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政治正义下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研究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1-24 点击:

罗贵榕 刘俊显

(广东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湛江 524088)

正义是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道德正义是一种主观非标准化的价值判断方式,其通过伦理规范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伦理权利与道德义务;
其衡量尺度在于行为或思想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是否满足社会多数成员的道德准则。人性是人的道德起源,是生命体中最为稳定和普遍的存在,其具体表现为“善”与“恶”的外部评价差异。人的本性、目的和自我偏好是决定其行为选择的根本原因。“善”和“恶”均是人性的一部分,是个体在完成社会化后表现出的特定个性,前者体现了“超我”,是精神价值层面有意识、有良知的道德判断,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互助和利他等正向价值观和行为选择;
①成中英、董熠:《经济正义与道德正义——论儒家道德政治经济学中的“均、和、安”》,《江海学刊》2014年第2期。后者则是潜意识“本我”的欲望反映,表现为自利、兽性以及侵害他人等负向价值观和行为选择。从人性视角看,道德正义是行为正义的决定性因素,而行为正义则是实现政治正义的必要条件。行为正义的实现需要制度正义加以保障,通过刚性约束来规范人的行为选择,进而维护道德正义。德国哲学家奥特弗利德·赫费认为,政治的正义性是判定法和国家形式合法的标准。②〔德〕奥特弗利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法和国家的批判哲学之基础》,庞学铨、李张林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第1页。制度正义体现了政治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无法直接作用于人性。因此,政治制度优势和制度正义并不能有效应对道德建设缺位引发的社会道德失范问题,必须通过维护道德正义解决新时期社会道德建设领域中存在的不足,以推动全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善治”目标。

人性的价值形成由人的内部自我价值和外部环境价值共同决定。内部自我价值是指人性自身获得的发展和滋养;
外部环境价值则是指影响人性生成的社会实践、宏观环境等外部因素。价值判断是对人性的抽象概括和理性认定,进而得出“性善”与“性恶”的道德评价,而这一评价方式具有强烈的主观性。马克思强调:“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固有的抽象物,在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6页。现实和社会是考察人性的重要落脚点,个人的社会实践经历、自我体验和所处社会环境,均会影响其对人性善恶的感知和评价。②戴贝钰:《道德的实践基础与人性之维》,《思想教育研究》2017年第6期。人性是人的普遍和共有属性,具有复杂多样性。善与恶均是人性的构成部分,否认恶的人性存在,就是忽略人性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矛盾和联系。

人性具有普遍性、特殊性和个别性。人类整体具有共同人性,是对世界古今中外人性的一般性和普遍性的抽象概括;
不同国家、民族、社会阶层、圈层的人性具有特殊性,受生存环境、经济水平发达程度、社会资源占有情况、社会道德认知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
个人则具有具体人性,受个人所处社会阶级、外部环境、物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活动、自我价值取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③陈迎、胡海波:《从“抽象人性观”到“具体人性观”——〈德意志意识形态〉的人性观革命》,《湖北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具体人性奠定、支撑和充实着特殊人性和共同人性,是决定个人主体行为正义、捍卫社会道德底线、维护国家道德正义的根源,是实现国家政治正义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等宏观发展目标的基础。具体人性以特定、单个的社会成员的人性为评价对象,以个人善恶倾向、品行好坏和德性水平高低为评价指标。④王忠武:《人性的生成结构与评价方法建构——关于人性善恶的象限分布模型》,《汉江论坛》2018年第6期。

时代性、阶级性和动态性是具体人性的显著特征。时代性表现为具体人性在过去、现在、未来各阶段遵循的历史发展规律。人类从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发展至今,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人性发展已经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但人类社会尚未达到社会意识形态的终极目标——共产主义阶段。因此,人性的发展尚未实现理想的演变目标,在精神层面和社会层面仍存在很大的不足和缺憾。不同历史阶段的人性价值判断标准有其时代的局限性,因此不能把历史的人性等同于现代人性,也不能把当下的人性视为未来的人性,而应结合人性的历史发展规律和时代特征,分析把握个体人性发展的具体特征。

阶级性表现为不同社会阶层的人性。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的历史时期,物质资源的充沛与人的需求两者之间的张力持续扩张,资本主义制度无力回答和应对社会发展进程中涌现的正义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对人性的正确解释必须要从人的社会性和阶级性出发,阶级社会中不存在超越阶级的人性,不同意识形态的人性只能通过阶级斗争进行调和解决。不同意识形态的人性具有个性化差异,处于社会统治阶级的人性和处于被统治、被剥削阶级的具体人性,亦存在显著差异。⑤潘天强:《马克思人性观的现代解读》,《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因此,马克思主张通过建立社会主义社会,通过保障占据大多数的无产阶级人民的权利,进而保障政治正义:“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
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43页。

动态性是指社会成员的具体人性始终处于动态发展的过程中。马克思指出:“从古代以来,人的本性一直是在把自己提升到一个更高的道德水平。”①〔英〕戴维·麦克莱伦:《马克思传》,王珍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9、33页。人性的动态变化受到所处时代和社会环境、阶层、个人物质生产生活实践等因素的迁移、变更的影响,因此人性的善恶价值取向和评价标准会产生细微的、个性化的转变。“浪子回头”“金盆洗手”“悔过自新”等现象,体现了个人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判断标准、人生态度由坏转好的动态变化过程,而社会道德框架下的传统“好人”,其人性善恶倾向也可能在权力、利益、美色等外部条件诱惑下发生动摇或转变。

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反映,是社会成员在实践活动和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行为准则和规范。道德并非与生俱来,而是经过宣传教育、社会舆论的长期作用和渗透影响形成的,其存在于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人的行为选择提供指导和依据。②郑艳菊:《制度正义:道德效力实现的外在保障》,《人民论坛》2019年第8期。道德是人们在社会交往活动中精神需求的反映,狭义的道德是指个人调节和约束自我行为的准则规范,具有非强制性、非权力性等基本特征。广义的道德则是指对社会正义和公平的不懈追求。道德源于人性,与人性的基本特征关联互通且表现更为多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道德是阶级性和个体性的有机结合。道德规范是不同意识形态国家维系社会的主要规则。马克思主义中对道德的论述是多角度、多含义的,或是指资产阶级社会的虚伪道德,或是指共产主义社会中真正的人的道德:资产阶级的道德典型体现为“拜金主义”和“利己主义”,无产阶级的道德则体现为勤劳勇敢、反对剥削和压迫。不同阶级有不同的道德,统一、共同的道德在不同阶级社会中分裂成为阶级的道德。统治阶级、剥削阶级的道德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相适应,在社会形态中占据主体地位。不同意识形态中人性的对立实质就是道德的对立,只有通过阶级斗争才能加以调和解决。③向玉琼:《在正义追求中构想道德的政策——基于对制度正义的反思》,《新视野》2018年第5期。道德的个体性则取决于具体的社会成员,由个人的社会实践经历、自我情感体验、主体价值取向等个体内部因素决定。由于决定不同个体道德观念的内部因素不尽相同,不同个体之间的道德观念存在个体化差异。在道德的阶级性和个体性关系中,阶级道德作为特殊道德奠定了个体道德的底色,个体道德之间的具体化和差异化,会影响甚至决定阶级道德的总体取向。

道德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辩证统一,其诞生于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生产关系是生产力的社会存在形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同时也是一种客观的经济关系,具有客观性,而经济基础正是占据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受到经济关系制约的道德,同样具备和生产力发展规律相对应的稳定性和客观性,而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引起道德的变化。道德的主观性表现为:道德作为内化于人性的自我法则,形式特征决定了其必须在主观意识和精神层面发挥特殊作用,受个体主观意识和精神状态的差异影响而发生变化。

道德的发展过程具有历史性和实践性。马克思主义指出,不同时代有不同的道德观念,没有永恒不变的道德。④晏扩明:《马克思的道德观念及其追求——基于马克思的道德社会功能批判与道德性评价》,《道德与文明》2020年第4期。不同历史阶段的道德能够跨越时空进行传承。历史阶段的先进阶级道德中的积极内容和精神养分,能够为后来者所传承、改造和吸收,并以此为基础产生新的阶级道德内容。道德的发展演变受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限制。不同历史时期的道德标准反映了其所处历史阶段的时代特征,而道德的演变过程是在反思和总结历史道德的基础上,批判、吸收并立足当前阶段的特殊性,涵养发育形成符合当前阶段宏观环境和社会实践实情的新时代道德。

道德的个体性和主观性是个人实践活动行为规范的基本依据,能够对社会整体道德风气形成影响,是道德正义的本源。道德评价是对个人在经济关系基础和社会互动行为中的表现规范所作出的评估反映。评价者对他人道德及社会道德作出的评价,实质是对自我道德观念认知的反映,受到自身所处外部环境和自我内因的共同影响。拥有较高社会地位、获得感和幸福感较强的人,对于他人道德及社会道德的评价偏向于善意和积极;
而经济条件较差、自我遭遇和经历较为不幸的人,对他人道德及社会道德的评价则偏向于恶意、消极和悲观。道德评价的主观性决定了价值判断的相对性,个人的人性价值倾向影响其道德认知。①董蕴:《试论道德评价的三种依据》,《中国周刊》2020年第8期。不同个体对于同一行为的道德评价不尽相同,利益相关者和受害者的评价甚至有可能截然相反。评价者难以超越自身经验、屏蔽自我利益、突破阶级局限,进而作出超越自我认知范围的道德评价。②段方乐:《己善与他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隐性逻辑——一种潜意识的道德评价双重标准的批判》,《德州学院学报》2020年第36期。因此,在道德建设过程中,应重视道德的个体性和主观性,不应根据普遍经验推定具体人性,或将个体道德认知普遍化,避免进入缺乏实践支撑的道德说教和价值认知误区。当道德认知内化为个体的自我行为选择规范,就能实现较高的道德约束效力,促进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正向发展;
而个人道德价值扭曲会引发不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的负向行为选择,从而导致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风气,引发损人利己、拜金主义等系列道德失范问题。③彭丽:《制度正义建构视角下共同体中的个人自由及自我实现》,《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9年第12期。公权力行使者作为国家治理主体,其个人道德失范问题会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注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民个人道德规范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有效着力点和关键突破口。

道德发源于人性,是介于怜悯和信仰之间的情感反映。以人性中的良知和善意为主要内容,道德正义代表着社会道德风尚的善意价值取向,是对善与恶、公平与偏私、正义与非正义等个体和集体社会行为特性的判断标准。制度则是立足于人性中“恶”的偏向,通过人为设计的规则制度对人的恶向行为施以惩戒,需要通过权力机构进行强力约束。④杨俊一:《价值正义:国家社会治理的原则、原理与路径——兼论“核心价值观”规范国家社会治理的伦理路径》,《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4期。道德正义使人的行为规范有了善的价值,以非强制、非权力性的软约束,引导、保障人的自发性行为正义。道德正义和制度正义均可以促进、保障行为正义,而在物欲主义横行的陌生人社会,道德正义对人的行为约束往往会失灵,导致道德失范和社会生活秩序的混乱、失控等问题。道德失范通常为社会剧烈变革和转型时期的特殊症结,主要表现为原有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对个体行为的软约束失灵,而适应新时期的道德规范尚未完全形成,无法内化于个体的人性之中,从而无法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正确指引。道德失范会导致个体的人性善恶标准模糊,在面临道德判断时表现出错误倾向和负向选择,从而引发社会道德混乱无序。

当前,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深入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社会剧烈变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尚未完善的过渡阶段,涌现的道德失范危机主要表现为:社会道德风尚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错误思潮广泛传播;
社会交往过程中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造假欺诈等问题屡见不鲜;
社会成员道德观念模糊,善恶、是非、美丑的价值判断标准扭曲。

道德失范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了人们生产生活的幸福感,损害了民族和国家尊严。尚未规范的市场经济,由于缺乏健全法制的约束和限制,以自由和逐利为目的的观念,盲目刺激着民众的本能和欲望,为滋生道德问题提供了土壤。传统道德秩序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和调节作用逐步弱化,遵守公共道德准则不再成为人们根深蒂固的集体共识。相较传统社会的道德失范问题,新发展阶段的道德危机主要表现为: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下降、道德底线的突破和道德意愿的贫乏,传统道德价值观中的优良品质面临着突破底线的危机。道德失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会道德共识的偏移。道德正义渗透于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赋予社会成员追求公平正义和崇高理想的精神动力,为人们提供向善向好的文化指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唤醒了人们的主体意识,礼俗社会与法治进程的交织演进,形成了社会成员精神层面功利与信仰、盲从与躁动并存的复杂发展态势,道德和精神领域建设的不足,导致原有社会道德风尚无法完全适应个人道德与经济关系的快速发展变化。同时,不同社会成员在社会资源占有和社会利益分配的巨大差异下,具体道德差异化程度不断扩大,与既有社会道德共识之间形成撕裂,并推动形成新的社会道德共识,在陌生人社会的交往互动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和人际摩擦增加,导致社会道德风险增加。

二是人性趋利避害本能的驱使。作为社会性动物,同情心是人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对他人表达善意的心理基础,道德认同则构成了规范人与社会互动行为的自我约束。道德正义体现了人的道德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维护和遵循道德正义者受到认可和褒奖,破坏和违反道德正义者要受到谴责或惩罚,而这一惩罚是由社会公共舆论或集体文化给予的谴责或排斥。有效的道德惩戒能够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社会成员亦习惯于从社会道德共同体中寻求自我行为的合理性。然而,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道德惩戒体系的扭曲,为违反道德正义的负面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而行善的成本则相对提高。在面临“老人摔倒该不该扶”等问题时,人们需要衡量采取善意行为所要支付的额外“成本”,即善意未必带来褒奖,反而可能遭遇讹诈和赔偿要求。当善举可能面临争议和风险,无法得到道德正义的绝对保护时,人们往往趋向于作出视而不见的选择,而当“冷漠”的行为逐渐被公共舆论接受、理解和包容时,新的社会道德风险也就萌生了。

三是个人成长环境的渗透。社会变革带来了个人生存环境的变化。在个体成长过程中,通过家人的言传身教和社会道德共同体潜移默化的影响,逐渐形成具有自我个性的具体道德。在社会道德共识偏移和人性趋利避害本能的共同作用下,当见利忘义、损人利己、是非不分、善恶难辨等问题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时,个体道德亦将被这一底色覆盖,在社会行为的选择中逐渐偏离正确方向。在传统道德遭遇市场经济解构的同时,个体的道德行为更容易在信息时代迅速传播,在公众关注度极高的文娱领域,部分文艺工作者个人价值观发生扭曲,通过互联网技术加以放大进入公共视野,自此,以丑为美、以低俗为趣味、以扭曲为真理等道德问题涌现,“失德艺人”频频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底线,违法捞取巨额经济利益,对青少年及公众的个人价值观构建形成极大冲击,引发部分自我道德体系尚在形成阶段的青少年竞相效仿,危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罗尔斯的正义论观点认为:“政治的正义观念之第三个特征是,它的内容是借某些基本理念得到表达的。”“一个与之相伴的基本理念是作为自由平等个人的公民理念,另一个是由政治的正义观念有效规导的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①〔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14-15页。政治正义反映了人类社会政治价值的普遍规律,在我国,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价值的生动写照。中国传统政治正义以仁爱、民本、正义、大同等思想为文化基因,传统社会价值取向历经无数朝代更迭而得以传承精髓。在新型社会关系和经济基础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思想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追求政治正义的精神指引。②孙亮:《马克思的“后正义观”与“中国道路”》,《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以唯物史观为根基的政治正义,是与具体物质生产方式相关联的政治价值取向;
政治正义的内容由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调整组成,取决于一定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

政治正义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价值基础,反映了法治进程中执政者对社会公平和自由的制度目标与价值追求。道德正义彰显了民心所向,而制度正义则通过强权规范人的行为,实现政治正义。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条件下,社会公共利益和普遍规则需要道德正义和制度正义相互融合渗透,以道德正义保障、培育制度正义,以制度正义强化、补充脆弱的道德正义,两者合力建立井然有序的社会秩序,共同作用于政治正义的追求和实现。③蒙象飞:《利益共享、制度正义与价值共识——当代中国政治认同建设的三重困境》,《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6期。我国经济社会和政治领域道德失范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方面,社会变革过程中的权力寻租、司法腐败、损人利己等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的非正义行为较为突出,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严重损害政治正义;
另一方面,经济社会和法治社会建设发展迅速,公民法治意识显著增强,对于制度正义和政治正义抱有更高的精神期许。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大道德领域建设力度,促进道德自律、优化道德环境、完善道德内容,不断以道德正义促进政治正义,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奋斗目标。

一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公共监督。政治体制是国家政治制度有序运行和功能发挥的体制安排,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更新、焕发更强大生命力的必要途径。④石仲泉:《构筑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之路》,《前线》2020年第2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命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革新完善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然而,随着经济关系的快速调整,官僚主义、权力寻租、贪污腐败等公权力行使者的具体道德问题涌现,严重破坏了党和人民的关系,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和社会道德风尚建设。政治体制的深化改革,应坚持遵循“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持续加强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加强对治理主体的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规范的教化和约束,将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政行为规范的合法性来源。⑤张巧当:《民心是最大的政治 正义是最强的力量》,《红旗文稿》2016年第16期。对于公权力的行使国家要进行有效监督,让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加大德育教化和违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加强司法道德建设,保障执法公正。法律是制度的最高形式,是制度正义的文化载体。司法制度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政治正义和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体制改革,应加大对法官、检察官个体职业道德的关注力度,将职业道德水平纳入改进司法作风的重要工作内容当中。⑥曹志瑜:《中国司法职业道德建设的人性考察——以制度和道德的辩证关系为视角》,《江汉学术》2019年第38期。以提高司法人员职业化程度、职业素养和个人道德为切入点,强化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避免强权干预造成司法不公;
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从根本上杜绝“人情案”“权力案”“关系案”等司法不公现象;
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能力水平,避免业务素质低下导致的司法不公;
树立公正廉洁的外在形象,确保司法公正底线,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体制的信任。

三是优化社会道德风尚,提高公民道德水平。公民道德水平是社会道德风尚的根源,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应对社会矛盾变化的有效对策。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个人品德建设主要内容为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等,社会公德建设主要内容为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2021 年9 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工作者教育管理和道德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强文艺工作者学习教育、示范引领、规范管理和道德建设,发挥文艺精品在塑造青少年正确价值观方面的独特作用,建立健全文艺工作者道德评议机制,使其敬畏纪律规矩、严守道德底线、做到德艺兼修。加强社会道德和公民道德建设中,应注重道德教育引导,为社会成员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树立道德标杆、营造良好校风家风滋养个人道德,正确引导公共舆论走向,科学治理网络空间,以制度建设鼓励善行、惩治恶行,维护道德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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