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卫生强制性条文

来源:小学作文 发布时间:2020-09-29 点击:

 1

 卫生与安全

 1.1

 安

 全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 (现行规范:《水电水利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DL/T5370-2007)

 第一篇 0.0.9 对于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事故后,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 (现行规范:《水电水利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DL/T5370-2007)

 第二篇 1.0.1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齿脚工作(特殊规定者除外)。

 1.0.4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1.0.5 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路杆。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1.0.15 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在装药、联线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他人员一律退到安全地点隐蔽。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1.0.16 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7. 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9. 电源线路不得破损、裸露线芯、接触潮湿地面,以及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

 10. 严禁将电源线芯弯成裸钩挂在电源线路或电源开关上通电使用。

 12. 保险丝不得超过荷载容量的规定,更不得以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使用。

 13. 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的部分,如必要保留时,则应切断电源,线头包以绝缘,固定于距地面2.5m以上的适当处。

 14. 临时建筑物的照明线路,应固定在绝缘子上,且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cm,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管。

 1.0.18 拆除工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进行大型拆除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一般拆除工作,也必须有专人指挥,以免发生事故。

 2.1.2 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 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1.4 高处作业下面或附近有煤气、烟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必须采取排除或隔离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2.1.6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

 时,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工作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2.1.8 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2-1 的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表2-1 带电体电压(kv)

 项

 目 10 及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330 工器具、安装构件、接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m)

 2.0 3.5 3.5 4.0 5.0 5.0 6.0 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

 1.7 2.0 2.2 2.5 3.0 4.0 5.0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m)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塔高)

 2.1.15 高处作业人员使用电梯、吊栏、升降机等设备垂直上下时,必须装有灵敏、可靠的控制器、限位器等安全装置。

 3.1.4 机械的转动带、开式齿轮、电锯、砂轮、接近于行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必须安设防护装置。

 3.2.8 机械如在高压线下进行工作或通过时,其最高点与高压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2-5的规定。

 表2-5 线路电压 1kv以下 1~20kv 35~110kv 154kv 220kv 330kv 机械最高点与线路间的垂直距离(m)

 105 2 4 5 6 7 6.2.2 施工现场各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得小于25m,距生活区不小于15m。

 2. 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20m。

 3. 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30m。

 防火间距中,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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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篇 1.0.6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内,不得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2.1.2 仓库和药堆与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距离,规定如下:

 1.有土堤和无土堤的地面库房或药堆的安全距离按表5-1 确定。

 表5-1

  单位:m

  存药量

 (t)

 库房类别 150~200 100~150 50~100 30~50 20~30 10~20 5~10 2~5 <2 无土堤库、药堆 1000 900 750 600 400 350 250 200 150 有土堤库 800 700 600 500 350 300 250 170 130 2.隧道式峒库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距离按表5-2 确定。

  表5-2

  单位:m

 存药量

  (t)

 与洞口轴线交角α 50~100 30~50 20~30 10~20 5~10 2~5 <2 0°至两侧70° 1500 1250 1100 1000 850 750 700 两侧70°~90° 600 500 450 400 350 300 250 两侧90°~180° 300 250 200 150 120 100 100 3.由于保护对象不同,因此在使用当中对表5-1、表5-2 的数值应加以修正,(保护系数)见表5-3。

  表5-3

 序号 保护对象 保护系数 1 村庄边缘、住宅边缘、乡镇企业围墙区域、变电站围墙 1.0 2 地县级以下公社、通航汽轮的河流航道、铁路支线 0.7~0.8 3 总人数≤50 人的零散住户边缘 0.7~0.8 4 国家铁路线、省级及以上公路 0.9~1.0 5 高压送电线路500kv 220kv 110kv 35kv 2.5~3.0 1.5~2.0 0.9~1.0 0.8~0.9 6 人口≤10 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工厂企业的围墙、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铁路车站 2.5~3.0 7 人口>10 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 5.0~6.0 注:上述各项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当地形条件有利时可适当减少。反之应增加。

  2.2.1 爆破器材库的贮存量规定如下:

 1.地面库单一库房允许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表 5-6 的规定:

 表5-6

 爆破器材名称 允许最大贮量(t)

 硝化甘油炸药 40(净重)

 梯恩梯 120(净重)

 硝铵炸药:如2#岩石水胶炸药,浆状炸药 200(净重)

 导爆索 120(皮重)

 导火索 不限 雷管、继爆管、导爆管起爆系列 120(净重)

 硝酸铵,硝酸钠 400(净重)

 2.地面总库的容量:炸药不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一年生产用量。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不超3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2.2.2 库区布局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必须选择在远离被保护对象较安全的地方。其外部安全距离和库房彼此间的距离应符合本篇的有关规定; 2. 避免设在有山洪或地下水危害的地方,并充分利用山上等自然屏障; 3. 周围应设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0m,防止人员自由出入。围墙至最近库房墙 角的距离应不小于25m; 4. 库区值班室应设在围墙外侧,距离一般不应小于25m,食堂、宿舍距危险品库房 应不小于200m。

 3.2.2 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7. 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 8. 车厢船底应加软垫。

 1.2

 卫

 生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 (现行规范:《水电水利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DL/T5370-2007)

 第二篇 4.1.1 施工现场、车间卫生设施、卫生标准等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饮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1.8 为防止污染地下水源,有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渗井或河道。含汞、砷、六价铬、铅、苯、锰、氰化物及其它毒性大的可溶性工业废渣,必须采取净化措施,严禁污染。

 4.1.10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生产性粉尘和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应分别符合表2-6、表2-7 和表2-8 的规定。

 表2-6

 噪 声 标 准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h)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 允许噪声[dB(A)]

 现有企业暂时达不到标准, 允许噪声[dB(A)]

 8 4 2 1

 85 88 91 94 90 93 96 99 最高不得超过115

  表2-7

 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编号 粉尘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mg/m3)

 1 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石英、石英岩等)

 2 2 石棉粉尘(含10%以上石棉)

 2 3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滑石粉尘 4 4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水泥粉尘 6 5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 10 6 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 4 7 玻璃棉和矿渣棉粉尘 5 8 其它粉尘 10

  表2-8

  常见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编号 有毒物质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mg/m3 )

 编号 有毒物质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mg/m3 )

 1 一氧化碳 30 20 臭氧 0.3 2 乙醚 500 21 氧化锌 5 3 二甲苯 100 22 铅烟 0.03 4 二氧化硫 15 23 铅尘 0.05 5 二氧化碳(皮)

 10 24 四乙基铅(皮)

 0.005 6 丁二烯 100 25 硫化铅 0.5 7 丁醛 10 26 黄磷 0.03 8 五氯酸及其钠盐 0.3 27 酚(皮)

 5 9 丙酮 400 28 硫化氢 10 10 丙烯酸(皮)

 2 29 氯化氢及盐酸 15 11 甲苯 100 30 溴化烷(皮)

 1 12 甲醛 3 31 溶剂汽油 350 13 光气

 0.5 32 滴滴涕 0.3 14 金属贡

 0.01 33 甲醇 50 15 有机汞化合物 0.005 34 氰化氢及氢氰酸盐 0.3 16 松节油 300 35 三氧化铬、铬酸盐、 重铬酸盐 0.05 17 环氧乙烷 5 36 敌敌畏(皮)

 0.3 18 苯(皮)

 40 37 性碱 0.5 19 氯 30 38 苯胺、甲苯胺、 二甲苯胺(皮)

 0.5 注:注:有(皮)标记者为除呼吸道吸收外,尚易经皮肤吸取的有毒物质。

  4.3.1 施工单位对接触粉尘、毒物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接触粉尘、毒物浓度比较高的工人,应每隔6~12个月检查一次,如粉尘、毒物浓度已经经常低于国家标准时,可每隔12~24个月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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