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来源:日记大全 发布时间:2020-10-27 点击:

 XX 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 的调研报告

 近期,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在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我委对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先后听取了区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审判工作情况的介绍,分别召集镇(区)分管经济工作的相关负责人,以及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等十家管理人召开了座谈会,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我区破产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先后前往XX 市等地考察学习破产审判先进工作经验。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各种风险纠纷不断产生,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企业倒闭和企业主“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了一批停止经营或濒临停产的“僵尸企业”,对我区经济的良好运行和社会稳定发展造

 成了不利的影响。针对上述状况,区人民法院于 XX 年 9 月在全省率先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通过不断提高队伍能力素质、加强完善工作机制、逐步规范管理人工作,面对破产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等特点,迎难而上,成功处置了炜华置业破产清算案、巨诚系企业合并破产案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破产审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 坚持审判专业化,不断提高队伍能力素质 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突出专业化方向,加强审判队伍和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区人民法院配优配强破产审判队伍,注重日常教育培训、学习借鉴,在全院《履职激励考核办法》中充分调动破产法官的积极性,鼓励破产法官树立破产法系统思维,围绕审理中遇到的难题开展研讨,以调研促审判,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同时,加强破产管理人的指导、监督和保障,制定《管理人工作规范》,定期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题培训,提升了管理人实务操作能力,提高了管理人的履职效能。

 2. 坚持审判 规范化,不断提升审判工作绩效 区人民法院把破产审判作为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途径,有效发挥破产制度功能,促进市场主体再生或有序退出。近三年来,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 X 件,通

 过规范审理,快速出清“僵尸企业”。同时,法院对虽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但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进行破产重整,以凹凸系五家企业合并重整等案的审结使得企业重生为例,逐步彰显破产挽救功能,取得了“复苏企业、留住职工、保障债权”的良好效果。区人民法院还不断发挥司法职能,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房地产烂尾楼盘,勇于担当,大胆运用破产手段,推进项目续建,最大化保障购房消费者权益,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平安。

 3. 坚持审判常态化,不断加大依法处置力度 针对破产案件数量的持续攀升,区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内部沟通协作,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立案、审理、执行等部门加强协作,并积极寻求外部支持,主动对接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不断形成、加大依法处置合力。同时,严厉依法打击破产企业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对于关联企业、房地产企业破产等重点疑难案件,在准确把握破产法精神的前提下,敢于探索审理方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 坚持审判特色化,不断创新审判工作方式 区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破产审判机制方式,向创新要案件审理效果,务实开展执破衔接。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以来,

 区人民法院合理简化审理程序、压缩审理期限,适用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受理案件 X 件,XX 年 X 月,被省高院确定为“执转破案件简易程序审理工作示范法院”。在破产案件“申请登记、听证审查、机构选任、上网拍卖”等各环节实现无缝对接,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

 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公众对破 产制度认识不够到位。虽然企业破产法实施了 10 年,但社会各界对破产法律制度的认知程度不高,破产法治观念滞后。一些当事人缺乏通过重整、和解实现自我保护的意识,将破产等同于企业消亡,不愿主动申请通过破产程序处理债权债务。一些属地政府担心企业破产发生连锁反映,引发经济风险,影响社会稳定,对企业破产心存顾虑。

 2. 破产审判配套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僵尸企业”处置和破产审判工作中,常态化、制度化的府院协调机制还未真正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对接不够顺畅,对破产审判的各项政策支持还不够到位,极大地影响了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推进。

 3.。

 破产审判工作难点影响审判质效。破产案件关系复杂,利益协调难,信访压力大,破产审判周期较长。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破产财产清理难、处置变现难、企业重整“再生”难等困扰,破产债权清偿率低、破产重整成功案例少,影响破产审判的效果。

 4. 破产管理人队伍不能满足审理要求。当前,破产审判需求增长较快,但缺乏优秀破产管理人,管理人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参差不齐,严重制约破产审判工作。破产管理人制度还不健全,法院对管理人的指导监督和培训考核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几点建议 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要求,区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职能定位,加快完善破产审判机制,不断推动破产审判工作,为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 更新司法观念,全力优化破产审判环境 一是要大力宣传。区人民法院要广泛宣传破产制度功能和破产政策法规,定期发布破产审判报告和典型案例,引导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更新理念,增进全社会对破产审理工作的认同支持,使全社会认识到企业破产法是具有重

 整、和解内容的困境企业救助法,是资源有效配置、产能顺畅退出的有效法律通道,树立破产制度服务经济结构调整的正面形象。二是要厘清权责。破产清算是项系统工程,政府是破产事件处置的组织者,法院是破产案件审理的主导者,管理人是破产项目处置的实施者,各方要恰当运用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程序,各司其职、充分履职,拯救危困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市场出清、保障各方权益。

 2. 强化协作配合,进一步凝聚破产审判合力 一是要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多方参与的破产审判工作格局。建立完善由区委领导,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公安、工商、税务、财政、金融、建设、国土、信访、人社等多部门参与的企业破产处置联动工作机制,针对不同破产案件类型,明确负责协调的部门及负责人,实现实体化运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对接,协调解决破产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实现破产审判府院联动的常态化。二是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积极争取财政、社保、税收、财产处置、土地管理、社会信用等政策支持,协调解决破产资金保障、企业职工安置、破产财产处置、破产企业税费减免、重整企业信用重建、管理人履职保障等诸多难题。借鉴浙江省江山市等地的先进工作经验,争取财政支持扩充破产管理人专项基金,充分保障破

 产清算处置工作。三是要多方联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根据政府牵头、法院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属地政府要全面落实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对于可能进入破产清算的异常风险企业,要早掌握、早稳控,对于破产审判中出现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应当承担稳控化解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理模式。对于破产企业涉嫌刑事犯罪,如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

 3. 搭建共享平台,逐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一是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依托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推进破产审判公开,全面公布破产企业信息,广泛征集投资人和重整方案,提高破产企业重整成功率。通过网上发布公告、送达文书等线上工作方式,加速破产案件审理进程。全流程公开法院破产审判基本信息,倒逼破产受理和审理规范化,提升破产审判透明度和公信力。二是构建破产审判预警机制。法院要了解经济发展动态和金融监管政策,关注企业经营状况和债务风险,对重点企业可能涉诉、涉执行、涉破产进行风险预判,及时向有关部门、企业发送司法建议。针对企业破产可能存在的外溢风险,健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提前做好应对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社会稳定风险。

 4. 加强指导管理,进一步夯实审判工作基础 一是重视破产审判人才培养和力量储备。法院要注重加强审判人员的实践积累和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其严格依法裁判、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应急事务、协调各方利益等综合素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符合破产审判特点的绩效考评机制,切实调动审判人员办案积极性,并引导其切实增强廉洁意识,严守公正司法底线。二是要建立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法院要加强对管理人业务指导,建立管理人业务交流学习信息平台,不定期举办管理人业务论坛等活动,推进破产管理人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探索建立管理人履职承诺、黑名单等制度,规范完善对管理人履职考核机制,推动管理人行业自律,形成管理人积极主动、忠实勤勉履职的良好执业氛围。

推荐访问:工作情况 人民法院 破产
上一篇:劳动关系科工作总结—总结报告
下一篇:市政公用工程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