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背景下垃圾焚烧发电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1-22 点击:

董 梅 岳孟柯

碳达峰是指在某一时间节点,二氧化碳排放的总量在到达最高值后不再增长。碳中和是指在一定范围区域和时间期限内,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与碳汇总量的对冲消解,最终使得碳排放量达到“净零排放”①。在治理气候变暖的全球环境事业里,中国将承担起愈发重要的角色、做出更大的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向世界各国郑重承诺,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随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要研制“2030年碳达峰”行动方案②,生态环境部将碳达峰纳入中央环保督察范围,当前“十四五”发展阶段已成为国家兑现碳达峰的发展关键期。③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气候雄心峰会中具体讲到,我国会在2030年实现二氧化碳的排放比2005年下降超65%,非化石能源消费约达到一次能源消费的25%。④降低化石能源消耗的比例是实现碳中和目标绕不开的命题,本文认为,要以加大替代化石能源为突破,实现能源结构低碳转型。在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中,垃圾处理领域的碳排放量仅为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1.3%,但生活垃圾处理的各个环节均具有降低化石能源消耗以及碳减排的巨大潜力,垃圾低碳化处理中焚烧发电就是重要的处理方式之一。

垃圾焚烧发电降低碳排放的作用机理是通过焚烧技术手段取代填埋等手段,利用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转化为可用电能,替代过去煤电与火电的化石能源发电,同一单位电量可释放更少的碳因子,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效果。垃圾焚烧发电与我国城镇化率的快速发展及随着国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不断增强息息相关。虽然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相较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但也为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带来了巨大机遇。⑤根据国家发改委与住建部在2021年5月联合发布的《“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的预计目标,在未来三年,我国要实现60%以上的垃圾资源化的转化利用效率;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农村发展报告2020》推算,2025年我国城镇化率可达65.5%,2025年城镇每年产出4.17亿吨垃圾,如果城镇化率达到80%,城镇每年将产出4.91亿吨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为总处理量的63%,以2020年每吨70元的均价和每度电0.65元的单价预测,垃圾焚烧处理则有541亿元的规模,未来我国垃圾焚烧发电的发展空间较大。⑥

在“双碳”目标背景下及国家“十四五”政策规划阶段,垃圾焚烧发电作为一种低碳化处理的重要方式,既符合清洁理念,更是在遵循碳中和理念下实现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发挥降低碳排放的重要协同作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生活垃圾产量与日俱增,提升生活垃圾处理中焚烧发电的比例较过去大量填埋应是更好选择。⑦要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促使其产生更多经济以及环境公共效益。但目前,垃圾焚烧发电过程中还存在相关项目选址引发的“邻避问题”、污染排放的政府监管问题、相关法律规定有待完善以及政策方面的供给不足等问题。⑧本文在分析垃圾焚烧发电的相关背景后,针对当前垃圾焚烧发电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最后提出相关法律解决对策和政策建议,以期促进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健康发展,助力实现国家“双碳”远景目标。

(一)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引发的“邻避问题”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厂域选址问题。垃圾焚烧发电厂作为邻避设施的同时,也是具有环境公共效益的公共设施,其建设过程复杂且周期长,关系到相关民众、投资企业和政府等多方主体的利益考量。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提升,其环境风险感知能力加强⑨;
对于环境损害可估性的认知更加深入、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提高、对环境权益受损的维权意识增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邻避问题”需要更加民主科学地协商解决。一方面,是垃圾焚烧发电的社会环境公共效益;
另一方面,是少部分受建厂影响的居民要求国家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质量的权益、未来身体健康受损的健康权益,以及附近房屋价格降低的风险利益损失。应当如何平衡社会整体与少数社群的利益?以及如何做出合理的环境补偿以实现环境正义?⑩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应提供更多元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防止选址问题引发邻近居民强烈的“邻避情绪”,最终发酵为环境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产生威胁并引发社会风险。

(二)垃圾焚烧发电过程中碳排放的政府监管问题

垃圾焚烧发电的监管是我国环境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环境监管执法实践已取得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但电力行业碳排放还处在传统的碳排放核算法向在线监测法的转型时期,精准计量系统还不是非常完善,可能会在法律层面引起一些问题争议。

在环境监管上,政府各部门间没有很好的综合执法机制。政府相关部门间的合作和所掌握的信息交流不充分,相关部门间的职能定位不清,权力责任不够明确。实际执法实践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设施比较落后,排放出口未达到排放监管的标准,有些垃圾焚烧发电厂随意更改排污口的位置设置和规格,使自动监测记录的数据失去了准确性以及完整度,更有甚者会对污染监测数据进行虚假报送,让监管工作的开展更加困难。

(三)垃圾焚烧发电相关法律规定有待完善

关于垃圾焚烧发电,我国陆续出台了《环保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领域的立法。但在上述几部法律及《电力法》中,对于垃圾焚烧发电产业的相关问题只是有所涉及,原则性和框架式的规定较多,缺乏对垃圾焚烧发电予以专门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规定的实践指导性和操作性有待提高。

垃圾焚烧发电缺少细化的法律规定依据,体现在管理职责无法统一,相关主体权利义务不够明晰;
相关民主程序未能通过合法化进入法律程序中予以规制;
信息公开缺乏透明性,不能通过法律规制予以规范化。还体现在我国污染防治以及监测标准的体系有待完善,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标准体系不完整,这将使得监管部门在执法时没有直接援引的法律标准依据。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颁布时间较早,部分内容已经滞后于现在的工业发展状况,相应的修订补充工作还需要抓紧提上日程。

垃圾焚烧发电的相关规定更多的是政策性规定,主要在部门规章、条例以及地方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导致现有规定条文的法律效力层级不高而不能直接有效实施。综上,垃圾焚烧发电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最终制约了垃圾焚烧发电产业的发展,致使环境保护相关立法目的无法完全实现。

(四)垃圾焚烧发电有关政策方面的供给不足

政策供给的不足主要体现在财政补贴、价格补贴、税收的优惠措施以及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投融资的配套金融政策支持方面。目前,我国垃圾焚烧发电相关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存在不能持续供给的问题,相关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西部和东北部地区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大多依赖国家财政补贴,市场化水平不足,市场化改革需要进一步平稳推进。我国环保政策数量增多,但政策具体实施措施需要不断补充完善,政策制度措施的创新能力以及政策各项措施之间融合度不强。

(一)“邻避冲突”的妥善解决

1.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要遵守相关规定

垃圾焚烧发电相关项目建设选址要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和相关标准的规定,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环境规划以及土地开发整体规划,要严格依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以及相应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地方在大气污染监测方面的规范,做好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发挥地方人大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地方立法

“邻避问题”牵涉多方利益主体的相互协调,涉及对某一公共项目决策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中的合法、合理性与必要性以及狭义比例性原则的评价。“邻避效应”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城市化进程中必然要面临的问题,并且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邻避问题”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以及不同权利观念下的国家和地区,甚至在同一国家内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也会呈现出很多区域化的具体差异,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基于这样的现实基础,应该鼓励将部分立法权限适当下放到省一级的地方人大,因为在具体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邻避问题”上,当地政府是重要参与主体。各地人大在地方立法工作开展中要发挥重要主导作用,应依法审查重要垃圾发电项目的决策,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重要监督职责并强化其监督效力。为使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地缘优势的治理作用,对地方行政处罚设定进行适度放权,新《行政处罚法》第12条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进行了适当调增。按照《行政处罚法》第12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相应处罚时,地方性法规为确保相关法律的顺利施行,可作出补充规定以及配套限制性规定,即需要经过听证会和论证会等程序,使公众各界的相关意见得以表达,最后向特定机关出具相关说明文件以及完成备案程序。由此,地方人大可以设定更加符合该地方现实情况的合理处罚措施,来预防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违法排放等行为。使公众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决策的民主参与过程提前到立法环节,加大了公众的参与力度。

3.“邻避冲突”的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机制

依据2020年司法部《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立法目的,要确立“行政复议发挥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的目标定位,发挥行政机关内部纠错以及监督行政决策的作用,成为一种行政争议解决的主要机制。首先,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之类司法形式争议解决机制的作用,鼓励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邻避纠纷”的解决,主要通过行政复议解决。其次,使小部分案件进入到行政诉讼程序,不倡导通过信访和游行抗议等途径解决。一方面,考虑到环境案件诉讼领域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身还在不断完善中,而且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数量不断增长且周期长,牵涉利益关系较多,而且诉讼的成本较大以及司法资源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司法救济更多的是一种事后救济,利益损害往往已经产生。在做出相关垃圾焚烧项目决策前,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相关决策损害到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在复议程序中,行政相对人可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要使行政复议发挥出行政争议解决的“主渠道定位”功能,未来行政复议法修改中,还应考虑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来满足其功能定位,用行政争议代替行政行为,而不只是将具体行政行为变更为行政行为,或许前一种修改利于将行政机关批准建设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损害“邻避群体”利益引起的争议归入行政争议案件中,更利于将“邻避问题”纠纷纳入行政复议解决机制的统摄范围内。

4.开启多元主体治理模式,完善民主协商与信息公开

垃圾发电项目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是消解“邻避群体情绪”的有效法宝,政府也要转变治理理念与工作姿态,加大信息公开也是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治理结构中,政府要调整自身定位,使企业、市场、公众等多方主体参与治理过程,形成多元治理机制,改变过去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提高信息公开力度,并对争议事项提出解决对策,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提升信息公布的质量、拓宽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建立起企业有信誉、政府促互动、社会公众深入参与交流的互动协作关系。完善企业网站的建设监管,监督企业对环境监测数据信息的实时公示,让政府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要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特殊作用,使民主协商机制更加高效。在发电厂项目建设的前、中、后期都要完善常态化的沟通协商平台,使相关社区群体对厂区的选址充分发表意见与表达利益需求,使利益主体间的交流渠道时刻畅通且高效。同时,垃圾发电项目投资企业要与政府一道积极回应民众的诉求和质询。

5.补偿方式的多元化创新

为有效解决“邻避问题”,应对因污染排放而受到环境利益和健康权损害的民众进行合理的补偿,包括利益补偿和居住环境的生态改善补偿两方面。全面考虑到协调各方利益及相关项目的风险因素,合理测算补偿范围及补偿标准来制定补偿方案,确保补偿方案符合公平正义,做到合法、合理、科学、系统的开展补偿工作。对于补偿方案,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要听取公众意见及专家建议,作出科学合理的方案供民众选择。借鉴国内外经验,在经济补偿之外,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状况的生态补偿措施。比如,为临近居民配备健身广场、卫生服务中心等,还包括提升绿化水平,建设公共绿化植物园林、生态公园等。为有效解决“邻避问题”,还应针对邻避群体可能遭受的环境污染的损害风险引入环境污染保险制度,以更好地保障其相关利益。

(二)政府监管方面:环境监管执法的不断完善

1.注重“互联网环境监管技术”在环境监管中的运用

“互联网环境监管技术”主要包括云数据计算与建模技术、红外遥感、地理信息以及定位系统等科学技术手段。将自动监测等数据技术与垃圾焚烧发电环境监管执法进行结合,在环境污染排放监管领域具有重大意义。这既规范了对垃圾焚烧发电污染物排放数据的监测,同时也做到了全过程的细化监管、精准化监管。此外,对多部门综合执法、监管与防控并举、数据资源的共享、数据信息的公开与透明和智能化科学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可降低监管执法成本和技术难度,并提高环境监管部门的执法效率与监管能力、提升监督水平与监管执法的公信力,为今后环境监管改革创新的实践发展提供新的路径选择。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率先完成电力行业碳排放的精准计量系统,成为我国首个实现用实测法进行碳排放实时在线监测核算的省份,未来有望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也将推动垃圾焚烧发电业碳排放监管工作的开展。

2.环境行政监管、执法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

中央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自身职责,对垃圾发电企业排放进行监管,对违法排放行为、数据监测虚假标记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并作出行政处罚。在环境行政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下,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自觉遵守法律约束,发挥更多促进节能减排的环境公共效益。通过科学规范的监管手段、合法化的执法处罚程序,以及奖惩结合的奖励机制、信誉评价机制,提高垃圾发电企业的违法成本,降低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的守法成本,促使企业合法排放。

3.完善多部门综合执法

明晰多部门综合执法中各部门的职责,职责混乱将无法有效打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环境污染行为。2018年,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行政体制全面深化改革中,要对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做出合理的统筹分配,使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使执法力量更加合理均衡,综合进行组织内的部门设置,这将是未来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第18条明确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监管也要顺应行政体制改革和遵循新行政法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多部门综合监管执法的各方责任并完善联动机制,以促进多部门综合执法规范化和效率提升。如综合执法需要环境监管部门做好监管工作,市场管理部门应该在市场准入阶段做好严格控制,合理设置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按照相应的行业标准,将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进行严格的信息等级评定并对公众公示。

4.环境监管需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我国环境监管还需要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化制度,监管执法部门要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五十六条中关于“装、树、联”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执法,严格落实“装、树、联”整治措施。信息公开应贯穿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决策与审批、建设规划、环境评价事项、政府批准及生产运营的各个阶段,即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这就要求加大信息公开的制度创新和设备建设,以实现对垃圾焚烧厂污染排放状况更加科学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公开。对积极履行环保义务和遵守排放监管标准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提高政府和行业对其的评价等级。向社会公众公示企业承担社会环境责任的情况,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度以作激励,形成政、企、民共同参与的监督管理方式;
通过企业遵纪守法的情况调整其财政补贴资金,以激发企业内生性的守法意愿。

5.建立起专业的监管人才队伍

提升政府环境监管执法业务水平,不仅要求执法者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监管执法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还要清楚如何运用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以及标记规则,由此建立起专业的监管工作队伍,并对相关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监管更加规范高效,监测数据更加科学准确,确保环境监管的顺利推进。

(三)法律完善方面:强化法律依据

1.垃圾焚烧发电相关法律建设的对策分析

中央高度关注环境监管的改善,垃圾焚烧发电污染排放的监管是环境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需不断推动《环境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国家层面的法律修改工作,不断推进环境监管执法中多部门综合执法机制的完善与环境监管制度创新,在国家领域内构筑一个跨地区的监管布局。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防治法》中相关制度规定的调整,尤其是涉及环境行政处罚规定的调整,体现了国家环保立法理念的转变,表现为罚款设定种类的增加、额度加大。并明确扩大了“双罚制”的适用范围,将处罚落实到个人,提高处罚的准确性和震慑作用。不断完善法律原则的适用,在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定中更加注重减量、无害、资源化的调整,强化减量与资源化的同时更加突出无害化。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也需更新立法理念。地方规章与地方性法规、文件应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更多富有创新性的法规制度。对于大气治理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过去更多关注的是污染的事后治理,缺少对污染排放的预防机制,以后的立法需注重预防与污染治理相结合,相关立法要更注重制定预防性的法律制度规定。同时,提升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技术,使法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更加合理的效力层级,使得法律更加系统化。

2.对垃圾焚烧发电进行体系化法律规制的设想

推动建设专门针对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全生产线链条的法律体系,以促进垃圾焚烧发电产业的发展;
垃圾焚烧发电的法律规制应涵盖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前期的审批决策、建设规划、环境评价事项、环境邻避问题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垃圾焚烧发电的技术标准、垃圾焚烧发电的设备要求、垃圾焚烧发电污染物的排放监测标准、污染排放监测设备要求以及污染物无害化处置的处理标准等具体规定。提高立法技术,明确法定职责和相关法律责任,确保责任的落实;
完善配套行政处罚标准,重视其与行政法领域规定的衔接;
加快完善相关污染名录的建设。

3.完善环境监管标准系统建设

目前,美国、欧盟以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都已建立了比较成熟的环境监测系统,相应的环境监管法律系统以及监管标准系统也较为完善。相较而言,我国还需不断加强环境监管的系统建设,例如,在大气污染监测管理信息方面的系统建设、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利用、重点污染源实时监控以及环境监管数据库管理等领域仍要不断创新突破并总结实践经验。

4.实践中对相关法律的调整意见

我国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均明确规定,在司法诉讼中,有关于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认定,污染排放者有保证数据真实准确的责任。虽然环境部关于《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了数据设备的验收主要由企业方进行,但规定缺乏实践操作性,应当做出细化规定。2019年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表明,为使排污者认同数据真实性,可以自主标记互联网数据来强化排污者的责任,突破监管部门举证的困境;
同年,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中,也为数据监测和联网验收以及执法数据公示做出规定,为环境监管部门对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行政处罚提供了重要监测标准和依据。但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位阶并不高,没有直接作为法律依据的效力,应适当提高相关规定文件的效力位阶,或在更高效力位阶的法律中予以明确和细化,并做出制度规定。

(四)政策供给方面:政策手段的多元化创新

1.政策的创新与协调

在国内外都提倡“双碳”的时代旋律下,面对当前国内外两方面新形势的要求,应加快构建完成碳中和目标的气候政策体系,要注重政策间的衔接协调,不断创新制度政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及财政补贴奖惩机制,促进政策措施的相互融合,形成更加科学高效的体系。2021年5月,中央成立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指出了今后“双碳”工作的重点。在国务院的统筹安排下,为推进碳达峰工作,国家发改委正在制定完善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

2.促进生物质发电市场开放

从能源结构演化的历史规律角度来说,要不断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我国生物质能丰富,有待充分开发,可代替17%~24%的化石能源消耗,但目前生物质的供暖市场并没有开放。应完善开放相关市场的政策制度,其中,促进垃圾焚烧发电市场的建设与繁荣正是其中的任务之一。根据国务院《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和《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实施中央与地方分摊以及采用竞争的配置补贴方案。应坚持“以收定支”采补贴资金分类分配的管理方式,打破原有项目的大量累积使得新项目无法进入补贴覆盖范围的局面。当前,应尽快落实国家“存量项目”补贴措施,发布更加具有实践操作价值的政策实施细则。

3.完善推进垃圾分类制度、垃圾处理费制度及补贴政策

从垃圾收集分类处理的源头开始,垃圾分类环节还需要具体的细化操作规定,完善相应的奖惩机制。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推进完善垃圾处理费制度系统建设,规范管理垃圾处理费的收取。下级价格管理部门应向上一级价格管理部门及时反映收费价格情况,建议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列入行政事业性的收费目录中,最后依照规定转归税务部门管理征收,使垃圾处理费征收更加规范化。要完善垃圾处理费制度,为国家补贴的顺利退出、为转向市场化管理做好制度准备。“十四五”时期,在不断推进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过程中,应注重碳金融和绿色金融等投融资优惠政策措施与垃圾焚烧发电这一具体产业中的实践结合,为中小城市建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解决投资困难的问题。

“双碳”目标是我国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选择,已深刻融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上升为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的重要地位,未来长期规划中要坚定“双碳”目标不动摇。在国家“十四五”时期和“双碳”远景目标的政策推动下,作为一种低碳化处理的重要方式,垃圾焚烧发电会受到更多关注,对于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未来垃圾焚烧发电有着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及市场收益,但也面临很多问题,需要国家监管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需要通过民主协商机制妥善解决“邻避问题”,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
需要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保障相关群众的合法利益;
需要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
需要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对财政补贴、税收、价格补贴以及金融政策进行灵活调整,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使市场机制发挥更大的调解作用。综上,希望在“十四五”时期的发展红利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能够抓住机遇,同时提高应对未来市场风险的能力,推动“十四五规划和2060年远景目标”早日实现。

注 释:

①梁龙武:《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看环卫企业在“双碳”背景下的机遇和挑战》[J],《建设科技》2021年第17期,第9页。

②柴麒敏,郭虹宇,刘昌义,董亮,鞠立新,刘长松,陈迎,陈洪波,庄贵阳:《全球气候变化与中国行动方案——“十四五”规划期间中国气候治理(笔谈)》[J],《阅江学刊》2020年第6期,第37页。

③《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EB/O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4303750871100625&wfr=spider&for=pc,2021-03-15.

④李政,张东杰,潘玲颖,李天枭,高俊伟:《“双碳”目标下我国能源低碳转型路径及建议》[J],《动力工程学报》2021年第11期,第907页。

⑤杨威,郑仁栋,张海丹,朱高俊,严密:《中国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发展历程与趋势》[J],《环境工程》2020年第12期,第127页。

⑥《“双碳”为垃圾焚烧与环卫行业打开全新发展空间》[EB/OL],https://huanbao.bjx.com.cn/news/20211117/1188

372.shtml,2021-11-17.

⑦廖虹云:《加强城市废弃物循环和资源化利用的思路建议》[J],《环境保护》2021年第7期,第57页。

⑧郭东岳,刘光伟:《在“双碳”背景下垃圾焚烧发电企业面临的机遇与风险》[J],《能源与节能》2021年第10期,第84页。

⑨黄震,张桂蓉:《居民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风险感知的影响因素研究——基于H省J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实证分析》[J],《行政论坛》2019年第1期,第86页。

⑩陈辉,柳泽凡:《邻避事件的风险演化机制研究——以M市P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例》[J],《领导科学》2021年第4期,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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