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指南
来源:初中周记 发布时间:2020-11-15 点击: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
二、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258 号)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8号)全文; 4.《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61 号)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失业保险的投入,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失业保险费足额征收,保障失业保险待遇按时支付”。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处(桂陵路 3999 号)。
四、办理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失业前
用人单位和本人必须履行缴费时间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申请材料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需提供资料:(1)用人单位开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2)提供本人的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没有社保卡的,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1 张);(3)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寸)1 张;(4)个人人事档案或者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档案编号;(5)填写的《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六、基本流程 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60 日内携带有关材料 →
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大厅
→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经办机构核定待遇
→
大厅发放银行卡(有社保卡的,直接发放到社保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每月 20 日前发放到失业人员个人账户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0-531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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