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卡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来源:思想汇报 发布时间:2020-11-05 点击:

 银行银行卡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银行卡业务的安全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 险,维护我行、我行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币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 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展银行卡相关业务,适用本规 定。

 第二章 发卡业务 第三条 银行卡发卡业务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 业务”的原则,注重对银行卡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的确认与识别,严 格按发卡业务审核流程操作,做到谁发卡谁负责。

 第四条 凡在我行开立银行卡账户,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 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 助身份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 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 口簿。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3. 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 中国护照。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 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

  明文件。

 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 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 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3. 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 的有效身份证明。4.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

 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 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 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 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 份证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的识别 的,按照《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客户 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提供其他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各分支机构应 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六条 在办理开户过程中,要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 合规。申请人或代理人要填写《个人业务申请表》,代理人还要填写 代办人姓名、联系方式、代办人证件种类、代办人证件号码、代办理 由等。在办理业务前须核实代理行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本人真实意愿 及代理理由,如非被代理人真实意愿或代办理由明显不正当,各分支

  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借记卡。如被代理人已在我行留存有效联系方式 的,应通过已留存的被代理人联系方式进行核实。

 第七条 同一持卡人在我行办理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 4 张,其 中金卡、白金卡、私人银行卡每个卡类型办理不超过 1 张。如该客户 之前已持有我行 4 张(含)以上借记卡的,不再为其开立或激活新的 借记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障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 外,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八条 客户代理他人(除单位代理开户)申请开立银行卡账户 的,应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 以及合法的委托书, 发卡机构应严格审核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书,对代 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应比照本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在被代理人 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网点办理身份确认前,除以下情况外,该 银行卡只收不付:

 1.16 岁以下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理开卡后即可直接进行身份确认。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由法定代理人或 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人员代理开卡后即可直接进行身份确 认。

 3.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网点的中国公 民,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 的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 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组织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 代理办理身份确认。

  第九条 个人代理办卡,同一代理人代理开卡原则上累计不得超 过 3 张,确有正当理由的,须填制《银行代办银行卡业务申请/ 审批表》经分行零售业务部门审批后办理。

 第十条 单位代理个人办理银行卡的,应如实提交申请资料,并 对被代理人身份的真实性负责,且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 我行网点办理身份确认前,该银行卡只收不付。除教育、社会保障、 公共管理等行业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理办卡。

 第十一条 单位批量办卡时,应按以下几点要求执行:

 1.应与单位签署协议(办理时协议须在有效期内),要求单位 按开户实名制管理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提供员工身份证 明复印件; 2.开立账户时,委托单位填写“批量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书”,提 供列有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的开户清单,可将其作为批量开立 个人账户申请书的附件,并在批量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书上注明 开户人数; 3.原则上应留存身份证明复印件做批量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书的 附件,特殊情况下不能留存的,应由委托单位作出情况说明并提交 分行零售业务部门审批:

 4.与单位签订的协议上应加盖公章和有权人签章,“批量开立个 人账户申请书”上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 5.各分支机构应通过电话或上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申请单位 的合法性、申请事由的真实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性,并由核

  实人员签署核实意见; 6.卡的初始密码,按照委托单位和银行双方约定的方式设定, 委托单位负责及时通知员工到我行网点进行身份确认并修改密码,密 码修改以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三章 银行卡交易监测与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进行卡交易的过程中,传输的信息(包括个 人信息、密码、交易信息等)要采取合规加密算法进行加密,由密钥 加密后进行密文传输,并且采用合规校验方式以保证数据传输的一致 性。

 第十三条 对于银行卡信息可能会发生泄露或银行卡发生短时 高频、短时跨地区风险交易的持卡人,各分支机构应采用口头提示、 短信提醒、电话确认等方式给予客户风险提示。

 第十四条 对大额、可疑交易,对同一持卡人频繁开户销户、短 期内资金分散集中转出等异常情况,对有疑似或确认套现、欺诈行为 的持卡人,各分支机构要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备案。

 第四章 自助转帐业务 第十五条 持卡人开通或关闭电话转账、AT M 转账、网上银行 转账、手机银行转账等自助转账类业务时,持卡人须本人在各营业网 点柜面提出申请并书面确认(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为持卡人开通自助转账业务时,经办人员须向其提 示开通有关业务的风险,并对持卡人进行身份信息核查,确保实名办 理。

  第十七条 对电话、AT M 转账要设置每日每卡支付结算限额, 为持卡人开通电话银行转账或 ATM 转账的,每日每卡转出金额不得 超过 5 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银行银行卡安全管 理规定》(银办〔〕59 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办法、通 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银行代办银行卡业务申请/审批表 2、银行代理开卡授权委托书 3、银行批量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书

推荐访问:管理规定 银行卡 模版
上一篇:XX县信访局度工作计划
下一篇:证明-报考公务员事业三位服务基层项目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