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来源:小学周记 发布时间:2020-10-14 点击: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一份由行政审批部门存档,一份由卫生监督部门存档。)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

 根据《AA 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机关就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法定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 (二)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件)复印件; (三)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延续); (六)授权委托书。

 四、申请办理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按照《AA 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规定提交所需材料,本机关将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本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本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根据其公共场所的真实情况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所需材料,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卫生健康监督部门将在 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的公共场所和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六、诚信管理 本机关将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将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卫生诚信档案,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

 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作出下列承诺:

 (一)提供所有材料中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够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AA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后公共场所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相关场所和产品卫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卫生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自身卫生管理能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提升卫生安全水平。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对公共场所实行许可后首次全覆盖检查,并对公共场所采取双随机抽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五条 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审批人取得新办或延续卫生许可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取得新办卫生许可后15个工作日内未营业的,待其营业后再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从重处罚,并由许可实施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六条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应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及时将取得许可的公共场所纳入监管对象名录库,采用双随机方式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查和重点监督抽检。对群众关注多、投诉举报多、受过行政处罚的监管对象,加大随机抽查频次。

 第七条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对公共场所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到位;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八条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要建立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依法公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九条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 ,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并推送至信用AA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惩戒。

 第十条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教育,调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格举报投诉办理回复。

 第十一条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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