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安防小区前端智能设备建设供给模式分析与利弊剖析*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2-16 点击:

方海洋,黄 真,沈妍初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1)

2010年以来,我国沿海发达省市率先提出将“智慧警务”纳入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并切实开展建设[1],自此以“智慧警务”为主线的警务改革成为了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时代新方向。在这一大背景下,针对城市传统治理单元居民小区流动性强、人力管理低效、治安风险聚焦等特点而建设的智慧安防小区应运而生。目前,智慧安防小区已成为智慧城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市与科技公司深入合作,注能警务改革,积极探索建设智慧安防小区,已取得一定成效。在建设过程中,无论是新建小区还是老旧小区的改造,前端智能设备供给都是建设的基础,建立智慧安防小区前端智能设备科学供给模式,对智慧安防小区建设深入开展有着重大意义。

浙江省的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开展较早,经多年发展已取得较好成效,可作为典型分析对象。通过对其建设模式综合分析,可发现现阶段各地建设模式主要有政府包办、政府补助、居民自筹3种。

1.1 政府包办模式

智慧安防小区建设的初期阶段往往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试点建设,因而出现政府包办的建设模式,即政府主导决策,负责全部或绝大部分建设资金。如杭州滨江、嘉兴海宁的部分智慧安防小区就是通过政府招标、企业承建、财政出资的方式完成的。这种建设模式具有一定行政性,在此模式下,政府、街道包办建设使得执行力与统筹力得到保障,但也极大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和财政负担,且在小区设备后续维护和效能发挥上后劲不足。

1.2 政府补助模式

部分地市采用了“以奖代补”“奖补结合”的建设模式。如温州市出台《温州市智慧安防小区建设项目“以奖代补”实施细则》等办法,对建设积极的小区给予奖励;
嘉兴市嘉善县专门制定了智慧安防小区建设资金补助规范,由各镇、开发区(街道)先行筹集支付,验收通过后,再由县财政按照50%给予补助(参见嘉善市《关于全面推行“智安”小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政府补助建设的模式避免了建设任务被政府包揽,政府仅承担监管职能并提供部分资金,进一步调动了社区自我建设的积极性。但由于缺乏政府统筹,在基层实践中容易出现社区强制建设、为“补”而建等脱离实际需求的情况,造成负面影响。

1.3 自筹建设模式

在智慧安防小区建设萌芽阶段,衢州等地也有部分社区群众自发组织对小区进行智能安防改造,并逐渐探索出以自筹为主的建设模式。如嘉兴平湖市的商品房小区“智安”工程建设改造由房产公司负责,后续维护费用由小区公共收益支出;
宁波奉化区实行分类经费保障,已建小区的智能安防建设由各镇政府或街道提供经费保障,也可采取自筹方式,而新建小区智能安防建设和后期维护由开发商负责。自筹建设模式通过业主自筹、开发商建设以及将小区公共资源置换吸引资金设备,充分调动基层群众积极性,灵活性较强。在智慧安防小区实际建设过程中,除以上3种模式外,各地还不断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创新前端智能设备供给模式。

智慧安防小区前端智能设备是现阶段建设的核心。具体来说,前端智能设备包含布设于小区出入口、楼宇单元门、楼宇制高点等重要地点的智能安防设备,类别主要有智能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系统、周界防护设备等。从公共经济学角度出发,智慧安防小区前端智能设备符合公共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对混合物品的定性[2],可归属为俱乐部物品。以下从3个角度对其属性进行详细分析。

2.1 受益范围排他性

智慧安防小区前端智能设备与传统作为公共物品的城市基建不同,在受益范围上具有排他性。具体来说,智慧安防小区前端智能设备通过设立一定的准入门槛(特定小区),将产品受益对象圈定为范围内的特定群体,从技术上杜绝了“免费搭车者”。例如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全体居民共同集资或政府出资将小区改造为智慧安防小区,生活便利、治安状况等方面都得到了极大改善,小区内所有居民都会从中受益,但前端智能设备带来的这种服务具有受益排他性,尚未改建的小区或拒绝选择智慧安防小区的居民无法受益。

2.2 消费非竞争性

经典俱乐部物品模型中存在消费拥挤点,即在俱乐部既定规模下,当成员数超过拥挤点前,每个成员均能按照自己意愿使用俱乐部物品,相互之间不存在竞争,而当成员数超过拥挤点后,新成员的加入会导致资源愈发供不应求,个人收益急剧减少。对于智慧安防小区来说,成员数存在设定上限,即最多不超过小区建设规划的居民总数,因此在智能安防小区建设或改造伊始,就要考虑智能安防设备的建设规模,使得智能安防设备能够满足饱和状态下的居民使用。故从消费竞争性的角度来说,一个科学、正常的智慧安防小区前端智能设备对于消费者——小区居民而言,理论上不存在所谓的“消费拥挤点”,消费具有非竞争性。

2.3 效用不可分割性

从效用分割性角度也可进一步对智能安防设备的属性进行佐证。私人物品的一大特点为效用的可分割性,即谁付款谁占有,而俱乐部产品的效用作为整体面向整个消费群体,所提供的服务效用共享给所有会员。对智慧安防小区前端设备来说,所输出的智慧安防效能具有整体性,会无差别地向每个小区居民提供。例如智慧安防小区中的智能监控设备,为整个小区提供同等的、不间断的监控安防服务,而并不会将资源差异化配置,其余智能安防设备也大抵如此,因此可判断智能安防设备不是私人物品,具有效用不可分割性。

目前由于发展基础不同、模式尚不成熟等多种原因,全国智慧安防小区前端智能设备供给尚未形成统一科学的范式,存在的隐患问题尚多,这不仅会造成建设推进的混乱,从长远来看,还不利于智慧安防小区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3.1 缺乏统一的建设标准

目前,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可依托的法律规章较为匮乏,公安部、住建部在1996年出台的《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仍被作为小区安防建设的主要法律依据,所规定的各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仍然适用,但在感知设备建设层面,仅对监控设备作出规定,远落后于新时代安防需求。基于统一性法规文件内容空缺的背景,各地市纷纷出台地方性智慧安防小区建设标准,甚至将建议类文件作为主要依据。例如绍兴制定《绍兴市公安机关“智安小区”建设技术规范》、宁波制定《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衢州制定《住宅小区智能安防系统建设技术规范》。除法律支撑外,在技术层面的标准也尚未统一,各企业的数据标准、产品性能等参差不齐,不同厂家品牌产品的通用性差,难以有效整合,给小区、社区和跨社区、跨部门间统一的应用管控带来阻碍,即使通过技术手段可以进行一定的整合,但系统的稳定性有所降低,整体效果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3.2 建设资金受限

智慧安防小区前端智能设备建设的核心在于资金保障和支持,但目前,智慧安防小区前端智能设备供给中仍存在较多问题。从集资的角度来说,多数地方依赖财政投入,社会资本贡献较少,整体处于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介入的过渡性阶段[3]。将政府拨款作为唯一资金来源渠道会造成较大的财政压力,使得智慧安防小区建设项目数量获批有限,且长此以往,各部门、物业和小区业主会滋生“等、靠、要”思想,推广受到阻力。单一的筹资渠道可暂解燃眉之急,但忽略市场经济资源配置作用而过度依赖政府出资无法满足目前智慧安防小区建设蓬勃发展的建设需求,且与智慧安防小区前端设备俱乐部产品的本质属性不匹配。在资金的统筹使用方面,部分小区建设未兼顾实际,建设和改造方案缺乏科学性,建成的智能安防体系不完整,存在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的情况,智能安防成效大打折扣;
也有部分地区因统筹不足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而不合理建设后期的整改、拆除、重装又会进一步增加建设成本。

3.3 居民未实际参与建设需求的表达

居民作为智慧安防小区建设的直接利益对象,有权提前获知小区改建相关情况并表达维护个人利益的合理诉求,并有行使表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共有部分设施应建立维修资金,维修、更新、改造由业主共同决定;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75%以上且人数占比75%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超50%且参与表决人数超50%的业主同意。调研发现,目前的智慧安防小区前端智能设备建设中,业主知情权未得到有效保障,物业或业委会不及时发布信息、消极性公示或公示信息不完整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的决策权和表达权也未得到有效保障,部分小区缺少业主投票环节,或是投票环节流于形式,业主反馈诉求的渠道不通畅。因此,现阶段的智慧安防小区建设中,多数居民未实际参与设备供给需求的决策。

3.4 供给主体责任不清

目前,由于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具有高成本、低收益、复杂性等特点,大部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不愿开展智慧安防小区建设,逃避资金投入,故在实际过程中往往不得不由政府推进建设并主导供给。与此同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间责任也缺乏明确且有效的责任落实模式。开发商、物业、安防企业等市场主体作为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可依靠的重要力量,也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以小区基础建设常见管理者物业为例,目前的智慧安防小区建设过程及后期运营维护中,各小区物业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部分老旧小区、安置房小区甚至无物业管理,而实际上这类小区的安防需求往往最为迫切。

4.1 健全法律体系并建立统一标准

现有法律较少涉足新型智能安防设备的标准规定,缺少对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针对老旧小区改造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多部法律,但多数法条规范更注重于原则性文体,缺乏可操作性[4],老旧小区进行智慧安防小区改建缺乏法律规范和支持。因此未来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弥补智慧安防小区建设中的法律法规缺位,并与技术性标准建设相结合,一同完善统一建设标准体系,“建什么”“怎么建”“如何验收”都应以标准约束性的形式展现,有效保障设备供给,为基层实践指明方向。

4.2 拓宽资金来源并鼓励小区自筹

在实际建设中,要按照“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公共物品理论,应将政府投入分为两部分,对民生事业等纯公共物品的投入应当作为保障资金,而为稳定社区秩序、减少管理成本则需计入俱乐部物品的投入,即建立“以奖代补”机制。此外,还需充分发挥自筹、市场运作的作用,通过企业投资、停车有偿服务、植入广告、推介保险、项目外包等途径投资(垫资)建设,通过将小区公共资源转换变现,有效扩充资金来源。同时,前端智能设备作为俱乐部产品,在实践中往往因使用者的闲置而产生负外部性效应,自筹建设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该效应内在化[5],从而增强智慧安防小区发展的可持续性。如温州市龙湾家景花园业委会携手人本集团,将空置场所整体出租,由人本集团开设超市,既可方便小区群众,又可增加小区收入,为后续智能安防设备的维护提供有力支撑。

4.3 明确主体责任并引导多方参与

和谐社会不排除多元的利益及多样化的话语,恰恰是社会角色间的高效互动才有可能趋近社会的“合意”[6]。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开展以来,除少部分自发组织建设的社区外,基本由政府用行政手段推广。作为新兴事物,智慧安防小区在建设统筹期就要划分各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相应的组织网络和信息网络,并积极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7]。首先需重视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对居民的宣传,保证居民的知情权与决策权。根据笔者团队在杭州市萧山区、海宁市等地的入户走访,普通居民对于安防设备的认知大多停留于监控取证的初级阶段,认知有限,实际建设参与度低。因此应结合软、硬件做好对“智安小区”积极意义的宣传,如开发社区APP等网络平台,建立居民社群虚拟联络圈,及时、全面和有效地推送公示信息,一方面,充分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加强居民的“主人翁”意识,调动群众参与决策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还可以起到监督作用,避免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从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8]。其次政府应发挥牵头作用,为各部门明确职责范围,建立健全监督和考核机制。但政府部门不是“无限政府”,在经济社会的管理与服务中,政府应有其职责边界,绝不能大包大揽[9]。最后业委会、物业、房产开发商、安防企业等多元主体也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宣传、融资、把控产品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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