素质紧密结合,让科技成果更多地惠及人民[22]。

在“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技法制观指引下,我国2007 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23]。

为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2002 年6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同时,还出台了《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修订)》等法规来推动科技发展服务于人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律与科技交叉领域产生的新兴问题,提出了不断完善科技法规、让科技为人类造福的思想。

当今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安全与伦理、私人信息保护、转基因技术等极大地拓宽了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也给人们的价值观重塑和社会治理带来了难题。

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兴科学技术带来的新的挑战必须要“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10],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公共卫生、信息保护、生物安全等领域立法,“使人们在持续的天工开物中更好掌握科技知识和技能,让科技为人类造福”[24]。

2020 年9 月11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科学家座谈会时对广大科技工作者提出要求,指出新时期的科技创新要坚持“四个面向”,尤其坚持科技创新要“面向人民生命健康”[25]。

他还指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环境资源领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底线,因此科学技术应重点聚焦重大疾病防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的保护等重大民生问题,应不断完善相关的科技法律法规。

为此,全国人大联系我国新时代发展的经济社会实际,修改完善了有关食品安全、生产安全、药品监督、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规,比如,2018 年12 月修改完善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专门对食品的安全标准、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新情况进行了新的规定,体现了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理念[26]。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11]。

因此,新时代加强科技创新与法治建设,要紧紧围绕以法规推动科技更好地服务于民众,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用法律法规推动科技更好服务民众、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的重大职能之一。

科技创新发展与法治建设依靠人、为了人,是科技发展、法治建设与人类关系不断演进的科学总结。

从科技创新、法治建设的主体来看,习近平总书记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科技创新和法治建设的价值归旨,明确了科技创新与法治建设的依靠力量在于人民。

因此,要积极培养和挖掘创新型科技人才,用法律规定人才的义务、保障人才的各项权益,努力让每一个人才发挥自身的特点,为科技创新提供不竭的力量源泉。

从科技创新和法治建设的目的来看,习近平总书记把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科技创新与法治建设的目的,明确了科技创新与法治建设的目的是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习近平总书记以科技增进人民福祉、以科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明确了当前科技工作与法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改善和保障民生、满足民众需求以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遵循了新时代科技发展与法治建设的内在规律,体现了人民在国家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及作为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核心作用,突显了人民在国家科技创新以及共享成果的主体性,开辟了人民至上理念在科技创新和法治建设领域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境界。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法与科技关系的探索当中,十分重视人民群众的利益,并积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来发展科技,同时,还制定许多法规制度来确保科技发展要服务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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