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培训讲稿

来源:软件设计师 发布时间:2020-09-17 点击: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燃 气 行 业)

 二○○七年三月

 第一部分:概 述

 一、燃气基本知识:

 1、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通常所说的“煤气”实际上指的是“人工煤气”。

 2、液化石油气:简称“LPG”,成分C3、C4。气化时体积扩大250-350倍;比重是空气1.5-2.0倍,泄漏后易聚集在低洼处,不易扩散;存在易燃、易爆,有毒,冻伤等危害;属于甲类危险品。

 3、液化石油气钢瓶:分为YSP—0.5、2.0、10、15、50型钢瓶。其中YSP—0.5、2.0、10、15型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在用的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

 4、液化石油气专用瓶:按照“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专用瓶管理实行“一站一瓶”制度。

 5、管道燃气:一般指用管道把燃气从气站输送到用户终端。

 二、检查范围:各燃气经营企业、气站、销售门市;工厂自供气企业;燃气施工工程;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经营点等。

 三、检查内容:

 1、燃气经营企业、气站:(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情况;(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张贴和执行情况;(4)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6)消防演练情况;(7)安全宣传教育开展情况;(8)车辆进站充气管理情况;(9)专用瓶管理责任落实情况;(10)安全生产自查整改情况。

 2、销售门市:(1)安全设施配备及使用情况;(2)安全管理制度;(3)落实专用瓶使用管理制度情况;(4)安全责任人和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3、工厂自供气企业:(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情况;(3)用气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张贴和执行情况;(4)工作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5)自供气设备、安全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6)自查及整改情况。

 4、燃气施工工程:(1)燃气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人员配置情况,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2)自查及整改情况。

 5、无牌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门店:粮油店、杂货店、菜市场等有无存在非法销售液化石油气情况。

 四、检查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部分:重点检查事项

 一、液化石油气销售门市:

 (一)具体检查内容:1、门市状况:(1)是否设立空、重瓶区和送检区;(2)门市内是否存在其他易燃物品;(3)门市与周围明火、散发火源地点距离是否超过20米;(4)门市内其他物品是否摆放整齐、卫生。2、安全设施、制度状况:(1)安全生产、消防规章制度是否健全;(2)过夜钢瓶数量是否符合规定;(3)是否有张帖“禁止吸烟”等安全警示标志;(4)是否有检漏装置;(5)是否安装防爆灯、开关;(6)灭火器材数量是否足够(至少8公斤两具);(7)灭火器材是否在检验期内。3、人员、经营管理状况:(1)门市负责人是否取得相应资格证书;(2)送气工人是否取得相应资格证书;(3)送气工人是否戴上岗证、穿统一工作服;(4)是否经营专用瓶;(5)是否有进行用户安全检查;(6)门市内是否存在做饭、看电视、吸烟现象;(7)门市是否存在打麻将、打牌现象;(8)送气工人是否购买保险。

 (二)检查处理:检查时,发现门市内存在上述安全隐患,可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等相应条款进行相应处理。

 无牌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门店:

 一般粮油店、杂货店、菜市场、农村偏远地区有经营,也有个别门面单独经营。

 如何确定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经营点,可按以下步骤确认:首先查看有无门牌,一般为“×××公司×××门市”;然后查看有无合法经营证件—《广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审核意见书》等证件。若没有可确认为非法经营点。

 检查处理:可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等相应条款进行相应处理。

 工厂自供气企业:

 一般陶瓷厂、玻璃厂、五金厂比较多。

 检查时,首先可查看工厂内是否有两个50公斤钢瓶以上供应燃气的系统,一般都有专门房间放置;然后在查看该厂有无《广东省燃气使用许可证》,若无可确认该厂非法使用燃气。

 若该厂是合法工厂自供气企业,可重点检查该气站各阀门、压力表、灭火器是否过期;用气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张贴和执行情况;工作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检查依据:可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等相应条款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部分 法律、法规、规范

 涉及到燃气行业的法律、法规、规范主要有《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但日常较常用的主要是《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一、《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燃气的管理,规范经营和使用燃气行为,保障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和贮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对燃气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 燃气专项规划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公安消防、劳动、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燃气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燃气专项规划,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七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燃气管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已有管道燃气的地区,对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无管道燃气的地区,对已有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安装集中的管道供气装置。

  第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查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完工后,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燃气的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同一城市的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

  第十四条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含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下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有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三)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七)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工具,或者已委托当地具备抢险抢修条件的单位负责抢险抢修;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具备第十四条规定条件需从事燃气经营的,应当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经地级市以上的主管部门依规定的权限审查合格,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燃气分销机构(含销售网点),应当符合第十四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向分销机构所在地的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其中,成片管道供气和有贮存、输配燃气业务的分销机构,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地级市以上的主管部门依规定的权限核发。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自建燃气设施供本单位使用的,应当具备第十四条第(二)、(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主管部门领取燃气使用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燃气使用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其燃气设施不得运行。

  只持有燃气使用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对外经营燃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此准的供气区域内开展供气业务,并根据供气区内社会发展计划和燃气专业规划,及时调整燃气供应量,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出现燃气供应不足和停气。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给供气区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等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未经国家和省的主管部门组织劳动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卫生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专家鉴定合格的新型复合气体燃料,不得作为民用燃料使用。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降压供气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气四十八小时以上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赔偿用户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具体赔偿办法由双方在供气用气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燃气企业的技术人员和安全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中止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当提前九十日向原批准成立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不影响正常供气时,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第二十三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气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给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超过国家的允差范围给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

  (五)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六)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气源。

  第二十四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燃气经营中的服务性收费,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联系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燃气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管道燃气的有户,应当向当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具备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自完成管道安装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予以通气。逾期不予通气的,主管部门自接到投拆之日起五日内,应当责令其向用户免费提供瓶装燃气和相应的燃气用具,直至通气为止。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用统一合同文本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和过户,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应当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依法认可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由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测试。

  经测试的燃气计量装置,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测试费用由用户支付,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测试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

  用户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技术监督部门投拆。

  使用超过法定误差范围的燃气计量装置的用户,其在申请之日前二个月的燃气费,按测试误差调整后收取。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在接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交燃气费;逾期不交的,管道燃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1%的滞纳金,对其他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3‰的滞纳金;连续两次抄表不交纳燃气费的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对其中止供气。用户再申请用气时,必须缴清所欠燃气费和滞纳金。

 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组织投拆;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拆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通知燃气企业,施工单位的保护措施得到燃气企业的认可后,方可施工。施工时,燃气企业可以派人到施工现场监护。

  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时,应当在现场设置严禁火种的标志。

  第三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依照规则使用燃气。

  第三十三条 燃气企业应当在管道燃气设施所在地的建筑物及重要设施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危害燃气设施的活动,不得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统一标志。

  第三十四条 燃气企业应当至少每年检查二次燃气管道和设施,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第三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浴室和密封室内安装直排式热水器;

  (二)在卧室内使用管道燃气;

  (三)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

  (四)偷用管道燃气;

  (五)加热、摔砸钢瓶或者在使用燃气时倒卧钢瓶;

  (六)自行清除钢瓶内的残液;

  (七)用钢瓶与钢瓶互相过气;

  (八)自行改换钢瓶的检验标志和漆色;

  (九)自行安装、改装、拆装燃气管道、计量装置和燃气器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维修燃气设施和安全检查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用户经核实后,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入户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中止供气。

  第三十七条 燃气贮存、输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钢瓶和有关安全附件,经依法成立的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钢瓶内的残液应当由从事充装瓶装燃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清除;未按规定清除残液造成质量问题的,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第三十八条 从事燃气运输的机动车辆,应当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并领取准运证后方可运输。

  第三十九条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损坏,燃气泄漏或者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应当立即通知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消防部门。

  燃气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因玩忽职守,造成用户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抢修管道燃气影响市政设施的运作或者需要中断电力、通信,以及损坏其他设施时,可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由燃气企业承担维修责任或者负责补偿。

  第四十二条 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依照有关安全事故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适用于非液化石油气的器具,应经法定的检测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的,方可销售。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建设单位处以该项工程设资预算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处以约定收费二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承包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投资预算千分之五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个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单位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燃气企业承担。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

 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一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予以清除,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或者地级市的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燃气器具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

 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拆,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生产(不含发电)等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和持有燃气使用许可证的自供气企业。

  本条例所称高层民用建筑,是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的贮存、输配设施和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六十条 广州市的燃气主管部门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节选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分级划分:(GB50028—2006、8.6.1)

 名称

 气瓶总容积(m3)

 折合15kg瓶数(只)

 Ⅰ级站

 6<V≤20

 170~563

 Ⅱ级站

 1<V≤6

 29~169

 Ⅲ级站

 V≤1

 ≤28

 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Ⅲ级站要求(GB50028—2006、8.6.7):

 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房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5.2条的规定;

 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

 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8.6.4条中Ⅱ级瓶装供应站的规定;

 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附:8.5.2条 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4应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5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8.6.4条

  名称

 气瓶总容积(m3)

 项目

 Ⅱ级站

 3<V≤6

 1<V≤3

 道路(路边)

 主要

 10

 8

 次要

 5

 5

 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第四部分 燃气日常安全常识

 一、瓶装气用户在购买煤气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到有门牌、证件的正规合法销售门市购买。一般门牌标有“×××公司×××门市”字样,例如:×××公司第一门市。

 注意钢瓶上有没有标有“×××公司液化石油气专用瓶”字样。例如:运行公司液化石油气专用瓶。

 注意煤气钢瓶护罩上标有的“出厂日期”是否超过四年。若超过四年,再查看瓶阀座上有没有“钢瓶检测铭牌”,若此钢瓶检测铭牌上标有的“下一次检测日期”还没有到,即可认为此钢瓶在检测期内。例如:某一钢瓶护罩出厂日期为“2002.11”,则四年检测期为“2006.11”,现在为2007年3月,则判定此钢瓶为超期未检测钢瓶;若在此钢瓶瓶阀座上有“钢瓶检测铭牌”,标有“下一次检测日期”为“2010年11月”,则此瓶为合格检测钢瓶。

 要向销售门市索要购买煤气凭证,保证购买者合法权益。

 二、燃气泄漏有哪些主要原因?

 1、 点火不成功,气出来未燃烧。

  2、 使用时发生沸汤、沸水浇灭灶火或被风吹灭灶火。

  3、 关火后,阀门未关严。

  4、 由于燃气器具损坏造成的漏气。

  5、 管道腐蚀或阀门、接口损坏漏气。

  6、 连接灶具的胶管老化龟裂或两端松动漏气。

  7、 搬迁、装修等外力破坏造成的接口漏气。

  8、 其他原因造成的漏气。

 容易漏气的地方:胶管、接口、煤气表、旋塞阀、球阀.

 燃气检漏有哪些方法?

 煤气用户查漏一般用肥皂液检漏。将肥皂或洗衣粉用水调成皂液,依次涂抹在煤气管、媒气表胶管、旋塞开关处。皂液如遇泄漏,就会被漏出的煤气吹出泡沫,当看到泡沫不断增多时,则表明该部分发生了漏气。查出了漏气部位后,可暂用胶布将漏气部位包扎好,随即通知煤气公司派人前来修理。

  如果能闻到煤气味,经检查却未找到漏气部位,那么也可能是地下管道及设备漏气,应立即通知煤气公司来检修。

  也可以通过眼看、耳听、手摸、鼻闻配合查漏。(中国燃气安全网提醒大家注意:千万不要用明火查漏。)

  1、嗅觉——家用煤气中掺有臭剂,漏出时会有自味。

  2、视觉——煤气外泄,会造成空气中形成雾状白烟。

  3、听觉——会有“嘶嘶”的声音。

  4、触觉——手接近外泄的漏洞,会有凉凉的感觉。

 四、燃气泄漏应采取什么应急措施?

 当嗅到非常浓的可燃气异味时,说明有漏气的地方,应立即关闭燃气入户总阀门(例如:燃具开关、旋塞阀、球阀),同时断绝一切明火,不准开、关一切电器,要打开门窗通风,可同时用扇子等扇赶室内的燃气。应立即离开漏气场所,并迅速疏散家人、邻居,阻止无关人员靠近。不得在漏气场所打电话,应该使用不在危险现场的电话拨打当地抢险电话并说明是哪种可燃气泄漏。

 五、购买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注意哪些事项?

 1、必须购买有产品合格证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2、钢瓶标志上必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材料牌号、钢瓶重量等。

 3、钢瓶在第一次充气使用前必须进行试漏检查,可用肥皂水对焊缝、瓶阀等部位进行检查。与调压器连接好后,其连接处必须用肥皂水检查。

  4、钢瓶必须竖立使用,与燃气具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并不得与其它明火同定使用。

 5、钢瓶严禁在日光下暴晒,并不得使用任何方式对钢瓶进行加热。

 6、用户不得自行将瓶内气体向其它瓶内倒装,不得自行处理瓶内残液。

 7、钢瓶在使用时如发现泄漏,应立即关闭瓶阀,打开门窗通风。

 六、如何正确选购热水器?

 燃气热水器有烟道式、平衡式、强制排气。烟道式、平衡式热水器产生的废气在自然抽力下通过烟道排出室外,抗风能力较差;强制排气式、强制给排气式热水器产生的废气在外力的作用下排至室外,抗风能力较强。

 自然排气烟道式热水器只能安装在浴室外通风良好的地方,并接驳烟管。有些热水器在销售时不配备烟管,不少用户在安装时不按说明书要求安装,天气一冷就关闭门窗,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故不断发生,给个人和家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多年来,这些事故大都发生在出租屋外来打工和暂住的人群中。在此特别提醒市民不要贪图便宜购买烟道式热水器。此外直排式热水器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生产和销售,目前正在使用的用户要尽快换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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