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三重一大制度_燃气公司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

来源:日记大全 发布时间:2020-03-11 点击:

  **市燃气集团第五分公司党委 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有关精神,贯彻中央、市委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制度及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有效规避市场风险,避免企业改革发展中出现大的失误,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落实企业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分公司各级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条 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党管干部原则;

  (四)分工负责的原则; (五)责任追究原则。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范围

  第五条 企业重大决策的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主要措施;

  (二)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方案: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分公司重要改革方案的出台,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新产品、新项目开发;企业重要合同的签订;企业机构设置和调整,工资计人企业工资总额的人员编制;人才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

  (三)党的建设、工会、共青团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四)涉及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事关企业改革、稳定、发展的其他重要问题。 企业重大决策根据问题性质,分别由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确定。

  第六条 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任免、教育管理及奖惩,由党委会确定,并在党政联席会上通报。

  第七条 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分公司经营开发项目等重大建设项目由党政联席会确定。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范围:分公司技改大修等预算内外资金等大额度资金使用由党政联席会确定。 第九条 分公司所属各管理所“三重一大”事项,参照上述范围,由各单位班子会、支委会确定。

 第三章

 决策的程序

  第十条 确定决策议题。由分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商议后确定,不得由个人确定议题。

  第十一条 组织调研论证。分公司重大决策事先应广泛征求有关方面(各级领导、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职工群众)的意见,主管领导需组织有关人员专门调研,聘请内行专家咨询论证,必要时需提出可行性书面报告后上会讨论。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决策。重大决策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成员参加。与会同志要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遇有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第十三条 分工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催办,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或经理汇报。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督促纠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因不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必须严肃纪律并追究失职者的责任。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五)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对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种类进行追究:

  (一)本人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四)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分公司及下属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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